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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为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摸清粮食企业质量安全监测能力现状,对企业的质量安全监测能力进行了认真调查。调查对象:11户国有粮食收储企业、12户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3户国有大米加工企业、11户非国有大米加工企业。调查内容:企业检验员和仪器设备配备情况、实验室基础设施和环境、企业执行有关粮食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质量安全标准等情况。根据调查结果,对规范粮食企业质量安全监测能力提出了建议,明确了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能力的认定程序。
[关键词]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能力
中图分类号:F32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7-0334-01
前言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为先”,实现“机构成网络、监测全覆盖、监管无盲区、系统无风险”的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目标,是确保粮食质量安全的根本保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1〕;《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粮食质量检验能力”〔2〕。
1 粮食企业质量安全监测能力现状
1.1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
1.1.1 检验人员
各企业配备2名以上检验员,具备企业所经营的粮食质量指标的监测能力。
1.1.2 检验仪器设备
配备了用于质量指标检验的仪器设备。
存在问题:储备粮承储企业没有配高速旋风磨、小麦硬度指数仪等仪器设备;不具备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量监测用仪器设备。
1.1.3 实验室环境
有独立的实验室和办公室,9户企业的实验室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实验室配备了操作台。
存在问题:少数企业的实验室面积不足50平方米。
1.1.4 粮食法规政策、管理制度、质量安全标准的贯彻执行
能够执行国家粮食法规、质价政策、质量标准,部分执行粮食收购入库、储存、销售出库质量安全监测制度。
存在问题:部分企业没建立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档案;粮食销售出库时多数企业没有出具质量安全监测报告。
1.2 国有大米加工企业
1.2.1 检验员
配备检验员1名—2名,具备稻谷、大米质量指标的监测能力。
1.2.2 检验仪器设备
企业配备了实验砻谷机、碾米机等专用设备和谷物选筛、电热干燥箱、电子天平等通用仪器设备。
存在问题:企业不具备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量监测用仪器设备。
1.2.3 实验室环境
有独立的实验室和办公室,2户企业的实验室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实验室配备了操作台、上下水齐全、照明符合要求。
存在问题:个别企业的实验室面积较小,操作台不符合要求。
1.2.4 粮食法规政策、质量管理制度、质量安全标准的贯彻执行
能够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法规、质价政策、质量标准,部分执行粮食收购入库、储存、销售出库质量安全监测制度。
存在问题:企业没有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
1.3 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
1.3.1 检验员
2户企业配备4名检验员,基本能够完成粮食质量指标的监测任务。
存在问题:1名检验员不能满足检验工作需要。
1.3.2 检验仪器设备
配备了容重器、谷物选筛、电热干燥箱、电子天平、快速测水仪等检验仪器设备。
存在问题:企业没有配备用于粮食安全指标检测的酶标仪。
1.3.3 实验室环境
有独立的实验室,实验室配备了操作台、照明符合要求。
存在问题:部分企业实验室操作台不规范。
1.3.4 粮食法规政策、管理制度、质量安全标准的贯彻执行
能够执行国家粮食法规、质价政策、国家标准,部分执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监测制度。
存在问题:所有企业对库存的粮食没有建立质量安全档案;多数企业粮食销售出库时,没按规定检验并出具质量安全监测报告。
1.4 非国有大米加工企业
1.4.1 检验员
企业配备了检验员,能够胜任本单位的粮食质量指标的监测任务。
1.4.2 检验仪器设备
4户企业配备了实验砻谷机、实验碾米机、实验精米机、谷物选筛、电子天平、电热恒温干燥箱等仪器设备。
存在问题:没有配备检验仪器设备很难做对原料(稻谷)、产品(大米)进行批次送检。
1.4.3 实验室环境
4户企业有独立的检验室和办公室,检验室面积大于50平方米,检验室配备比较规范的操作台。
1.4.4 粮食法规政策、管理制度、质量安全标准的贯彻执行
有检验室的企业能够执行国家有关粮食法规、质价政策、质量标准,部分执行粮食收购入库、加工、库存销售环节质量安全监测制度。
存在问题:有检验室的企业不具备粮食及副产物安全指标的监测能力。
2 对规范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能力的建议
结合对粮食企业的质量安全监测能力现状调查结果,对粮食企业所应具备的质量安全监测能力提出以下建议:
2.1 检验员
取得省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检验员资格证书,通过省级主管部门技术培训,能够完成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任务,检验员配备指数:
2.1.1 粮食收储企业
年收购量2万吨(含)以下的至少1名;年收购量15万吨(含)以下的不少于2名;年收购量15万吨以上的不少于3名。 2.1.2 粮食加工企业
年加工量1万吨(含)以下的至少1名;年加工量1万吨以上,3万吨(含)以下的不少与2名;年加工量3万吨以上的不少于3名。
2.2 检验仪器设备
必须配备扦样器、分样器和用于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安全指标检验用的仪器设备。
2.2.1 通用仪器设备:
油脂扦样器、电动深层扦样器、包装扦样器、分樣器、谷物选筛、实验电动粉碎机、万用电炉、保水磨、高速旋风磨、多用调速振荡器、电子天平、电冰箱、电热恒温干燥箱、恒温水浴锅等。
