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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法律高职院校以培养适合社会发展需求,应用型、高素质法律人才为目标,加强院校实务化教学师资队伍建设是实现这一人才培养目标的内在要求,通过培养具有专业水准的实务化教学师资队伍,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职业技能的有效衔接,满足国家多元化办学、多层次人才培养的发展需求。
关键词 法律高职院校 实务化教学 师资队伍
基金项目:课题项目:本文系2014-2015年度河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法律类高职院校实务化教学师资队伍建设研究”的课题成果。课题编号为2015GJJG380,主持人为李晓攀,课题组成员有刘蓓、冯军、郭艳芬、李是尧。
作者简介:李晓攀、刘蓓,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中图分类号:G45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7.391
一、法律高职院校实务化教学的含义
实务化教学是将实践运用于教学的过程。实务化教学不是脱离理论教学的教育,而是在理论教学过程中,以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 、探讨式教学、实地参观、实习实训等的创新教学模式为载体,用经典案例、观摩录像、实践学习与知识点进行结合教学,最终实现学生培养的专门化和职业化的教育方式。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一是理论教学中融入实务化教学;二是模拟现场综合实训;三是实训基地实习实践;四是专业技能培训;五是分岗位施训,定岗培养等方式。就法律职高院校而言,实务化教学的上述标准是同样适用的,但法律专业与其他专业教师“实务化”教学又有所区别。要求法律教师在取得了教师资格证书及法律资格证书,“双证”的基础上,重点具备“双能”,即一方面是实际法务工作的精英,另一方面又是教学的行家,既能传授专业知识,又能指导学生进行专业实践,实现“双证 双能”。
二、法律高职院校实务化教学师资队伍建设的必要性、存在的问题及可行性分析
(一)法律高职院校实务化教学师资队伍建设的必要性
1.建立实务化教学师资队伍,是法律高职院校专业人才培养的关键。法律类高职院校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职业化实务型法律人才,关系着国家或地区法律行业发展和国民生计至深且巨。法律类高职院校具备“双证 双能”教师师资,才能培养出既拥护党的领导,有坚定的法律信仰,又有敬业和奉献精神,既懂法学理论,更善于实务操作的,服务于社会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法律人才。
2.建立实务化教学师资队伍,是创新高职法律职业教育的亟需。我国当代法律教育主要是借鉴大陆法系的法律教育体系,注重理论的灌输、法律思维的培养和学科研究的引导,培养的学生具有很高的法学理论研究能力。高职院校的办学理念和宗旨决定了教学模式需要与市场需求相适应,势必进行教学模式创新改革,而教学模式的改革基础是要创新实务化教学师资队伍的建设。
3.建立实务化教学师资队伍,是推进中国法治建设提供实践人才的保障。目前我国各级党政机关、司法部门,实践法治建设需要大量的懂法律、强技能、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包括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机关法制工作人员,在企业中也需要大量的精通法务的工作者,社会更是需要大量的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包括律师、法律顾问等,化解纠纷、解答疑难,为推进中国法治建设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是新时期党给法律高职院校提出了新的要求,培养基层法务工作者,需要提高专业教师人才质量,创新培养模式,建立实务化教学师资队伍就是推进基层法治人才建设的重要一环。
(二)存在的问题
1.目前法律类高职院校实务化教学师资在数量和素质上,不能满足实务化教学的需要。例如许多教授诉讼法课程的老师,没有出庭参诉经历,公司法、破产法的老师,也没有实际企业工作经历,原因是目前大多数老师是研究生毕业后直接任教,法律实务的经历为零,有些老师即使通过了司法考试,却没有时间和机会从事法律实践,对法律知识的掌握也只是停留在理论层面。
2.法律专职教师授课任务繁重,还有职称、课题、生活等方方面面压力,让他们再抽出时间去进行法律实践工作的开展,一方面寻找到合适的历练机会要靠国家政策、学校机制的支持,自己还要有较为旺盛的精力作支撑;另一方面给高职院校的人才管理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鼓励法律专职教师从事法律实务的同时,要避免在实践活动中形成骨干教师下海不归或半下海(兼职律师),虽有助于增加法律实务经验,但教学沦为第二职业,教师无法专心进行教育工作,造成学校师资、人才的流失与浪费,也会影响院校师资水平的整体提高。
