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年龄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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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当前我国虽然明确了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但对其规定尚有不足和纰漏之处,不但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尚待完善,而且刑事责任年龄的上限也是我国刑法中的空白之处。我国历史上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是合理的,对我国当今的刑事立法应该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下线;老年人;上线
  
  刑事责任是指组织和个人触犯刑律,实施了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责任。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意志自由,而这种意志又取决于后天培养的个人辨认和自我控制的能力。这些能力的培养是由个人的年龄,受教育的程度,生理精神状态决定的,其中年龄所起的作用是最直接最显著的。因此,刑法中刑事责任的承担就与年龄有了联系。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①,即只有达到一定年龄的人,才能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于是,确定从什么年龄开始负刑事责任成为刑法立法中极为重要的问题,对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一)古代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中国古代刑法并没有明确提出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但是,在刑事立法上很早就对刑事责任年龄有所规定。如《周礼》在盗窃中规定“凡有爵位者,与七十者,与为瓮者,皆不为奴”;《周礼》中的“三赦”制度“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戆愚”,其中前二赦,就是指对于一定年龄阶段的幼儿和老年人犯罪予以赦免。对幼儿与老年人的范围,《礼记》则有了较为明确的界定。《礼记》曰:“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两汉时期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主要分为八十以上七岁以下、八十以上八岁以下以及七十以上十岁以下三种情形。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与汉基本相同。到了唐代,代表封建立法最高水平的唐律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相当完备的规定,如“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至配所免居作)。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缘坐应配没者不用此律);即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赃应备(赔),受赃者备之。”②根据唐律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唐律中,对于刑事责任能力,规定为四种情况:一是完全责任能力者(年六十九以下,十六以上,并且不患有废疾或笃疾者);二是减轻责任能力者(年七十到七十九,十一至十五,以及废疾之人);三是相对无责任能力者(年八十至八十九,八岁至十岁,以及笃疾之人);四是基本无责任能力者(九十以上,七岁以下)。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自唐代发展到顶峰后,为以后历代所沿用,终封建社会之世而无大的改变。③
  (二)当前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可分为四个阶段:
  1、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指已满16周岁的人,应对任何犯罪负刑事责任,即16周岁以上的人处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八种行为负刑事责任。3、完全不负刑事责任阶段。指不满14周岁的人,不对任何犯罪负刑事责任。4、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对于实施了危害行为要负刑事责任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是否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论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逐年上升,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为了打击未成年人犯罪,有人提出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对此,我国学者赵秉志教授认为:“降低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不符合刑事责任能力和刑罚目的,有悖于中国处理少年儿童危害行为的一贯政策,不符合刑法基本制度相对稳定的要求。中国现行刑法典关于负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规定与现代国际社会刑事立法对待负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通例及其发展趋势相符。”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以14周岁作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划分为前述四个阶段,其目的是为了有效地关心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对于他们发生危害行为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着重于教育、改造、挽救,即使对极度少数非处罚不可的进行处罚,其目的还是为了教育。从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立场出发,我国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的最低限度,仍然应当维持在14岁。理由如下:
  1、十二、三岁的未成年人心智上还不成熟,还不具备相应的认识犯罪的条件
  2、使用监禁刑,容易交叉感染。“把少年投进监禁机关始终是万不得已的处罚办法,其期限应是尽可能最短的时间。”④监禁使得犯人之间交叉感染,不仅没有达到改造的目的,反而使得一些犯人之间相互学习、相互模仿、相互影响,使得犯罪手段更加高明,为以后成为累犯或重新犯罪奠定了基础。
  3、刑罚使犯罪人难以融入社会,过上正常人的生活。刑罚作为最严厉的处罚方式,会对一个人的一生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犯过罪的人往往是指有前科的人,会导致他们某些权益的丧失、资格的限制和名誉的损害。即使改造好之后刑满释放,他们的上学、就业、生活等也将带来很多困难,影响他们重新做人的信心,延缓他们回归社会的进程。
  4、对未成年人犯罪,应以预防教育为主。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第1款就明确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未成年人犯罪是由生理、心理、社会等相关因素决定的。司法打击力度只是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短期行为,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想真正有效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应该重在早期预防教育挽救,试想,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降低一岁,监所、警力等司法投入要增加多少,把这些钱用在预防和教育上不是更好﹖刑罚不能解决一切问题。未成年人犯罪有其复杂的社会因素,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对待未成年人,更需要的是爱,而不是罚。因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非良策。
  三、是否应设定刑事责任年龄上限之争
  矜老怜幼是我国传统的刑事立法思想,这一几乎在我国历代的立法中都有所体现。自西周以来的法律均有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并在唐律中形成了完备的制度。应当说,我国历史上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是合理的,对我国当今的刑事立法应该具有借鉴意义。
  1、从刑事责任能力上看,老年人在犯罪的类型、行为方式以及承受刑罚和接受改造的能力等方面,都与成年人犯罪有所不同,他们与未成年人、妇女一样都属于一个弱势群体,应属于给予特别保护的社会群体。
  2、从刑罚的经济性上看, 对老年人进行刑事处罚,必然涉及到司法资源分配的问题。人到老年,劳动能力逐渐减弱甚至丧失,若对老年犯罪人均予以关押,不但不会创造社会价值,反而会给国家造成负担,极大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若从宽处罚,既可以减轻政府的经济负担,又有利于监狱的管理。
  3、从传统文化和社会环境上看,对老年人犯罪采取宽缓的刑事政策,符合我国尊老爱幼的风俗习惯,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尊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4、从刑罚的目的上看,刑罚主要目的是预防犯罪,不是惩罚犯罪。相当高龄的老年人犯罪后,受其年龄及其生理因素所限,即使不适用刑罚,犯罪的老年人也往往不会继续再犯罪,刑罚适用特殊预防目的也达到。
  由于老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特殊性,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刑事立法都有特别规定。如:1940年《巴西刑法典》第48条规定:“对超过70岁的犯人从轻处罚”; 1961年的《蒙古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18条第2款规定:“60岁以上的男人、妇女不得适用死刑”; 1940年《巴西刑法典》第30条规定:“对被判处监禁刑的犯罪人不得适用缓刑,但犯罪人超过70岁,且所监禁不超过2年的,可以宣告缓刑”⑤等等。
  因此,无论从借鉴他国还是刑罚传统等考虑,我国刑法都应规定刑事责任的最高年龄,即对年老者实行刑事责任的减免。
  
  注释:
  ①刑法学全书编委会:刑法学全书[M],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②律文上所称废疾,是指痴、哑、侏儒、脊折、手和足一肢废折之类。所称笃疾,是指病颠狂、二肢废、两目瞎之类。
  ③刘斌.浅议唐律中的刑事责任年龄[J].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1).第116-117页
  ④[意]加罗法洛著:《犯罪学》,耿伟、王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⑤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参考文献:
  [1] 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 赵晓耕.中国法制史[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3] 刘斌.浅议唐律中的刑事责任年龄[J].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1).
  [4] 高铭暄.刑法学原理(第1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5] 熊立荣.郭慧英我国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之反思[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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