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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宪政理论,要实现福利国家的公民权利,既需要控制也需要保障政府财政权。公民基本权利的变迁必然带来国家义务的演变,而国家义务的变化必然要求调整国家的公权力结构,当然包括政府财政权的结构。一方面,必须把政府财政权控制在与国家义务相当的范围内;另一方面,又必须保障政府财政权有效保护公民的积极自由。文章主张在控制的范围内合理配置各级政府与其义务或者责任相匹配的权限以保障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