(三)法律高职院校实务化教学师资队伍建设的可行性分析
1.符合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实践性与专业性要求。中国职业教育的提倡发端于20世纪初,由我国著名教育家黄炎培先生联合社会知名人士蔡元培、梁启超等48人,于1917年5月6日创立中华职业教育社。其法律职业教育的目的是以“谋个性之发展,为个人谋生之准备,为个人服务社会之准备,为国家及世界增进生产力之准备”,“使无业者有业,使有业者乐业” 。我们高职教育的实务化特征并非空穴来风,而是人类教育事业不断发展和选择的结果。国家鼓励更多无法升入普通大学的青年进入高等职业院校接受职业化教育,从法律上明确高职院校实践性、专业性特征。在诸多教育理论指导之下,高职院校重视以实务化为特征的师资队伍培养和教育方式,是当下教育大环境的要求。
2.发达国家职业教育普遍重视实务化师资队伍建设。在德国,高等专科学校的教授起点必须有博士学历,有5年以上高教系统外,还要求与所教专业相关的企业领导层工作经历,其职业学院,增设了兼职教师职位,对于职业性与实践性较强的学科,主要是企业聘请兼职教师。在英国,从事高职院校教师职业在其整个职业生涯中都必须参加继续教育,高职院校教师培养分为“三阶段融合”式培养模式,通过职前教育,是培育有意从事教育事业的人获得政府及社会认可的教师资格;入职辅导,是指导教师迅速适应教师职业的培训;职后提高培训,是帮助教师不断升级知识储备及教学能力。美国实行的是普职融合的单轨制教育体系 ,实行“终身化”职业技术教育发展思路,其职业教育以课程的方式散落于各个教育层级之中,将“职业教育”贯穿于小学一年级到大专院校甚至人的一生,美国高职教师的选聘经过严格的考试,要求高学历,从事助理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必须有博士学位,要求有实际工作经验,教授的内容为其之前从事的岗位技能,美国注重职业教育与地区经济发展的结合,注重职业教育的实务性,更好地为地区发展服务。 三、法律类高职院校实务化教学师资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找准自身定位,明确培养目标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国家对法律实务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法》、《检察官法》将司法职业的门槛提高到本科以上,法律高职教育面临招生、就业等严重的困难,在全国“质量求生存”的教育改革中,法律类高职院校将进行优胜略汰的洗牌。社会需要精英教育,需要通识教育,但职业教育与专业技能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社会需要大量的基础法律服务人员和熟练实务操作技能的法律人,法律类高职院校开设的法律课程要结合自身优势及社会需求,明确人才培养目标,做专做强,坚定以为社会培养高素质、高技能的法律人才为高职教育的使命。
(二)改革培养模式,积极搭建实践平台
结合各个法律高职院校自身优势,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与政府机关、司法部门、律所等实践单位,建立畅通的人才交流、实训、培训机制,合作共赢,互惠共利。首先,合作双方要按照从事具体法律岗位的实际工作所需知识与素质的要求,结合法律服务行业发展趋势,紧扣高职法律专业人才培养要求,以社会就业需求为导向,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其次,校方与实务部门在建立实践培训基地后,在应用型人才交流、培养的同时,还要挖掘更深层的工作联系,创造机会吸引优秀的法律实践工作人员到学校进行专题讲座、实践教学等活动,既可以弥补高职院校法律教师数量和实践经验的不足又可以加强合作双方人才的交流,充分发挥实践法律人才的作用。
(三)调整结构,优化师资结构
创新实务化教学师资队伍培养,优化法律高职院校师资结构。一是严格任职资格制度,提高高职专职教师职业门槛。首先,应以博士学位为主体,制定出相应的资格考核标准,将学历、资格证书、从事专业实际工作经历等作为杠杆来控制教师的聘任和职称的评定。其次,加强学院与司法部门、企业的合作,鼓励专职教师与合作单位加强科研、实践能力、法律实务工作的联系与协作,最终在学院培养出一支“双证 双能”教师团队。二是提高“双证 双能”人才经济待遇。鼓励高职教师考取法律职业资格证,提升自己实践经验、专业业务水平,创造一个“以事业留人,以真情留人,以待遇留人” 的教学环境;三是扩大有法律实务经历的兼职教师比例,鼓励实务工作的精英到高职院校担任兼职教师,既可以解决学生实习、就业等方面的问题,还可以提升学校实务化教学的质量。
(四)以实务化进修培养为主,建立健全高职教育师资培训管理体制与机制
以实务化学习为主,制定高职教师定期进修学习机制,高职教师可采取脱产培训、寒暑期集训等方式,安排教师进行相应的技术、方法、技能的培训或挂职锻炼,加大实务性进修的比重。同时,建立行之有效的考核制度,应以完成一定的教学任务和评价指标为约束,确保实务化教师培养机制的完成质量。
(五)教育转型,增强法律高职院校对市场的适应性
