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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作为诉讼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依法形成的行政调解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从而导致了权利人诉累增加,义务人违约成本低廉,行政、司法资源的双重浪费,行政机关专业技术优势无法发挥等问题。从政治传统、文化传统的视角看,行政调解协议应具备可申请强制执行的应然效力。赋予行政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应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应在司法解释、法律法规中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