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结社自由是宪法基本权利之一。宪法中的结社权既具有政治权利的属性,又具有社会经济权利属性。由此结社可以分为公共性结社和私人结社,对于公共性结社,团体的设立自由和个体参与社团的自由都要受到限制。我国目前出现的“协会骚扰”,正是由于现行规范对结社自由的行政管制过多,并且对“公共结社”与“私人结社”不加以区别,使得公民结社自由难以完全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