法律类高职院校通过对师资队伍实务化培养,可以增强学生技能证书和职业资格考试规划的能力,但面临着学历层次难以跨越职业门槛,专业设置与市场契合等多方面的压力与困境,法律类高职院校也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情形实现转型:一是实现法律类高等职业院校向国家部门培训机构的转型。积极争取依托国家政策,转为政法干部或干警培训机构,依托培训需求,在所需的法律专业基础之上,突破传统专业限制,招聘或培养能够适用公司法务、刑事司法、社区矫正、法律文秘、安全保卫等更具实务价值法律专业的人才,优化高职院校课程设置。二是根据就业市场需求转为综合性职业院校,以现有的职业院校的办学经验,学院之间可以通过教育优势组合,来增强法律职高在市场的综合竞争力。即通过与综合性的学院合并,形成综合性文科类大学,创设或增加新专业,改善高职院校教学条件、办公条件,给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固定的、不受打搅的私人空间是进行创造性思考的重要基础 。
法律高职教育在国家教育体系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做好法律教育工作具有良好的发展空间,高职院校应优化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完善人才培养模式,为社会培养更多的法律人才。
注释:
甄贞.一种新的教学方式:诊所式法律教育.中国高等教育.2002(8).18.
高宝杰.论高校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中国高等教育.2011(23).23.
廖斌.地方高校培养卓越法律本科人才探析.河北法学.2011(12).52.
张人杰、王卫东.世纪教育学名家名著.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765.
王振民.略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中国法学.1996(5).92-93.
张景荪、徐杰.论我国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管理体制.法学杂志.2011(6).93.
贺卫方.中国法律教育之路.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
[美]波斯纳著.苏力译.正义/司法的经济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78.
参考文献:
[1]国际司:德国职业教育体系介绍.http://gjs.mof.gov.cn/pindaoliebiao/cjgj/201308/t201 30806_974355.html.
[2]聂鑫.英国法律教育改革管窥.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1).
关键词 法律高职院校 实务化教学 师资队伍
基金项目:课题项目:本文系2014-2015年度河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法律类高职院校实务化教学师资队伍建设研究”的课题成果。课题编号为2015GJJG380,主持人为李晓攀,课题组成员有刘蓓、冯军、郭艳芬、李是尧。
作者简介:李晓攀、刘蓓,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中图分类号:G45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7.391
一、法律高职院校实务化教学的含义
实务化教学是将实践运用于教学的过程。实务化教学不是脱离理论教学的教育,而是在理论教学过程中,以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 、探讨式教学、实地参观、实习实训等的创新教学模式为载体,用经典案例、观摩录像、实践学习与知识点进行结合教学,最终实现学生培养的专门化和职业化的教育方式。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一是理论教学中融入实务化教学;二是模拟现场综合实训;三是实训基地实习实践;四是专业技能培训;五是分岗位施训,定岗培养等方式。就法律职高院校而言,实务化教学的上述标准是同样适用的,但法律专业与其他专业教师“实务化”教学又有所区别。要求法律教师在取得了教师资格证书及法律资格证书,“双证”的基础上,重点具备“双能”,即一方面是实际法务工作的精英,另一方面又是教学的行家,既能传授专业知识,又能指导学生进行专业实践,实现“双证 双能”。
二、法律高职院校实务化教学师资队伍建设的必要性、存在的问题及可行性分析
(一)法律高职院校实务化教学师资队伍建设的必要性
1.建立实务化教学师资队伍,是法律高职院校专业人才培养的关键。法律类高职院校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职业化实务型法律人才,关系着国家或地区法律行业发展和国民生计至深且巨。法律类高职院校具备“双证 双能”教师师资,才能培养出既拥护党的领导,有坚定的法律信仰,又有敬业和奉献精神,既懂法学理论,更善于实务操作的,服务于社会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法律人才。
