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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违法,“醉驾”犯罪,这些道理逐渐深入人心。但是,和“醉驾”者一起喝酒的人如果不劝阻他人酒后驾驶,那么发生事故后他也有不可逃避的责任。
老乡高兴相聚,青年酒后驾车不幸身亡
2007年,安徽农民范坚强来到“服装之乡”江苏省常熟市,租住在该市尚湖镇,召集亲戚们加工服装。2008年10月底,老乡古河看见范坚强,询问最近是否有事情可做。11月4日下午4时左右,范坚强打电話给古河:“我这里来了一笔业务,你做不做?”古河高兴地说:“我晚上过来!”
晚上,范坚强和亲戚祝新华在家喝酒时,古河骑着摩托车来了,并带来卤菜一起喝酒。喝完酒后,范坚强接到邀他打麻将的电話,就到别人家去了。之后,祝新华也独自回家去了。范坚强和祝新华都没有想到古河是骑摩托车来的,也没有意识到应该劝他醒酒后再走。而古河自信满满,径直骑上摩托车回家。
在古河由南向北行驶至尚湖镇颜巷村一家小屋旁时,他的摩托车与行人钱付昆相撞,导致两人受伤,摩托车受损。
发生交通事故后,古河被送往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医院对古河进行了乙醇检测,检测结果为2.33mg/ml。根据相关规定,乙醇含量达0.8mg/ml以上为醉酒驾车。2009年5月19日,古河出院,共花去医疗费97775.17元。5月28日,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古天和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古河因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外伤,构成道路交通事故Ⅰ级伤残。7月22日,年仅24岁的古河不幸因伤势过重而离世。
死者父母起诉,法院判决主人部分担责
12月28日,古河的父母古小栋、李梅花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和儿子一同喝酒的范坚强等人告上法庭。古小栋、李梅花诉称:古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饮酒驾车的危害和后果,其对自己的行为肯定负有责任。但被告作为共同饮酒者,应相互提醒,尽量避免发生饮酒过量甚至醉酒的情形。被告的行为直接为古河损害后果的发生创造了条件,因此,被告应承担与其各自的过失行为相当的民事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418147元。
2010年2月3日、4月16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先后开庭审理此案。范坚强等人辩称:在喝酒过程中,他们也不存在劝酒的行为。古河是在被告走了之后坚持要回家的,在古河死亡的事故中,被告不存在过错,也不是导致古河死亡的原因,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古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醉酒驾车的危害结果,但是其仍在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并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因此,古河应承担主要责任。范坚强召集大家喝酒,应当对共同喝酒的人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但他没有履行劝阻、保护的义务。因此,范坚强对古河因醉酒驾驶而造成的损害结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本案情况,确定范坚强按15%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可计算的损失为:医疗费97775.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20元、营养费2600元、护理费6400元、交通费368元、丧葬费15833.5元、死亡赔偿金14714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1582.6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760元,合计394979.34元。4月22日,常熟市人民法院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范坚强赔偿原告59246.90元。
一审判决后,范坚强万分委屈:自己好心请古河喝酒,不但承担责任,而且要赔偿将近6万元!10月19日,范坚强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11年3月21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题图与本文无关)
法官点评
近一段时间来,由于“富二代”酒后驾车撞死路人的新闻不断,许多地方频繁出现醉驾事故,所以道路安全备受关注。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实施,明确规定:醉酒驾驶、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等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将追究驾车人的刑事责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者将一律吊销驾照,并在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照;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驾驶员将面临终身禁驾。
在本案中,造成古河死亡的原因系交通事故所引起的身体损害。但是,发生该起交通事故时,古河已达到醉酒驾车状态。在发生事故前,古河在范坚强家中喝酒,范坚强作为主人应对共同喝酒的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且范坚强明知古河驾驶摩托车前来,应了解古河喝酒后的状态。遗憾的是,范坚强在喝完酒后先于古河离家外出,未对古河是否骑车回家进行判断、劝阻,故范坚强应对古河因醉酒驾车而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所以说,常熟市人民法院确定范坚强按15%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原告主张的赔偿费用,是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进行计算的。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是这样计算出来的:古河发生事故时,原告古小栋为63周岁,应赔偿17年;原告李梅花为55周岁,应赔偿20年。原告主张按2008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804元/年计算,法院予以准许。结合古河父母有3个子女的情况,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为71582.67元[(5804元/年×17年 5804元/年×20年)÷3人]。而死亡赔偿金是这样计算出来的:原告要求按2008年度农村居民收入标准7357元/年计算,法院予以准许。结合古天和的年龄,死亡赔偿金为147140元(7357元/年×20年)。
醉驾猛于虎。这个道理大家都明白。然而,依然有人抱着侥幸心理,似乎那只老虎成了Hello Kitty(凯蒂猫),于是带着酒精上路,照开不误。或许有人会说,醉驾不应和绑架、抢劫等行为同视之。就恶劣程度而言,虽然醉驾确实赶不上那些行为,但是最终酿成的结果可能同样严重,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此案中,古河不仅因此付出了年仅24岁的生命,而且给父母、家人带来了一生的精神创伤。更为重要的是,此案带给我们的教训不仅仅在于此,醉驾者不仅要自负其责,而且共同喝酒者也有着劝阻醉驾的责任和义务。如果你召集喝酒,作为主人对其他共同喝酒的人就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如果客人是驾驶交通工具而来的,那么应提醒客人的喝酒请求,或者喝酒后安排其不再驾驶自己的交通工具。这既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保护,也是避免自己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否则,就得像本案中的范坚强一样,陪他人喝了一次酒,不得不付出将近6万元的经济赔偿。
黄河(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法官)
老乡高兴相聚,青年酒后驾车不幸身亡
2007年,安徽农民范坚强来到“服装之乡”江苏省常熟市,租住在该市尚湖镇,召集亲戚们加工服装。2008年10月底,老乡古河看见范坚强,询问最近是否有事情可做。11月4日下午4时左右,范坚强打电話给古河:“我这里来了一笔业务,你做不做?”古河高兴地说:“我晚上过来!”
