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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针对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学界存在很大争议,结合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建构我国实践中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
关键字:法人人格否认 适用条件
法人人格否认是以法人的出资为限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例外,是对法人人格制度的补充与发展,须谨慎适用,如果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不明确,可能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因此,要准确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必须明确其适用条件。
一、学界争议
对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问题理论界存在争议,清华大学朱慈蕴教授认为,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包括三方面内容: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㈠主体要件。强调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两个主体:⒈滥用法人人格的控制股东;⒉受到损害的相对人;㈡行为要件。把控股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况区别分类,以便在实践中对滥用公司法人制度的行为准确判断。㈢结果要件。强调公司债权或其他相关利益群体因控制股东的滥用行为致损,必须由该控制股东直接负责,才可获得补偿。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显然,该三要件理论没有关于过错的规定,而主体要件中对受到侵害的相对人的规定是多余的,因为滥用法人人格行为造成损害即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必然会有受到侵害的相对人,因此无须在主体中加以规定。民法学者睦鸿明先生认为,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要件包括五个方面:㈠资格要件,即法人经国家公权力确认,取得独立人格。㈡实质要件,即该公司控制股东实施了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足以使法人独立性丧失。㈢结果要件,即控制股东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与此结果有因果关系。㈣主观要件,对股东和内部人实行"故意推定"原则,需让他们负担证明自己没有滥用法人人格的举证责任。㈤程序要件,由相关主体向法院提出请求才可进行。此观点将结果与因果关系合为结果要件,并增加了提出主体的程序要件。
二、建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
通过以上各位学者对法人人格否认适用条件的认识和分析,可以看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侵犯相关主体的利益,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因此,可以用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来建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因此,笔者认为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㈠主体要件
即拟被否认人格的法人已经国家公权力的确认,取得形式上合法的独立法人人格,这种形式上合法的法人人格正是法人人格否认的对象。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主体要件包括两方面:一是法人人格滥用者;二是因法人人格被滥用受损害,并有权提起适用法人人格法理之诉的当事人。其中法人人格滥用者应限定在公司法律关系的特定群体之中,即必须是该公司的支配股东。对于公司的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滥用法人人格以谋私利的行为不能适用法人人格否认,而只能以有关公司法的规定适用董事、经理之责任。再次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主张者,法人人格滥用行为的受害者通常是法人的自愿债权人和非自愿债权人,有时是代表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政府部门,因此只有他们才有权提起揭开公司面纱的诉讼。
㈡主观过错要件
须要滥用法人人格行为存在规避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主观恶意,滥用法人人格行为,就其本质而言是故意利用一个其控制的法人实体来规避法律或约定义务,如足额缴纳资本、依法纳税、履行合同等,过失不应导致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但由于法律规避行为具有行为人处心积虑,手段花样繁多,形式十分隐蔽等特点,所以,受害人要举证证明法人社员在主观上存在滥用法人人格行为十分困难。对此,西方国家学者力主法院应放弃对法人人格滥用行为的主观要件的审查,只要原告能证明被告实施了法人人格滥用行为,就视为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即实行"过错推定"。
㈢滥用法人人格行为要件
即存在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法人人格滥用行为是指故意滥用法人人格规避法律义务或约定义务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目前,在我国存在以下几种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
1.财产混同,指公司财产不能与公司股东财产或其他公司财产作清楚的划分。如果财产划分不清,容易使一些不法行为人借有限责任之名,行隐匿财产、非法侵吞公司财产、非法转移财产之实,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
2.人格混同,指某公司与某成员之间,以及该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没有严格的分别。如(1)一人组成数个公司,各公司表面上彼此独立,实际上财产利益、盈余分配等成为一体,且各公司的经营决策等权利均由该投资者所掌握。(2)相互投资引起的人格混同。(3)同为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控制关系而引起的人格混同。
3.虚拟股东,指公司的人数未达到法定人数,而采取虚拟方法使公司成员达到两个以上,从而满足法律关系最低人数的要求,实际上公司的实际所有者只有一个。
4.利用公司形式从事违法活动,它主要表现为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逃避债务以及规避法律责任。典型的如"脱壳经营"。
5.滥用对法人的控制权行为,它主要包括:(1)法人的出资人、创办人对法人控制权的滥用;(2)母公司对子公司控制权的滥用。
