关于贿赂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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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贿赂的立法比较自从有了贿赂罪的立法,就有了关于贿赂的规定。从纵向与横向两个方面考察贿赂的立法规定,对于确定我国刑法中的贿赂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古代法律明确规定贿赂为财物。从字面上解释,贿者,财也;赂者,遗也。贿赂,用作名词,就是指用以行请托的财物。例如:《汉书·刑法志》载:"吏坐多赇枉法",《说文》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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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快改革步伐、扩大对外开放的形势下,进一步推进股份制和证券市场的试点工作,已成为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重要一环。目前,企业股份制、证券发行、证券交易等热点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为了从宏观上、政策导向上向首都理论界、大专院校介绍中国股份制和证券市场的发展情况,分析中国股份制和证券市场涉及到的政策、法律、体制等问题,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人民大学金融法研究所于1992年4—6月份在中国人民大学联合举办"中国股份制和证券市场系列讲座",邀请国务院有关部委副部级以上的领导和部分高校学者主
<正> 一、人民币特种股票(B 股)问题目前,在深圳、上海上市的股票分 A 股和 B 股两种。所谓 A 股,是指由人民币标价、用人民币购买的,购买的主体只限于国内的自然人和法人的股票。这种股票,境外的自然人和法人不能购买。B 股和 A 股在权利义务上是一样的,票面也是以人民币表示,但B股必须用外汇购买,且只限于境外的法人和自然人购买。按我国外汇管理的规定,A股与 B 股之间不互通,不能把 A 股卖掉购买B股,也不能把 B 股卖掉购买 A 股,这中间设置了一条"三八线"。
<正> 综观当今世界各国刑法,无不将公职人员的渎职犯罪作为其重要内容之一。但从关于渎职犯罪的法律规定来看,却色彩纷呈,不拘一格。本文拟从体系结构、立法技术、立法内容等方面对职务犯罪作一比较研究。一、关于体系结构职务犯罪的体系结构主要是指其在刑法分则中所处的位置以及职务犯罪内部的结构形式。在各国刑法中,关于职务犯罪体系结构的规定和安排也各具特色。
<正> 一、关于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范围问题我国刑法第155条对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对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从法律的规定看,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正> (一)起草《反贪污贿赂法》的必要性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绝大多数同志认为我国立一部反贪法非常必要。少数同志则认为现在法律够用了,没有必要立反贪污贿赂法。主张立反贪法者其理由主要有以下三方面:1.是反腐败、反和平演变的需要。一方面,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风波中,搞资
<正> 绑架人质勒索财物行为在旧中国和资本主义社会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从新中国成立到我国刑法典制定期间,这种犯罪行为在我国基本上未曾发生过,所以,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对这一方面的犯罪治罪的条款。但是,在近年来这种犯罪行为在我国屡有发生,致使司法机关对其治罪无所适从,刑法理论界也主张不一。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现行法律批复为按抢劫罪治罪。惩治犯罪的实际需要呼唤着科学的立法的产生。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21次会议在《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正> 一、刑罚之本质刑罚之本质,向有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两种思想之对立。前者认为刑罚之本质在于报应,亦即对于已经发生之犯罪,藉科处刑罚,以作为报应。因而,其理论根据,系出于正义之当然要求,本于人类自古已有之善因善果、恶因恶果之观念,对于犯人所给予之当然惩罚。后者则认为刑罚之本质,在于预防,亦即刑罚乃为达成预防犯罪之目的的手段,得藉以防范再犯及防卫社会,因而其
<正>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简称"全国台联",1981年12月22日在北京正式成立,现任会长张克辉。现在,祖国大陆除西藏自治区之外,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05个市、地、县,都建立了地方台联会组织。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是台湾各族同胞的爱国民众团体。它的宗旨是: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广泛联络国内外台湾同胞,增进乡亲情谊,同心同德,积极促进全民族的大
<正> 一、毛泽东的实事求是观实事求是,就是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原理同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毛泽东同志在认识和解决中国革命和建设中的法律问题时,是始终注意坚持这一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的。
<正> 本世纪20年代的"湖南自治运动"一直持续到1924年。在这个运动的初期,毛泽东不仅积极地参与其中,而且就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湖南共和国",提出了较系统的理论主张,力图通过完善合法的立宪程序,探求一个治理湖南和中国的理想方案,憧憬创设一种崭新的国家制度。毛泽东的这些重要思想,一般来说并未引起学术界的应有重视。但在我们看来,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