晚上,范坚强和亲戚祝新华在家喝酒时,古河骑着摩托车来了,并带来卤菜一起喝酒。喝完酒后,范坚强接到邀他打麻将的电話,就到别人家去了。之后,祝新华也独自回家去了。范坚强和祝新华都没有想到古河是骑摩托车来的,也没有意识到应该劝他醒酒后再走。而古河自信满满,径直骑上摩托车回家。
在古河由南向北行驶至尚湖镇颜巷村一家小屋旁时,他的摩托车与行人钱付昆相撞,导致两人受伤,摩托车受损。
发生交通事故后,古河被送往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医院对古河进行了乙醇检测,检测结果为2.33mg/ml。根据相关规定,乙醇含量达0.8mg/ml以上为醉酒驾车。2009年5月19日,古河出院,共花去医疗费97775.17元。5月28日,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古天和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古河因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外伤,构成道路交通事故Ⅰ级伤残。7月22日,年仅24岁的古河不幸因伤势过重而离世。
死者父母起诉,法院判决主人部分担责
12月28日,古河的父母古小栋、李梅花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和儿子一同喝酒的范坚强等人告上法庭。古小栋、李梅花诉称:古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饮酒驾车的危害和后果,其对自己的行为肯定负有责任。但被告作为共同饮酒者,应相互提醒,尽量避免发生饮酒过量甚至醉酒的情形。被告的行为直接为古河损害后果的发生创造了条件,因此,被告应承担与其各自的过失行为相当的民事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418147元。
2010年2月3日、4月16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先后开庭审理此案。范坚强等人辩称:在喝酒过程中,他们也不存在劝酒的行为。古河是在被告走了之后坚持要回家的,在古河死亡的事故中,被告不存在过错,也不是导致古河死亡的原因,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古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醉酒驾车的危害结果,但是其仍在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并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因此,古河应承担主要责任。范坚强召集大家喝酒,应当对共同喝酒的人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但他没有履行劝阻、保护的义务。因此,范坚强对古河因醉酒驾驶而造成的损害结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本案情况,确定范坚强按15%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可计算的损失为:医疗费97775.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20元、营养费2600元、护理费6400元、交通费368元、丧葬费15833.5元、死亡赔偿金14714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1582.6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760元,合计394979.34元。4月22日,常熟市人民法院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范坚强赔偿原告59246.90元。
一审判决后,范坚强万分委屈:自己好心请古河喝酒,不但承担责任,而且要赔偿将近6万元!10月19日,范坚强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11年3月21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题图与本文无关)
法官点评
近一段时间来,由于“富二代”酒后驾车撞死路人的新闻不断,许多地方频繁出现醉驾事故,所以道路安全备受关注。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实施,明确规定:醉酒驾驶、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等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将追究驾车人的刑事责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者将一律吊销驾照,并在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照;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驾驶员将面临终身禁驾。
在本案中,造成古河死亡的原因系交通事故所引起的身体损害。但是,发生该起交通事故时,古河已达到醉酒驾车状态。在发生事故前,古河在范坚强家中喝酒,范坚强作为主人应对共同喝酒的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且范坚强明知古河驾驶摩托车前来,应了解古河喝酒后的状态。遗憾的是,范坚强在喝完酒后先于古河离家外出,未对古河是否骑车回家进行判断、劝阻,故范坚强应对古河因醉酒驾车而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所以说,常熟市人民法院确定范坚强按15%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原告主张的赔偿费用,是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进行计算的。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是这样计算出来的:古河发生事故时,原告古小栋为63周岁,应赔偿17年;原告李梅花为55周岁,应赔偿20年。原告主张按2008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804元/年计算,法院予以准许。结合古河父母有3个子女的情况,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为71582.67元[(5804元/年×17年 5804元/年×20年)÷3人]。而死亡赔偿金是这样计算出来的:原告要求按2008年度农村居民收入标准7357元/年计算,法院予以准许。结合古天和的年龄,死亡赔偿金为147140元(7357元/年×20年)。
醉驾猛于虎。这个道理大家都明白。然而,依然有人抱着侥幸心理,似乎那只老虎成了Hello Kitty(凯蒂猫),于是带着酒精上路,照开不误。或许有人会说,醉驾不应和绑架、抢劫等行为同视之。就恶劣程度而言,虽然醉驾确实赶不上那些行为,但是最终酿成的结果可能同样严重,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此案中,古河不仅因此付出了年仅24岁的生命,而且给父母、家人带来了一生的精神创伤。更为重要的是,此案带给我们的教训不仅仅在于此,醉驾者不仅要自负其责,而且共同喝酒者也有着劝阻醉驾的责任和义务。如果你召集喝酒,作为主人对其他共同喝酒的人就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如果客人是驾驶交通工具而来的,那么应提醒客人的喝酒请求,或者喝酒后安排其不再驾驶自己的交通工具。这既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保护,也是避免自己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否则,就得像本案中的范坚强一样,陪他人喝了一次酒,不得不付出将近6万元的经济赔偿。
黄河(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