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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得逞,实际上就是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没有发生刑法分则所要求的侵害结果.然而,各国刑法对于犯罪未遂都持可罚的态度.那么,对于未遂犯的处罚究竟是按照犯罪结果未得逞而必须比照既遂犯减轻,还是按照犯罪行为征表出的与既遂犯无区别的罪过而同样处罚?这种处罚依据究竟是立法的任意性还是基于某种价值的选择?本文通过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处罚未遂犯的理论依据的比较,意在对我国未遂犯处罚理论进行反思与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