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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有关部门和学者对WTO自我保护规则多持异议,特别是对其在自由贸易条件下的特殊作用多有忽略,结果导致了在对外开放与适度保护过程中理论与实践的冲突。然而,WTO自我保护规则却具有能够通过有条件地限制进口产品对进口国市场的过度抢占,来引导各国适时地向非价格竞争优势转换的本质属性。在反倾销中,它并不是简单地反对低价竞争,而是要求这种低价不得给进口国相同产业造成损害。在保障措施中,它进一步强调,出口国不论是否采取价格竞争策略,都必须兼顾进口国的利益。在《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中,它明确禁止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型的低价竞争,而不考虑其是否对市场的抢占;它强调可申诉补贴的使用不得用来过分抢占市场份额;它还通过对不可申诉补贴的确认,指出了各国参与贸易自由化的主要竞争方式——非价格竞争,以及实现非价格竞争的基本途径——走科技创新与可持续发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