2.建立实务化教学师资队伍,是创新高职法律职业教育的亟需。我国当代法律教育主要是借鉴大陆法系的法律教育体系,注重理论的灌输、法律思维的培养和学科研究的引导,培养的学生具有很高的法学理论研究能力。高职院校的办学理念和宗旨决定了教学模式需要与市场需求相适应,势必进行教学模式创新改革,而教学模式的改革基础是要创新实务化教学师资队伍的建设。
3.建立实务化教学师资队伍,是推进中国法治建设提供实践人才的保障。目前我国各级党政机关、司法部门,实践法治建设需要大量的懂法律、强技能、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包括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机关法制工作人员,在企业中也需要大量的精通法务的工作者,社会更是需要大量的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包括律师、法律顾问等,化解纠纷、解答疑难,为推进中国法治建设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是新时期党给法律高职院校提出了新的要求,培养基层法务工作者,需要提高专业教师人才质量,创新培养模式,建立实务化教学师资队伍就是推进基层法治人才建设的重要一环。
(二)存在的问题
1.目前法律类高职院校实务化教学师资在数量和素质上,不能满足实务化教学的需要。例如许多教授诉讼法课程的老师,没有出庭参诉经历,公司法、破产法的老师,也没有实际企业工作经历,原因是目前大多数老师是研究生毕业后直接任教,法律实务的经历为零,有些老师即使通过了司法考试,却没有时间和机会从事法律实践,对法律知识的掌握也只是停留在理论层面。
2.法律专职教师授课任务繁重,还有职称、课题、生活等方方面面压力,让他们再抽出时间去进行法律实践工作的开展,一方面寻找到合适的历练机会要靠国家政策、学校机制的支持,自己还要有较为旺盛的精力作支撑;另一方面给高职院校的人才管理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鼓励法律专职教师从事法律实务的同时,要避免在实践活动中形成骨干教师下海不归或半下海(兼职律师),虽有助于增加法律实务经验,但教学沦为第二职业,教师无法专心进行教育工作,造成学校师资、人才的流失与浪费,也会影响院校师资水平的整体提高。
(三)法律高职院校实务化教学师资队伍建设的可行性分析
1.符合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实践性与专业性要求。中国职业教育的提倡发端于20世纪初,由我国著名教育家黄炎培先生联合社会知名人士蔡元培、梁启超等48人,于1917年5月6日创立中华职业教育社。其法律职业教育的目的是以“谋个性之发展,为个人谋生之准备,为个人服务社会之准备,为国家及世界增进生产力之准备”,“使无业者有业,使有业者乐业” 。我们高职教育的实务化特征并非空穴来风,而是人类教育事业不断发展和选择的结果。国家鼓励更多无法升入普通大学的青年进入高等职业院校接受职业化教育,从法律上明确高职院校实践性、专业性特征。在诸多教育理论指导之下,高职院校重视以实务化为特征的师资队伍培养和教育方式,是当下教育大环境的要求。
2.发达国家职业教育普遍重视实务化师资队伍建设。在德国,高等专科学校的教授起点必须有博士学历,有5年以上高教系统外,还要求与所教专业相关的企业领导层工作经历,其职业学院,增设了兼职教师职位,对于职业性与实践性较强的学科,主要是企业聘请兼职教师。在英国,从事高职院校教师职业在其整个职业生涯中都必须参加继续教育,高职院校教师培养分为“三阶段融合”式培养模式,通过职前教育,是培育有意从事教育事业的人获得政府及社会认可的教师资格;入职辅导,是指导教师迅速适应教师职业的培训;职后提高培训,是帮助教师不断升级知识储备及教学能力。美国实行的是普职融合的单轨制教育体系 ,实行“终身化”职业技术教育发展思路,其职业教育以课程的方式散落于各个教育层级之中,将“职业教育”贯穿于小学一年级到大专院校甚至人的一生,美国高职教师的选聘经过严格的考试,要求高学历,从事助理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必须有博士学位,要求有实际工作经验,教授的内容为其之前从事的岗位技能,美国注重职业教育与地区经济发展的结合,注重职业教育的实务性,更好地为地区发展服务。 三、法律类高职院校实务化教学师资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找准自身定位,明确培养目标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国家对法律实务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法》、《检察官法》将司法职业的门槛提高到本科以上,法律高职教育面临招生、就业等严重的困难,在全国“质量求生存”的教育改革中,法律类高职院校将进行优胜略汰的洗牌。社会需要精英教育,需要通识教育,但职业教育与专业技能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社会需要大量的基础法律服务人员和熟练实务操作技能的法律人,法律类高职院校开设的法律课程要结合自身优势及社会需求,明确人才培养目标,做专做强,坚定以为社会培养高素质、高技能的法律人才为高职教育的使命。
