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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3月29日发布了关于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各类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必须在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如果违法建筑已经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部门已经批准发放有关证照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如果逾期不拆除的,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