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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国家教委、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局《关于高等学校开展社会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家科委、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改革科研单位事业费拨款和收益分配制度的意见》,卫生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