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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铁路建设项目概预算管理自成体系,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建筑材料市场的千变万化,铁路施工企业自购材料(以下简称"自购材料")的价格也随之变化,其材料价差的调整方法与地方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方法存在较大差异。同时,由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铁总")及原铁道部关于材料价差调整的配套办法又不够完善,造成不同的铁路建设项目在计算自购材料价差的时候,存在着不同的处理原则和方法。本文将结合铁总的相关规定及通常采取的调差方法,对铁路建设项目的自购材料价差调整存在的问题给予剖析,以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铁路项目 价差调整 存在问题
目前,铁路建设项目自购材料价差调整所依据的文件主要是铁建设[2009]46号《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46号文”),以及铁建设[2012]230号《关于补充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230号文”)。46号文自颁布实施以来已历时8年,通过8年的实践,发现自购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以及原铁道部经规院(以下简称“经规院”)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以下简称“信息价格”)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在计算自购材料价差过程中,不同的处理原则和方法所形成的结果差异较大,给真实反映建设成本、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带来一定的影响。
1 自购材料价差调整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46号文和230号文相关规定及配套材料信息价格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造成自购材料价差计算过程中存在较多的实际问题难以解决,铁总在批复自购材料价差时的处理原则也存在着差异,具体情况如下:
1.1 调差涉及的工程范围问题
46号文并未明确规定哪些工程涉及的自购材料可以(或需要)调整价差,几乎所有的铁路项目都对施工图设计及Ⅰ类变更设计涉及的自购材料进行了价差调整,而未对限额以上Ⅱ类变更设计进行材料价差调整,仅部分建设项目对限额以上Ⅱ类变更设计进行材料价差调整。在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较大,且限额以上Ⅱ类变更设计较多的情况下,是否对其进行材料价差调整对最终的工程造价影响不容忽视。
同时,在对限额以上Ⅱ类变更设计进行材料价差调整时,也会存在一些具体的问题难以解决。比如有的项目在批复限额以上Ⅱ类变更设计费用时,对于有合同清单的项目,直接采用合同清单单价,而未按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原则结合变更设计工程数量重新编制变更设计预算,因此无法准确计算变更设计对应的材料消耗数量,这种情况下,不管是采用何种变通的处理方式,其结果均难以反映变更设计材料消耗的客观实际。
1.2 季度材料消耗量的计算方法问题
46号文中明确“依据合同约定和已完工程数量等,与施工企业办理材料差价结算”,但是如何确定已完工程数量未明确。大部分的建设项目以季度验工计价的比例来代替已完工程量比例,理论上没有问题,但实际上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很多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部分季度验工计价金额出现负值就是典型例子,因为季度完工数量不可能为负。即便是采用验工计价比例代替完工比例,也存在着比例选取不一的问题,有的按季度验工计价总额计算一个完工比例,有的按章节验工计价金额分别计算各章节完工比例,有的验工计价额只考虑了施工图设计部分,有的验工计价额则还包括了变更设计或其他费用部分,目前的指导意见没有一个规范性要求。
1.3 信息價格不全的问题
在经规院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中,存在部分可调差材料没有信息价格的情况,部分材料的使用量还非常巨大(如减水剂、粉煤灰)。目前,不同建设项目对这种情况的处理方式各异,有的直接不调整这部分材料的价差,有的则采用地方信息价,有的采用施工企业的实际采购价格,有的是由建设单位直接明确一个综合单价,但无论是采取哪种方式,都缺乏必要的依据支撑,从而导致了价差计算的混乱局面。
对于经规院未公布信息价格的材料,多数建设项目会采用施工企业实际采购价作为实施阶段价格来进行调差,该方式看似客观,但实际又存在较大的弊端,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
①材料的品质和材料的价格成正比,但与材料消耗量可能成反比。例如减水剂品质越高,价格越高,而实际使用的数量越小,最终的使用数量可能远小于定额消耗量。在调差数量以定额消耗量为准的前提下,若采用施工企业实际购买价作为实施阶段的价格进行调差,则选用高品质材料的企业无疑占尽便宜。
