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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典型地役权是罗马人创设的一种并非为需役地利益而利用他人土地上自然资源的权利。近现代各国民法中继续将这种权利与普通的人役权或地役权相区别,充分体现了自然资源使用权所具有的公私权利兼具的双重属性,也满足了对自然资源使用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制度要求。我国《物权法》虽然将自然资源使用权列入用益权范畴,但忽略了该权利的特殊性,使行政许可制度丧失了法律基础。为了实现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双重价值,应将自然资源使用权规定为特殊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