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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权是著作权精神利益的重要体现之一,其固有属性决定了署名权具有不可让与性。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署名权在使用上出现了异化,诸如:"随意缀挂作品署名","随意调换作品署名","因无法缴纳出版社预付费用,而出卖署名权"等形式。从署名权应保护作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两个原则以及署名权在处分和使用上进行限制这两个方面分析,应当对署名权进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