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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岁的杨迎春,是江苏省无锡市人。2012年上半年,通过微信,杨迎春与无锡市所辖宜兴市人邹应龙相识。虽然两人各有家庭,但是两人的关系显得比较暧昧。
11月24日晚,杨迎春、邹应龙及其战友胡凯沿街闲逛。走到宜兴市张渚镇汽车站,他们见汽车站对面有一家中国福利彩票投注站,决定买几张彩票。杨迎春、邹应龙随机投注了两张彩票,均为5注双色球单式投注票。有一注蓝色球号为14,杨迎春觉得当天是外公生日,认为这个号码不吉利,就改成了15。彩票被打印出来后,杨迎春付了20元,将彩票随手递给邹应龙。随后,胡凯花10元钱随机投注了一张彩票。
第二天晚上,他们来到宜兴的一家宾馆开房休息。到了彩票开奖的时间,邹应龙来到胡凯的房间核对彩票,让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其中一注号码竟然中了一等奖,奖金高达583万元。在瞬间的惊喜后,他随即控制情绪,装着若无其事的样子,回到了自己的房间。杨迎春问道:“怎么样?彩票有没有中到奖?”邹应龙极力掩盖着内心的欣喜和不安,随口答道:“什么奖也没中到!要不,你看一下彩票!”见邹应龙垂头丧气,杨迎春劝慰道:“我不看了。彩票哪有那么容易中奖的。”两人如胶似漆,杨迎春对邹应龙没有产生怀疑,也就没有把这件事放在心上。
可是,杨迎春怎么也不会想到,11月27日,邹应龙持中奖彩票及身份证至江苏省福彩中心兑奖,税后金额为466万余元。之后,杨迎春想开一家烧烤店,邹应龙主动借给她20万元,让她满怀感动。
彩票投注点出了一等奖后,挂起了条幅,竖起广告牌,扩大宣传,很快在宜兴市家喻户晓,在无锡市也为许多市民所知晓。
2013年初,杨迎春无意中得知,2012年11月25日张渚镇有人中了福利彩票双色球一等奖,而且中奖的正是自己之前买彩票的那家投注站。“不会就是我那张彩票中了奖吧?”杨迎春联想起邹应龙短时间内的变化,开始怀疑放在邹应龙处的彩票肯定中了大奖。
于是,杨迎春多次向邹应龙证实此事。刚开始,邹应龙支支吾吾,闪烁其词,就是没有承认中奖之事。后来,邹应龙关掉手机,玩起了失踪。
为了解开心中的疑问,杨迎春找到那家彩票投注站,通过查询,最终确定自己买的彩票其中一注中了双色球的一等奖,奖金583万元。由于彩票店未安装监控设施,故老板娘写下证明,证明杨迎春是购买彩票的人。在多次向邹应龙索要奖金无果,杨迎春取得家人谅解后,来到宜兴市人民法院,将邹应龙推上了被告席。
4月14日,宜兴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杨迎春请求法院判令邹应龙归还他非法占有的奖金446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邹应龙辩解自己与杨迎春其实是情人关系,并说:“涉案的中奖彩票实际上是我自行出资购买,只是参考了杨迎春的意见改号而已。”杨迎春将老板娘的证明向法庭呈交时,邹应龙认为,证人证言应当当庭作证,否则证人是在做伪证。杨迎春又提交了自己和邹应龙曾经的微信记录、电话的录音资料。
宜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迎春与邹应龙均无直接证据证明中奖彩票的购买人及权属归属,故中彩票奖金的权益归属应结合彩票的性质和已有的证据,彩票购买、持有及兑奖的过程,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事实进行综合分析。
5月25日,宜兴市人民法院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邹应龙返还杨迎春213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题图与本文无关)
专家说法
彩票是国家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而特许专门机构销售,供人们自愿选择和购买,并按照事前公布的规则取得中奖权利的有价凭证。人们自愿掏钱、福利事业获益本是皆大欢喜的事情,然而,由于游戏规则不健全等原因造成彩票纠纷日益增多。本案中,杨迎春与邹应龙对中奖彩票是谁购买及为何由邹应龙持有并兑奖存在争议。双方均无直接证据证明中奖彩票的购买人及权属归属,彩票投注站老板娘陈述是杨迎春出资20元并改号,而中奖彩票的持有人为邹应龙,微信及录音不能证明两人对彩票奖金的权属及分配有明确约定,故本案中彩票奖金的权益归属应结合彩票的性质和已有的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对具体事实进行综合分析。本案中奖彩票票面金额小,鉴于邹应龙与杨迎春的关系亲密及共同参与购买彩票的过程,根据生活经验判断,彩票的购买应是两人共同起意,共同参与,为共同行为,双方当时一般不会对彩票的权属作出明确的约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返还财产。”综合以上法律依据,宜兴市人民法院认定双方一起选定的彩票中奖后奖金共同共有较为公平合理,在无明确约定分割办法的情况下,将扣除税费后的奖金平均分割。
如今,鉴于彩票财产纠纷的案例不断增加,业内人士告诫彩民,彩票是兑奖的唯一有效的凭证。在《彩票法》尚未出台之际,如果委托他人领奖,则必须订立委托证明。被委托人在领奖时,应持彩票和被委托人的证明,当场向彩票兑奖机关说明委托的情况,奖金存单上必须有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在开奖前一小时与委托人一起到彩票发行机关办理有关手续,以避免发生意想不到的法律纠纷。