2.2.2 专用仪器设备
玉米:容重器;高粱:容重器、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稻谷:实验砻谷机、实验碾米机、精米机;小麦:容重器、小麦硬度指数仪、降落数值仪;小麦粉:高温炉、磁性金属物测定仪、电动验粉筛、含砂量测定装置等;植物油:罗维朋比色计、择光指数仪、液体比重天平、烟点箱等。
2.2.3 用于粮食安全指标检测的仪器
酶标仪、气相色谱仪、微波消解器等。
2.3 检验室环境
实验室布局合理、实验操作台符合要求,水电气齐全符合要求,室内采光、照明符合要求,室内通风、温湿度符合要求。
2.3.1 一般粮食收储企业
实验室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
2.3.2 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
实验室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2.3.3 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
实验室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2.3.4 粮食加工企业
实验室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2.4 执行粮食法规、质价政策、质量管理制度、质量安全标准等应具备的条件
落实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各级粮食质量安全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认真执行粮食法律法规、质价政策、质量安全标准;原始记录、报告齐全,管理实现档案化。
3 企业质量安全监测能力认定程序
3.1 企业提出申请
粮食企业以书面形式向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质检机构提出申请。
3.2 现场认定
粮食质检机构接到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派至少2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严格按照《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能力认定条件》逐项进行认真认定,详细填写各项《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能力认定工作底稿》。
3.3 核准签发《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能力认定通知书》
现场认定工作结束,由质检机构负责人对照《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能力认定条件》和《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能力认定底稿》进行审核,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批准签发《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能力认定通知书》。
参考文献
[1]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Z].国务院.
[2] 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Z].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等.
作者简介
张春林(1963年5月—),男,满族,辽宁省兴城市人,大学本科,教授研究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粮油储藏及质量安全监测。
[关键词]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能力
中图分类号:F32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7-0334-01
前言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为先”,实现“机构成网络、监测全覆盖、监管无盲区、系统无风险”的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目标,是确保粮食质量安全的根本保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1〕;《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粮食质量检验能力”〔2〕。
1 粮食企业质量安全监测能力现状
1.1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
1.1.1 检验人员
各企业配备2名以上检验员,具备企业所经营的粮食质量指标的监测能力。
1.1.2 检验仪器设备
配备了用于质量指标检验的仪器设备。
存在问题:储备粮承储企业没有配高速旋风磨、小麦硬度指数仪等仪器设备;不具备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量监测用仪器设备。
1.1.3 实验室环境
有独立的实验室和办公室,9户企业的实验室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实验室配备了操作台。
存在问题:少数企业的实验室面积不足50平方米。
1.1.4 粮食法规政策、管理制度、质量安全标准的贯彻执行
能够执行国家粮食法规、质价政策、质量标准,部分执行粮食收购入库、储存、销售出库质量安全监测制度。
存在问题:部分企业没建立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档案;粮食销售出库时多数企业没有出具质量安全监测报告。
1.2 国有大米加工企业
1.2.1 检验员
配备检验员1名—2名,具备稻谷、大米质量指标的监测能力。
1.2.2 检验仪器设备
企业配备了实验砻谷机、碾米机等专用设备和谷物选筛、电热干燥箱、电子天平等通用仪器设备。
存在问题:企业不具备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量监测用仪器设备。
1.2.3 实验室环境
有独立的实验室和办公室,2户企业的实验室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实验室配备了操作台、上下水齐全、照明符合要求。
存在问题:个别企业的实验室面积较小,操作台不符合要求。
1.2.4 粮食法规政策、质量管理制度、质量安全标准的贯彻执行
能够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法规、质价政策、质量标准,部分执行粮食收购入库、储存、销售出库质量安全监测制度。
