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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正义论》和《万民法》的问世引起了广泛讨论,所讨论的热点之一,便是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能否运用到 全球范围,尤其是作为两个正义原则之契约论基础的原初境况,能否同样作为全球正义原则的契约论基础而发挥作用?如果 经过适当解释后的两个正义原则和契约论可以扩展到全球范围,那么作为一种代表机制的全球原初境况应该是何种情形,国 内正义与全球正义需要分别采用原初境况,还是单一全球原初境况的解决办法更为合理?针对这些问题,罗尔斯及其批评者 们给出了不同解答,引出了不少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