(二)改革培养模式,积极搭建实践平台
结合各个法律高职院校自身优势,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与政府机关、司法部门、律所等实践单位,建立畅通的人才交流、实训、培训机制,合作共赢,互惠共利。首先,合作双方要按照从事具体法律岗位的实际工作所需知识与素质的要求,结合法律服务行业发展趋势,紧扣高职法律专业人才培养要求,以社会就业需求为导向,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其次,校方与实务部门在建立实践培训基地后,在应用型人才交流、培养的同时,还要挖掘更深层的工作联系,创造机会吸引优秀的法律实践工作人员到学校进行专题讲座、实践教学等活动,既可以弥补高职院校法律教师数量和实践经验的不足又可以加强合作双方人才的交流,充分发挥实践法律人才的作用。
(三)调整结构,优化师资结构
创新实务化教学师资队伍培养,优化法律高职院校师资结构。一是严格任职资格制度,提高高职专职教师职业门槛。首先,应以博士学位为主体,制定出相应的资格考核标准,将学历、资格证书、从事专业实际工作经历等作为杠杆来控制教师的聘任和职称的评定。其次,加强学院与司法部门、企业的合作,鼓励专职教师与合作单位加强科研、实践能力、法律实务工作的联系与协作,最终在学院培养出一支“双证 双能”教师团队。二是提高“双证 双能”人才经济待遇。鼓励高职教师考取法律职业资格证,提升自己实践经验、专业业务水平,创造一个“以事业留人,以真情留人,以待遇留人” 的教学环境;三是扩大有法律实务经历的兼职教师比例,鼓励实务工作的精英到高职院校担任兼职教师,既可以解决学生实习、就业等方面的问题,还可以提升学校实务化教学的质量。
(四)以实务化进修培养为主,建立健全高职教育师资培训管理体制与机制
以实务化学习为主,制定高职教师定期进修学习机制,高职教师可采取脱产培训、寒暑期集训等方式,安排教师进行相应的技术、方法、技能的培训或挂职锻炼,加大实务性进修的比重。同时,建立行之有效的考核制度,应以完成一定的教学任务和评价指标为约束,确保实务化教师培养机制的完成质量。
(五)教育转型,增强法律高职院校对市场的适应性
法律类高职院校通过对师资队伍实务化培养,可以增强学生技能证书和职业资格考试规划的能力,但面临着学历层次难以跨越职业门槛,专业设置与市场契合等多方面的压力与困境,法律类高职院校也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情形实现转型:一是实现法律类高等职业院校向国家部门培训机构的转型。积极争取依托国家政策,转为政法干部或干警培训机构,依托培训需求,在所需的法律专业基础之上,突破传统专业限制,招聘或培养能够适用公司法务、刑事司法、社区矫正、法律文秘、安全保卫等更具实务价值法律专业的人才,优化高职院校课程设置。二是根据就业市场需求转为综合性职业院校,以现有的职业院校的办学经验,学院之间可以通过教育优势组合,来增强法律职高在市场的综合竞争力。即通过与综合性的学院合并,形成综合性文科类大学,创设或增加新专业,改善高职院校教学条件、办公条件,给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固定的、不受打搅的私人空间是进行创造性思考的重要基础 。
法律高职教育在国家教育体系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做好法律教育工作具有良好的发展空间,高职院校应优化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完善人才培养模式,为社会培养更多的法律人才。
注释:
甄贞.一种新的教学方式:诊所式法律教育.中国高等教育.2002(8).18.
高宝杰.论高校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中国高等教育.2011(23).23.
廖斌.地方高校培养卓越法律本科人才探析.河北法学.2011(12).52.
张人杰、王卫东.世纪教育学名家名著.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765.
王振民.略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中国法学.1996(5).92-93.
张景荪、徐杰.论我国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管理体制.法学杂志.2011(6).93.
贺卫方.中国法律教育之路.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
[美]波斯纳著.苏力译.正义/司法的经济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78.
参考文献:
[1]国际司:德国职业教育体系介绍.http://gjs.mof.gov.cn/pindaoliebiao/cjgj/201308/t201 30806_974355.html.
[2]聂鑫.英国法律教育改革管窥.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