存在问题:企业没有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
1.3 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
1.3.1 检验员
2户企业配备4名检验员,基本能够完成粮食质量指标的监测任务。
存在问题:1名检验员不能满足检验工作需要。
1.3.2 检验仪器设备
配备了容重器、谷物选筛、电热干燥箱、电子天平、快速测水仪等检验仪器设备。
存在问题:企业没有配备用于粮食安全指标检测的酶标仪。
1.3.3 实验室环境
有独立的实验室,实验室配备了操作台、照明符合要求。
存在问题:部分企业实验室操作台不规范。
1.3.4 粮食法规政策、管理制度、质量安全标准的贯彻执行
能够执行国家粮食法规、质价政策、国家标准,部分执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监测制度。
存在问题:所有企业对库存的粮食没有建立质量安全档案;多数企业粮食销售出库时,没按规定检验并出具质量安全监测报告。
1.4 非国有大米加工企业
1.4.1 检验员
企业配备了检验员,能够胜任本单位的粮食质量指标的监测任务。
1.4.2 检验仪器设备
4户企业配备了实验砻谷机、实验碾米机、实验精米机、谷物选筛、电子天平、电热恒温干燥箱等仪器设备。
存在问题:没有配备检验仪器设备很难做对原料(稻谷)、产品(大米)进行批次送检。
1.4.3 实验室环境
4户企业有独立的检验室和办公室,检验室面积大于50平方米,检验室配备比较规范的操作台。
1.4.4 粮食法规政策、管理制度、质量安全标准的贯彻执行
有检验室的企业能够执行国家有关粮食法规、质价政策、质量标准,部分执行粮食收购入库、加工、库存销售环节质量安全监测制度。
存在问题:有检验室的企业不具备粮食及副产物安全指标的监测能力。
2 对规范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能力的建议
结合对粮食企业的质量安全监测能力现状调查结果,对粮食企业所应具备的质量安全监测能力提出以下建议:
2.1 检验员
取得省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检验员资格证书,通过省级主管部门技术培训,能够完成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任务,检验员配备指数:
2.1.1 粮食收储企业
年收购量2万吨(含)以下的至少1名;年收购量15万吨(含)以下的不少于2名;年收购量15万吨以上的不少于3名。 2.1.2 粮食加工企业
年加工量1万吨(含)以下的至少1名;年加工量1万吨以上,3万吨(含)以下的不少与2名;年加工量3万吨以上的不少于3名。
2.2 检验仪器设备
必须配备扦样器、分样器和用于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安全指标检验用的仪器设备。
2.2.1 通用仪器设备:
油脂扦样器、电动深层扦样器、包装扦样器、分樣器、谷物选筛、实验电动粉碎机、万用电炉、保水磨、高速旋风磨、多用调速振荡器、电子天平、电冰箱、电热恒温干燥箱、恒温水浴锅等。
2.2.2 专用仪器设备
玉米:容重器;高粱:容重器、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稻谷:实验砻谷机、实验碾米机、精米机;小麦:容重器、小麦硬度指数仪、降落数值仪;小麦粉:高温炉、磁性金属物测定仪、电动验粉筛、含砂量测定装置等;植物油:罗维朋比色计、择光指数仪、液体比重天平、烟点箱等。
2.2.3 用于粮食安全指标检测的仪器
酶标仪、气相色谱仪、微波消解器等。
2.3 检验室环境
实验室布局合理、实验操作台符合要求,水电气齐全符合要求,室内采光、照明符合要求,室内通风、温湿度符合要求。
2.3.1 一般粮食收储企业
实验室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
2.3.2 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
实验室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2.3.3 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
实验室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2.3.4 粮食加工企业
实验室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2.4 执行粮食法规、质价政策、质量管理制度、质量安全标准等应具备的条件
落实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各级粮食质量安全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认真执行粮食法律法规、质价政策、质量安全标准;原始记录、报告齐全,管理实现档案化。
3 企业质量安全监测能力认定程序
3.1 企业提出申请
粮食企业以书面形式向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质检机构提出申请。
3.2 现场认定
粮食质检机构接到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派至少2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严格按照《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能力认定条件》逐项进行认真认定,详细填写各项《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能力认定工作底稿》。
3.3 核准签发《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能力认定通知书》
现场认定工作结束,由质检机构负责人对照《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能力认定条件》和《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能力认定底稿》进行审核,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批准签发《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能力认定通知书》。
参考文献
[1]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Z].国务院.
[2] 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Z].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等.
作者简介
张春林(1963年5月—),男,满族,辽宁省兴城市人,大学本科,教授研究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粮油储藏及质量安全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