6.企业挂靠经营行为,主要指个人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企业挂靠到集体或全民性质的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其一方面通过挂靠规避法律,享受国家对全民或集体企业在税收、贷款方面的优惠;另一方面,当挂靠企业出现亏损时,又以具有法人人格作为挡箭牌逃避应当承担的债务。
7.利用法人人格的避税行为。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中的漏洞和不明确之处以及各国税赋的差异,减少或不承担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这种行为将导致税收的大量流失,而反避税斗争可以运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效地遏制这种行为。
㈣滥用法人人格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害
滥用法人人格行为造成的损害既可能是现实的也可能是潜在的,既可能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可能是法人的债权人利益;而受害人既可能是法人之外的第三人,也可能是法人内部的其他成员,但是,仅有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却无实际损害时,法院并不主动地将法人人格予以否认,只有当滥用法人人格行为造成了法人的债权人或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时,才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否则将导致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滥用,违背建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宗旨。
㈤滥用法人人格行为与实际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存在是追究滥用法人人格行为法律责任的基础,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滥用法人人格的不当行为与其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受害人也就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考虑到受害人实际的举证困难,应规定受害人只需提供损害事实的证据及损害与人格滥用行为的初步因果关系,而由侵害人负责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即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如此可以平衡双方的举证责任,更符合法的公平价值。
参考文献:
[1]李开国、张玉敏.《中国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
[2]睦鸿明.《权利确认与民法机理》.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
[3]吴进刚、刘艳梅.《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学说以及运用》.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 2006年第1期(第8卷 总第27期)。
[4]杨娟、靳丽娜.《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学研究,2005年11月。
[5]于鑫.《论法人人格否认》.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9月第17卷第5期。
作者简介:于芹芹,女 ,1985年2月生,山东省临沂市苍山县人,河海大学民商法专业研究生。
关键字:法人人格否认 适用条件
法人人格否认是以法人的出资为限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例外,是对法人人格制度的补充与发展,须谨慎适用,如果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不明确,可能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因此,要准确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必须明确其适用条件。
一、学界争议
对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问题理论界存在争议,清华大学朱慈蕴教授认为,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包括三方面内容: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㈠主体要件。强调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两个主体:⒈滥用法人人格的控制股东;⒉受到损害的相对人;㈡行为要件。把控股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况区别分类,以便在实践中对滥用公司法人制度的行为准确判断。㈢结果要件。强调公司债权或其他相关利益群体因控制股东的滥用行为致损,必须由该控制股东直接负责,才可获得补偿。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显然,该三要件理论没有关于过错的规定,而主体要件中对受到侵害的相对人的规定是多余的,因为滥用法人人格行为造成损害即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必然会有受到侵害的相对人,因此无须在主体中加以规定。民法学者睦鸿明先生认为,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要件包括五个方面:㈠资格要件,即法人经国家公权力确认,取得独立人格。㈡实质要件,即该公司控制股东实施了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足以使法人独立性丧失。㈢结果要件,即控制股东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与此结果有因果关系。㈣主观要件,对股东和内部人实行"故意推定"原则,需让他们负担证明自己没有滥用法人人格的举证责任。㈤程序要件,由相关主体向法院提出请求才可进行。此观点将结果与因果关系合为结果要件,并增加了提出主体的程序要件。
二、建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
通过以上各位学者对法人人格否认适用条件的认识和分析,可以看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侵犯相关主体的利益,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因此,可以用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来建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因此,笔者认为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㈠主体要件
