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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务信息公开给予关注和研究,可为档案学研究注入新的活力和提供新的思路。
1 我国政务信息公开的背景
自2007年1月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到2008年5月1日该条例正式开始施行,再到2009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对条例的意见,足见国家对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视和推行政务信息公开透明的决心。
政务信息公开是保障现代行政决策公开透明的重要基础,推动公民知情权的发展和进步。政务信息公开促使国家权力真正趋于社会化,促使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良性互动。随着经济体制的变化以及社会的进步,政务信息公开的呼声越来越高,政府信息公开立法逐步被提上国家立法议程和司法实践议程。
2 档案馆在政务信息公开过程中不可替代的承载作用与困境
现行文件开放利用的方式,主要分为依申请的开放(被动开放)和不依申请的开放(主动开放)两种形式。而在现行文件开放利用的过程中,政府主动公开发挥着主体作用。我国的现行文件服务主体主要集中在政府机关、行政服务中心和在综合档案馆内设置的现行文件服务中心三个方面。
其中,依附于综合档案馆的现行文件服务机构是建设范围最广、数量最多的现行文件公开机构,有大量可供公开的政务信息。“文件一般在形成一年后移交机关档案室,即现行文件公开只有一年,就要进入30年的封闭期后才能对社会开放,势必造成信息公开的断层。”如将现行文件的公开依附于档案馆,也是对档案信息开放工作的前移和补充,延伸了档案的职能。利用者在利用已公开现行文件时,会涉及对相关档案内容的查阅利用。将综合档案馆作为政务信息公开最大的承载体,将更有效地优化利用已有社会资源,最大限度地实现现行文件的公开利用。
目前,现行文件服务中心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首先,依附于综合档案馆的现行文件服务中心的地理位置不佳。其次,我国目前只有一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来规范现行文件的公开,还未上升到法律层面,没有与之配套的保护公民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围绕有关现行文件公开这一主题,与其他法律规范不相冲突的整套法律法规体系在我国尚未完整建立。现行文件的公开利用未得到广泛配合和长久支持,在现行文件公开利用上资金和人才不足。
3 以档案馆为依托的政务信息公开利用的配套建设
3.1 对已公开现行文件法律保障的建设构想。首先,在《宪法》中,明确赋予公民知情权。虽然,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本旨在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但由于该条例在我国立法体系中所处的位阶较低,而《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故应在《宪法》中明确赋予公民知情权,给予公民知情权以宪法保障和救济,使知情权得以最大限度扩展,得以与参与权相辅相成才可使知情权实至名归。其次,严格限制和明确规定须免除公开的事项,即豁免公开事项。豁免公开事项的范围,既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知情权,又要使公开现行文件的本旨得以实现。此外,确定相关政府部门主动公开的具体内容时,应作出诸如“限制其他法律规定不公开的文件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样的限制性规定。再次,建立现行文件公开过程中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制度。在规定现行文件公开的法律法规中,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条款应尽可能地细化。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应更多的是事前保护,并应明确规定,因行政机关不当公开现行文件侵犯公民隐私权后对公民的救济和赔偿。
3.2 对档案馆政务信息公开系统的构想。在互联网盛行的时代,打开网络,就能找到数量庞大的各级政府和相应的综合档案馆网站,可以搭建一个良好的外网公共平台,主动公开政务信息。而综合档案馆作为保管政府文书档案的最终藏馆,必将在政务信息公开的过程中承担起如“航母”般的承载能力。在制度和技术的保障下,以档案馆为依托的政务信息公开系统,势必会解决部分政务信息公众查找难的现状,提高政务信息的开放程度,提高档案馆馆藏的利用率,实现政务信息公开系统内外网的和谐共存。
1 我国政务信息公开的背景
自2007年1月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到2008年5月1日该条例正式开始施行,再到2009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对条例的意见,足见国家对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视和推行政务信息公开透明的决心。
政务信息公开是保障现代行政决策公开透明的重要基础,推动公民知情权的发展和进步。政务信息公开促使国家权力真正趋于社会化,促使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良性互动。随着经济体制的变化以及社会的进步,政务信息公开的呼声越来越高,政府信息公开立法逐步被提上国家立法议程和司法实践议程。
2 档案馆在政务信息公开过程中不可替代的承载作用与困境
现行文件开放利用的方式,主要分为依申请的开放(被动开放)和不依申请的开放(主动开放)两种形式。而在现行文件开放利用的过程中,政府主动公开发挥着主体作用。我国的现行文件服务主体主要集中在政府机关、行政服务中心和在综合档案馆内设置的现行文件服务中心三个方面。
其中,依附于综合档案馆的现行文件服务机构是建设范围最广、数量最多的现行文件公开机构,有大量可供公开的政务信息。“文件一般在形成一年后移交机关档案室,即现行文件公开只有一年,就要进入30年的封闭期后才能对社会开放,势必造成信息公开的断层。”如将现行文件的公开依附于档案馆,也是对档案信息开放工作的前移和补充,延伸了档案的职能。利用者在利用已公开现行文件时,会涉及对相关档案内容的查阅利用。将综合档案馆作为政务信息公开最大的承载体,将更有效地优化利用已有社会资源,最大限度地实现现行文件的公开利用。
目前,现行文件服务中心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首先,依附于综合档案馆的现行文件服务中心的地理位置不佳。其次,我国目前只有一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来规范现行文件的公开,还未上升到法律层面,没有与之配套的保护公民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围绕有关现行文件公开这一主题,与其他法律规范不相冲突的整套法律法规体系在我国尚未完整建立。现行文件的公开利用未得到广泛配合和长久支持,在现行文件公开利用上资金和人才不足。
3 以档案馆为依托的政务信息公开利用的配套建设
3.1 对已公开现行文件法律保障的建设构想。首先,在《宪法》中,明确赋予公民知情权。虽然,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本旨在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但由于该条例在我国立法体系中所处的位阶较低,而《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故应在《宪法》中明确赋予公民知情权,给予公民知情权以宪法保障和救济,使知情权得以最大限度扩展,得以与参与权相辅相成才可使知情权实至名归。其次,严格限制和明确规定须免除公开的事项,即豁免公开事项。豁免公开事项的范围,既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知情权,又要使公开现行文件的本旨得以实现。此外,确定相关政府部门主动公开的具体内容时,应作出诸如“限制其他法律规定不公开的文件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样的限制性规定。再次,建立现行文件公开过程中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制度。在规定现行文件公开的法律法规中,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条款应尽可能地细化。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应更多的是事前保护,并应明确规定,因行政机关不当公开现行文件侵犯公民隐私权后对公民的救济和赔偿。
3.2 对档案馆政务信息公开系统的构想。在互联网盛行的时代,打开网络,就能找到数量庞大的各级政府和相应的综合档案馆网站,可以搭建一个良好的外网公共平台,主动公开政务信息。而综合档案馆作为保管政府文书档案的最终藏馆,必将在政务信息公开的过程中承担起如“航母”般的承载能力。在制度和技术的保障下,以档案馆为依托的政务信息公开系统,势必会解决部分政务信息公众查找难的现状,提高政务信息的开放程度,提高档案馆馆藏的利用率,实现政务信息公开系统内外网的和谐共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