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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犬作为装备配发到一线实战部门不仅是因为其可发挥的技术性,也因为它是一种武力工具。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当涉及运用其武力性质的一面时,就要涉及到执法主体和执法相对人的权利平衡问题。作为直接操纵武力工具的执法主体而言,带犬民警不仅要追求执法效益,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还要有效控制犯罪嫌疑人,争取做到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