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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2000年以前颁布的《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关于印发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等文件在探矿权方面存在的会计核算问题,结合2006年新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与《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统一会计制度》,对由企业和国家共同出资进行后续开发的探矿权运作过程各环节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了讨论,认为企业探矿权初始计量只有在获得地质成果时才能视为“无形资产”,否则应作为“研发支出”科目进行核算;并建议在探矿权勘探阶段,可将“研发支出”计入资产负债表的“其他长期资产”项目;对探矿权形成的无形资产不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