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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民事纠纷的可诉范围存在许多不足,这不仅限制了公民合法权益的民事司法保护,也影响了民事诉讼功能的发挥。拓展我国民事纠纷的可诉范围,应当重新思考并确立纠纷的可诉性标准,将应当受民事法律保护的应有权利受到侵害时引发的争议及因宪法权利受到私法主体的侵害所引发的纠纷纳入到我国民事纠纷的可诉范围当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