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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规定于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本文阐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的重要意义,从法学理论角度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运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学理论基础做了初步的探究,目的在于为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法理基础、形成统一的法律理念提供参考。
关键词: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法理学
2012年,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修订时,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标志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基本确立。对我国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的重要意义
在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定,既是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也促进了司法公平。[1]
(一)防范司法人员违法
违法取证在法律上明令禁止,但实际司法过程中,常常会发生一些侵犯当事人权益的非法行为。执法犯法行为发生后,对维护司法公平公正造成了严重影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这种违法实施取证行为采取的一种程序性制裁方式,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使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违法人员进行的程序性制裁,剥夺其法律行为成果。相关司法人员没有了非法取证的动机,主动规范自身行为,防范和遏制了司法人员的非法行为。
(二)维护司法公平与权威
公平公正的司法程序才能达到最终的法律目标,获得司法权威。在司法过程中暴力取证、刑讯逼供等行为是对法律的践踏,法院采用非法证据等同于容忍司法人员的非法行为,损坏了司法权威。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后,法院对证据严格审查,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权威。
(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在日常司法过程中常有发生。司法人员采取欺骗、引诱行为取证,造成了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侵犯。这种情况发生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给遭受权益侵犯的当事人予以保护。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构建,法院增加了审查与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在具体司法中,当事人提出有违法收集证据的行为,法院对此产生合理怀疑,启动排除程序,从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充分保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定,也促进了各级执法机关主动适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避免非法取证等行为的发生。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践运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后,在实际适用过程中,由于缺少法理方面的研究,大多重视技术性规则的研究,从而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缺少必要的法律理念支撑。
(一)司法过程中存在制度上的缺陷
近几年,我国冤假错案虽然逐年减少,但也出现了一些影响较大的案件,降低了中国司法的公信力。冤假错案的发生,从侧面显现出刑事逼供现象的存在以及刑事诉讼程序的缺陷。在非法词证据排除规则确立之前,供述是认定案件的主要依据,使我国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了“重口供、轻证据”的现象。被告人的口供為非任意性,如此引出的其他证据就会失真,导致冤假错案容易发生。
(二)缺失必要的法学理论基础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在于防范发生冤假错案。但由于这一规则在我国实践司法中运用较短,往往忽视了在运用法证据排除规则中保障人权。[2]在以往过于注重追究与打击犯罪,赋予侦查机关较大的权利,没有充分重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刑讯逼供的情形时有发生。这其中主要原因是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学理论基础没有真正建立,司法实践中对侦查机关没有真正起到吓阻作用,导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用出现了问题。
(三)不能完全保障公民权利
由于我国对侦查机关赋予较大的搜查、扣押权,排除非法搜查扣押获取的证据标准过于严格,造成了为打击犯罪、查获证据、抓捕嫌疑人,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在司法过程中,对当事人的权利不能给予充分的保障。这与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及通信秘密不相一致。同时,我国对公民权利救济方式是采取有限排除与金钱赔偿相结合,救济主要依据国家赔偿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较严。这些都导致了在搜查和扣押过程中,公民的宪法权利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三、重塑我国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理论基础的途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是为了保护无辜者,是保护人权的延伸。只有在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基础形成共识,才能真正发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作用。
(一)辩证的借鉴吓阻理论
吓阻理论与保护公民宪法权利目的一致,辩证的借鉴吓阻理论,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律基础,可以使侦查部门及人员主动规范自身行为,减少或杜绝侵犯公民权利现象的发生。借鉴吓阻理论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应用,可以规范侦查机关和人员的正常行为,可以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在询问过程中,严格规范其行为,同时律师及时介入询问过程,对侦查机关询问进行监督,将有效解决侦查机关询问违规的问题,而且有利于侦查机关改善自身形象。
(二)真正保护公民权利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对公民的私人产权的保护逐步加以重视,出台的“物权法”等法规,就是为了落实宪法规定的私人财产不可侵犯的措施。真正保护公民宪法权利,应该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侦查机关不再自由决定,而是由第三方来审批侦查机关的搜查扣押行为。二是坚决排除通过侵犯公民宪法权利得到的证据。三是当发生侦查机关与人员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行为时,要采取合理方式给予救济。
(三)确立法制与人权的目标导向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足于我国的法制建设,符合我国人权发展的要求。司法行为必须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人员来执行,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违法。在具体实施中,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的规定,来进行案件的办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任何人都没有特权,都不能超越法律,侦查取证活动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允许个人合法权利的行使,保证其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隐私权不受非法侵犯。
四、结束语
我国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形式上属于技术性规则,但本质上是对人权的保障。规则的确立,是对完全尊重和保护人权法律理念的认同,以此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理论基础,也会使技术性规则水到渠成。只有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理理念一致、认识清晰,才会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孔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理学分析[D].黑龙江大学,2017.