即拟被否认人格的法人已经国家公权力的确认,取得形式上合法的独立法人人格,这种形式上合法的法人人格正是法人人格否认的对象。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主体要件包括两方面:一是法人人格滥用者;二是因法人人格被滥用受损害,并有权提起适用法人人格法理之诉的当事人。其中法人人格滥用者应限定在公司法律关系的特定群体之中,即必须是该公司的支配股东。对于公司的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滥用法人人格以谋私利的行为不能适用法人人格否认,而只能以有关公司法的规定适用董事、经理之责任。再次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主张者,法人人格滥用行为的受害者通常是法人的自愿债权人和非自愿债权人,有时是代表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政府部门,因此只有他们才有权提起揭开公司面纱的诉讼。
㈡主观过错要件
须要滥用法人人格行为存在规避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主观恶意,滥用法人人格行为,就其本质而言是故意利用一个其控制的法人实体来规避法律或约定义务,如足额缴纳资本、依法纳税、履行合同等,过失不应导致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但由于法律规避行为具有行为人处心积虑,手段花样繁多,形式十分隐蔽等特点,所以,受害人要举证证明法人社员在主观上存在滥用法人人格行为十分困难。对此,西方国家学者力主法院应放弃对法人人格滥用行为的主观要件的审查,只要原告能证明被告实施了法人人格滥用行为,就视为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即实行"过错推定"。
㈢滥用法人人格行为要件
即存在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法人人格滥用行为是指故意滥用法人人格规避法律义务或约定义务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目前,在我国存在以下几种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
1.财产混同,指公司财产不能与公司股东财产或其他公司财产作清楚的划分。如果财产划分不清,容易使一些不法行为人借有限责任之名,行隐匿财产、非法侵吞公司财产、非法转移财产之实,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
2.人格混同,指某公司与某成员之间,以及该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没有严格的分别。如(1)一人组成数个公司,各公司表面上彼此独立,实际上财产利益、盈余分配等成为一体,且各公司的经营决策等权利均由该投资者所掌握。(2)相互投资引起的人格混同。(3)同为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控制关系而引起的人格混同。
3.虚拟股东,指公司的人数未达到法定人数,而采取虚拟方法使公司成员达到两个以上,从而满足法律关系最低人数的要求,实际上公司的实际所有者只有一个。
4.利用公司形式从事违法活动,它主要表现为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逃避债务以及规避法律责任。典型的如"脱壳经营"。
5.滥用对法人的控制权行为,它主要包括:(1)法人的出资人、创办人对法人控制权的滥用;(2)母公司对子公司控制权的滥用。
6.企业挂靠经营行为,主要指个人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企业挂靠到集体或全民性质的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其一方面通过挂靠规避法律,享受国家对全民或集体企业在税收、贷款方面的优惠;另一方面,当挂靠企业出现亏损时,又以具有法人人格作为挡箭牌逃避应当承担的债务。
7.利用法人人格的避税行为。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中的漏洞和不明确之处以及各国税赋的差异,减少或不承担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这种行为将导致税收的大量流失,而反避税斗争可以运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效地遏制这种行为。
㈣滥用法人人格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害
滥用法人人格行为造成的损害既可能是现实的也可能是潜在的,既可能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可能是法人的债权人利益;而受害人既可能是法人之外的第三人,也可能是法人内部的其他成员,但是,仅有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却无实际损害时,法院并不主动地将法人人格予以否认,只有当滥用法人人格行为造成了法人的债权人或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时,才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否则将导致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滥用,违背建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宗旨。
㈤滥用法人人格行为与实际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存在是追究滥用法人人格行为法律责任的基础,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滥用法人人格的不当行为与其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受害人也就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考虑到受害人实际的举证困难,应规定受害人只需提供损害事实的证据及损害与人格滥用行为的初步因果关系,而由侵害人负责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即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如此可以平衡双方的举证责任,更符合法的公平价值。
参考文献:
[1]李开国、张玉敏.《中国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
[2]睦鸿明.《权利确认与民法机理》.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
[3]吴进刚、刘艳梅.《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学说以及运用》.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 2006年第1期(第8卷 总第27期)。
[4]杨娟、靳丽娜.《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学研究,2005年11月。
[5]于鑫.《论法人人格否认》.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9月第17卷第5期。
作者简介:于芹芹,女 ,1985年2月生,山东省临沂市苍山县人,河海大学民商法专业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