②很多施工企业在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的时候,材料价格均系到工地的价格,且无法将其中所包含的运杂费剥离出来。而有的材料运费可能远比材料价格更高,比如粉煤灰,在料源地附近的价格就几十元每吨,但运输距离远的地方就可能变成几百元每吨,如果不能客观反映材料实际购买价格,将会导致不同施工标段之间的材料价差严重失衡、失真。
1.4 信息价格选取的问题
在经规院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中,部分材料存在多个品牌的不同价格(如水泥),在计算价差时,到底应该选择哪一个品牌的价格缺乏依据。目前,多数项目会选取不同品牌价格的平均价格作为实施阶段价格,但也有部分项目选取最高价格作为实施阶段价格,主观因素居多,对价差的影响也较大。
1.5 调差材料的范围问题
在46号文附件《相关物资设备目录表》中,部分材料种类所涵盖的范围存在争议,如细目号为7的“钢件”以及细目号为14的“混凝土外加剂”,到底应包括哪些具体材料存在争议。多数建设项目会立足施工企业,在价差为负时尽可能缩小调差材料的范围,而在价差为正时则尽可能扩大调差材料的范围,体现出由于文件规定的不严谨而带来的操作随意性。
1.6 站房材料价差调整的问题
多数的铁路站房均采用地方定额编制施工图预算,其材料价格体系与铁路的材料价格体系存在差异,对于采用地方定额编制预算的工程,其自购材料价差调整应该执行地方规定还是铁路规定不明确。 目前多数铁路站房采用的是铁路的调差办法,但又牵涉不同的体系之间存在的技术问题,如采用商品砼时,是调整商品砼的价差还是调整商品砼中的水泥及外加剂的价差,如果是选择后者,则又存在如何确定商品砼中的水泥、外加剂的含量问题。
1.7 高强度钢筋替代问题
2013年8月7日,铁总建设[2013]99号发布的《关于铁路工程推广运用高强钢筋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铁路工程设计应积极采用HRB400及以上级别高强钢筋,逐步淘汰HRB335钢筋”,同时明确:“凡因执行本通知要求需要变更设计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并按规定程序办理”。但实际实施过程中,很少有完善了变更设计手续的项目,在材料价差调整时,又是按高强度钢筋选取的信息价格,缺乏相应的支撑材料及是否已经进行了替代的证明文件。
1.8 火工品调差存在的问题
在230号文颁布之前,火工品是作为辅助材料纳入系数调差,因此在经规院公布的材料信息价格中没有火工品的信息价格。在230号文颁布之后,将火工品纳入主要材料进行实施阶段价差调整,为满足调差的技术要求,经规院重新公布了原价差系数中火工品的材料信息价格,且在之后发布的各季度材料信息价格时同步公布火工品的信息价格。但是由于公布的火工品类别不全,导致在计算材料价差时部分火工品不仅没有实施阶段的信息价格,连编制期的价格也无法获取,给价差计算工作带来不便。
2 相关建议
①建议重新制定并颁布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办法,对原指导意见中存在的不完备之处给予补充完善。
②建议对经规院分布信息价格中的材料类别进行扩容,力争对价差调整办法中明确的调差材料进行全覆盖,以解決实施阶段材料价格获取困难的问题。
③建议对公布了多个品牌材料信息价格的材料,在价格选择的方式上给予明确,比如:参考地方发布信息价格或参考实际采购价格,采用信息价格中的相近价格,尽量减少人为控制因素。
3 结束语
自《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发布实施以来至今已历经多年,该指导意见为铁路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真实反映建设成本,为又好又快地完成大规模高标准铁路建设任务,建设精品工程、安全工程和节约工程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
但是,随着铁路建设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不断涌现,以及建筑材料价格的高低起伏,46号文在操作过程中以及与客观情况的契合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日渐显现,本文结合铁路建设项目自购材料价差调整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对价差调整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剖析,希望能给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提供一些参考。
参考文献:
[1] 铁建设[2006]113号,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
[2] 铁建设[2009]46号,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
[3] 铁建设[2012]230号,关于补充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目录的通知
关键词:铁路项目 价差调整 存在问题