[2]代佳敏.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7.
关键词: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法理学
2012年,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修订时,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标志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基本确立。对我国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的重要意义
在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定,既是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也促进了司法公平。[1]
(一)防范司法人员违法
违法取证在法律上明令禁止,但实际司法过程中,常常会发生一些侵犯当事人权益的非法行为。执法犯法行为发生后,对维护司法公平公正造成了严重影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这种违法实施取证行为采取的一种程序性制裁方式,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使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违法人员进行的程序性制裁,剥夺其法律行为成果。相关司法人员没有了非法取证的动机,主动规范自身行为,防范和遏制了司法人员的非法行为。
(二)维护司法公平与权威
公平公正的司法程序才能达到最终的法律目标,获得司法权威。在司法过程中暴力取证、刑讯逼供等行为是对法律的践踏,法院采用非法证据等同于容忍司法人员的非法行为,损坏了司法权威。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后,法院对证据严格审查,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权威。
(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在日常司法过程中常有发生。司法人员采取欺骗、引诱行为取证,造成了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侵犯。这种情况发生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给遭受权益侵犯的当事人予以保护。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构建,法院增加了审查与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在具体司法中,当事人提出有违法收集证据的行为,法院对此产生合理怀疑,启动排除程序,从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充分保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定,也促进了各级执法机关主动适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避免非法取证等行为的发生。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践运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后,在实际适用过程中,由于缺少法理方面的研究,大多重视技术性规则的研究,从而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缺少必要的法律理念支撑。
(一)司法过程中存在制度上的缺陷
近几年,我国冤假错案虽然逐年减少,但也出现了一些影响较大的案件,降低了中国司法的公信力。冤假错案的发生,从侧面显现出刑事逼供现象的存在以及刑事诉讼程序的缺陷。在非法词证据排除规则确立之前,供述是认定案件的主要依据,使我国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了“重口供、轻证据”的现象。被告人的口供為非任意性,如此引出的其他证据就会失真,导致冤假错案容易发生。
(二)缺失必要的法学理论基础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在于防范发生冤假错案。但由于这一规则在我国实践司法中运用较短,往往忽视了在运用法证据排除规则中保障人权。[2]在以往过于注重追究与打击犯罪,赋予侦查机关较大的权利,没有充分重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刑讯逼供的情形时有发生。这其中主要原因是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学理论基础没有真正建立,司法实践中对侦查机关没有真正起到吓阻作用,导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用出现了问题。
(三)不能完全保障公民权利
由于我国对侦查机关赋予较大的搜查、扣押权,排除非法搜查扣押获取的证据标准过于严格,造成了为打击犯罪、查获证据、抓捕嫌疑人,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在司法过程中,对当事人的权利不能给予充分的保障。这与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及通信秘密不相一致。同时,我国对公民权利救济方式是采取有限排除与金钱赔偿相结合,救济主要依据国家赔偿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较严。这些都导致了在搜查和扣押过程中,公民的宪法权利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三、重塑我国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理论基础的途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是为了保护无辜者,是保护人权的延伸。只有在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基础形成共识,才能真正发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作用。
(一)辩证的借鉴吓阻理论
吓阻理论与保护公民宪法权利目的一致,辩证的借鉴吓阻理论,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律基础,可以使侦查部门及人员主动规范自身行为,减少或杜绝侵犯公民权利现象的发生。借鉴吓阻理论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应用,可以规范侦查机关和人员的正常行为,可以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在询问过程中,严格规范其行为,同时律师及时介入询问过程,对侦查机关询问进行监督,将有效解决侦查机关询问违规的问题,而且有利于侦查机关改善自身形象。
(二)真正保护公民权利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对公民的私人产权的保护逐步加以重视,出台的“物权法”等法规,就是为了落实宪法规定的私人财产不可侵犯的措施。真正保护公民宪法权利,应该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侦查机关不再自由决定,而是由第三方来审批侦查机关的搜查扣押行为。二是坚决排除通过侵犯公民宪法权利得到的证据。三是当发生侦查机关与人员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行为时,要采取合理方式给予救济。
(三)确立法制与人权的目标导向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足于我国的法制建设,符合我国人权发展的要求。司法行为必须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人员来执行,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违法。在具体实施中,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的规定,来进行案件的办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任何人都没有特权,都不能超越法律,侦查取证活动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允许个人合法权利的行使,保证其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隐私权不受非法侵犯。
四、结束语
我国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形式上属于技术性规则,但本质上是对人权的保障。规则的确立,是对完全尊重和保护人权法律理念的认同,以此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理论基础,也会使技术性规则水到渠成。只有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理理念一致、认识清晰,才会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孔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理学分析[D].黑龙江大学,2017.
[2]代佳敏.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