陈华世(新法制报社赣州分社社长、法律服务中心主任)
11月24日晚,杨迎春、邹应龙及其战友胡凯沿街闲逛。走到宜兴市张渚镇汽车站,他们见汽车站对面有一家中国福利彩票投注站,决定买几张彩票。杨迎春、邹应龙随机投注了两张彩票,均为5注双色球单式投注票。有一注蓝色球号为14,杨迎春觉得当天是外公生日,认为这个号码不吉利,就改成了15。彩票被打印出来后,杨迎春付了20元,将彩票随手递给邹应龙。随后,胡凯花10元钱随机投注了一张彩票。
第二天晚上,他们来到宜兴的一家宾馆开房休息。到了彩票开奖的时间,邹应龙来到胡凯的房间核对彩票,让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其中一注号码竟然中了一等奖,奖金高达583万元。在瞬间的惊喜后,他随即控制情绪,装着若无其事的样子,回到了自己的房间。杨迎春问道:“怎么样?彩票有没有中到奖?”邹应龙极力掩盖着内心的欣喜和不安,随口答道:“什么奖也没中到!要不,你看一下彩票!”见邹应龙垂头丧气,杨迎春劝慰道:“我不看了。彩票哪有那么容易中奖的。”两人如胶似漆,杨迎春对邹应龙没有产生怀疑,也就没有把这件事放在心上。
可是,杨迎春怎么也不会想到,11月27日,邹应龙持中奖彩票及身份证至江苏省福彩中心兑奖,税后金额为466万余元。之后,杨迎春想开一家烧烤店,邹应龙主动借给她20万元,让她满怀感动。
彩票投注点出了一等奖后,挂起了条幅,竖起广告牌,扩大宣传,很快在宜兴市家喻户晓,在无锡市也为许多市民所知晓。
2013年初,杨迎春无意中得知,2012年11月25日张渚镇有人中了福利彩票双色球一等奖,而且中奖的正是自己之前买彩票的那家投注站。“不会就是我那张彩票中了奖吧?”杨迎春联想起邹应龙短时间内的变化,开始怀疑放在邹应龙处的彩票肯定中了大奖。
于是,杨迎春多次向邹应龙证实此事。刚开始,邹应龙支支吾吾,闪烁其词,就是没有承认中奖之事。后来,邹应龙关掉手机,玩起了失踪。
为了解开心中的疑问,杨迎春找到那家彩票投注站,通过查询,最终确定自己买的彩票其中一注中了双色球的一等奖,奖金583万元。由于彩票店未安装监控设施,故老板娘写下证明,证明杨迎春是购买彩票的人。在多次向邹应龙索要奖金无果,杨迎春取得家人谅解后,来到宜兴市人民法院,将邹应龙推上了被告席。
4月14日,宜兴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杨迎春请求法院判令邹应龙归还他非法占有的奖金446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邹应龙辩解自己与杨迎春其实是情人关系,并说:“涉案的中奖彩票实际上是我自行出资购买,只是参考了杨迎春的意见改号而已。”杨迎春将老板娘的证明向法庭呈交时,邹应龙认为,证人证言应当当庭作证,否则证人是在做伪证。杨迎春又提交了自己和邹应龙曾经的微信记录、电话的录音资料。
宜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迎春与邹应龙均无直接证据证明中奖彩票的购买人及权属归属,故中彩票奖金的权益归属应结合彩票的性质和已有的证据,彩票购买、持有及兑奖的过程,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事实进行综合分析。
5月25日,宜兴市人民法院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邹应龙返还杨迎春213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题图与本文无关)
专家说法
彩票是国家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而特许专门机构销售,供人们自愿选择和购买,并按照事前公布的规则取得中奖权利的有价凭证。人们自愿掏钱、福利事业获益本是皆大欢喜的事情,然而,由于游戏规则不健全等原因造成彩票纠纷日益增多。本案中,杨迎春与邹应龙对中奖彩票是谁购买及为何由邹应龙持有并兑奖存在争议。双方均无直接证据证明中奖彩票的购买人及权属归属,彩票投注站老板娘陈述是杨迎春出资20元并改号,而中奖彩票的持有人为邹应龙,微信及录音不能证明两人对彩票奖金的权属及分配有明确约定,故本案中彩票奖金的权益归属应结合彩票的性质和已有的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对具体事实进行综合分析。本案中奖彩票票面金额小,鉴于邹应龙与杨迎春的关系亲密及共同参与购买彩票的过程,根据生活经验判断,彩票的购买应是两人共同起意,共同参与,为共同行为,双方当时一般不会对彩票的权属作出明确的约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返还财产。”综合以上法律依据,宜兴市人民法院认定双方一起选定的彩票中奖后奖金共同共有较为公平合理,在无明确约定分割办法的情况下,将扣除税费后的奖金平均分割。
如今,鉴于彩票财产纠纷的案例不断增加,业内人士告诫彩民,彩票是兑奖的唯一有效的凭证。在《彩票法》尚未出台之际,如果委托他人领奖,则必须订立委托证明。被委托人在领奖时,应持彩票和被委托人的证明,当场向彩票兑奖机关说明委托的情况,奖金存单上必须有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在开奖前一小时与委托人一起到彩票发行机关办理有关手续,以避免发生意想不到的法律纠纷。
陈华世(新法制报社赣州分社社长、法律服务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