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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介绍某村民委员会村民张某从2001年开始承包该村赵前新圩6.667hm2土地,因所承包的田亩地势低洼,村里出资从赵前台区架设了低压三相电(以下简称户甲)供其汛期排涝。该线路一直使用到2009年12月底,因线路走廊内树障严重危及供电安全,供电所及时下达安全隐患通知书督促产权所有人(村委会)及用电人张某清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