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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概括、归纳、解释了新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操作方法,指导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为企业创造更大的财富。
关键词: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筹划 操作方法
How to apply new income tax rules and Preferential Policy to tax Strategies
Meng Xinping
Abstract:This paper summarizes and explains newincome tax rules of enterprises and Preferential Policy enacted by enforcement regulations of the news rules.By using concrete Cases Analysis,the paper instructs enterprises how to plan Tax Strategies and make larger profit.
Keywords:Preferential Policy of income tax Tax Strategies Operations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646(2008)11-0099-03
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公布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并于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公布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虽然已实施快1年了,但大部分企业还不知道新所得税法规定了那些优惠政策,更谈不上运用了。为了帮助企业尽快充分利用新所得税法赋予的优惠政策,为企业创造更大的财富,特写此文。
1.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赋予的优惠政策和解释
国家为了鼓励、扶持、照顾一些行业、地区、人员,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一些减、免税优惠条款。
第二十六条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包括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八大项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并且要满足以下条件: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规定的比例是指,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年销售收入5000万至20000万的比例不低于4%,年销售收入20000万以上的比例不低于3%。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规定的比例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规定的比例是指,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是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二是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是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四是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無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三十条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缩短折旧年限、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规定: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第四十二条(条例)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键词: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筹划 操作方法
How to apply new income tax rules and Preferential Policy to tax Strategies
Meng Xinping
Abstract:This paper summarizes and explains newincome tax rules of enterprises and Preferential Policy enacted by enforcement regulations of the news rules.By using concrete Cases Analysis,the paper instructs enterprises how to plan Tax Strategies and make larger profit.
Keywords:Preferential Policy of income tax Tax Strategies Operations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646(2008)11-0099-03
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公布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并于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公布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虽然已实施快1年了,但大部分企业还不知道新所得税法规定了那些优惠政策,更谈不上运用了。为了帮助企业尽快充分利用新所得税法赋予的优惠政策,为企业创造更大的财富,特写此文。
1.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赋予的优惠政策和解释
国家为了鼓励、扶持、照顾一些行业、地区、人员,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一些减、免税优惠条款。
第二十六条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包括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八大项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并且要满足以下条件: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规定的比例是指,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年销售收入5000万至20000万的比例不低于4%,年销售收入20000万以上的比例不低于3%。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规定的比例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规定的比例是指,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是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二是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是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四是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無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三十条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缩短折旧年限、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规定: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第四十二条(条例)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