目前,铁路建设项目自购材料价差调整所依据的文件主要是铁建设[2009]46号《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46号文”),以及铁建设[2012]230号《关于补充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230号文”)。46号文自颁布实施以来已历时8年,通过8年的实践,发现自购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以及原铁道部经规院(以下简称“经规院”)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以下简称“信息价格”)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在计算自购材料价差过程中,不同的处理原则和方法所形成的结果差异较大,给真实反映建设成本、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带来一定的影响。
1 自购材料价差调整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46号文和230号文相关规定及配套材料信息价格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造成自购材料价差计算过程中存在较多的实际问题难以解决,铁总在批复自购材料价差时的处理原则也存在着差异,具体情况如下:
1.1 调差涉及的工程范围问题
46号文并未明确规定哪些工程涉及的自购材料可以(或需要)调整价差,几乎所有的铁路项目都对施工图设计及Ⅰ类变更设计涉及的自购材料进行了价差调整,而未对限额以上Ⅱ类变更设计进行材料价差调整,仅部分建设项目对限额以上Ⅱ类变更设计进行材料价差调整。在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较大,且限额以上Ⅱ类变更设计较多的情况下,是否对其进行材料价差调整对最终的工程造价影响不容忽视。
同时,在对限额以上Ⅱ类变更设计进行材料价差调整时,也会存在一些具体的问题难以解决。比如有的项目在批复限额以上Ⅱ类变更设计费用时,对于有合同清单的项目,直接采用合同清单单价,而未按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原则结合变更设计工程数量重新编制变更设计预算,因此无法准确计算变更设计对应的材料消耗数量,这种情况下,不管是采用何种变通的处理方式,其结果均难以反映变更设计材料消耗的客观实际。
1.2 季度材料消耗量的计算方法问题
46号文中明确“依据合同约定和已完工程数量等,与施工企业办理材料差价结算”,但是如何确定已完工程数量未明确。大部分的建设项目以季度验工计价的比例来代替已完工程量比例,理论上没有问题,但实际上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很多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部分季度验工计价金额出现负值就是典型例子,因为季度完工数量不可能为负。即便是采用验工计价比例代替完工比例,也存在着比例选取不一的问题,有的按季度验工计价总额计算一个完工比例,有的按章节验工计价金额分别计算各章节完工比例,有的验工计价额只考虑了施工图设计部分,有的验工计价额则还包括了变更设计或其他费用部分,目前的指导意见没有一个规范性要求。
1.3 信息價格不全的问题
在经规院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中,存在部分可调差材料没有信息价格的情况,部分材料的使用量还非常巨大(如减水剂、粉煤灰)。目前,不同建设项目对这种情况的处理方式各异,有的直接不调整这部分材料的价差,有的则采用地方信息价,有的采用施工企业的实际采购价格,有的是由建设单位直接明确一个综合单价,但无论是采取哪种方式,都缺乏必要的依据支撑,从而导致了价差计算的混乱局面。
对于经规院未公布信息价格的材料,多数建设项目会采用施工企业实际采购价作为实施阶段价格来进行调差,该方式看似客观,但实际又存在较大的弊端,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
①材料的品质和材料的价格成正比,但与材料消耗量可能成反比。例如减水剂品质越高,价格越高,而实际使用的数量越小,最终的使用数量可能远小于定额消耗量。在调差数量以定额消耗量为准的前提下,若采用施工企业实际购买价作为实施阶段的价格进行调差,则选用高品质材料的企业无疑占尽便宜。
②很多施工企业在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的时候,材料价格均系到工地的价格,且无法将其中所包含的运杂费剥离出来。而有的材料运费可能远比材料价格更高,比如粉煤灰,在料源地附近的价格就几十元每吨,但运输距离远的地方就可能变成几百元每吨,如果不能客观反映材料实际购买价格,将会导致不同施工标段之间的材料价差严重失衡、失真。
1.4 信息价格选取的问题
在经规院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中,部分材料存在多个品牌的不同价格(如水泥),在计算价差时,到底应该选择哪一个品牌的价格缺乏依据。目前,多数项目会选取不同品牌价格的平均价格作为实施阶段价格,但也有部分项目选取最高价格作为实施阶段价格,主观因素居多,对价差的影响也较大。
1.5 调差材料的范围问题
在46号文附件《相关物资设备目录表》中,部分材料种类所涵盖的范围存在争议,如细目号为7的“钢件”以及细目号为14的“混凝土外加剂”,到底应包括哪些具体材料存在争议。多数建设项目会立足施工企业,在价差为负时尽可能缩小调差材料的范围,而在价差为正时则尽可能扩大调差材料的范围,体现出由于文件规定的不严谨而带来的操作随意性。
1.6 站房材料价差调整的问题
多数的铁路站房均采用地方定额编制施工图预算,其材料价格体系与铁路的材料价格体系存在差异,对于采用地方定额编制预算的工程,其自购材料价差调整应该执行地方规定还是铁路规定不明确。 目前多数铁路站房采用的是铁路的调差办法,但又牵涉不同的体系之间存在的技术问题,如采用商品砼时,是调整商品砼的价差还是调整商品砼中的水泥及外加剂的价差,如果是选择后者,则又存在如何确定商品砼中的水泥、外加剂的含量问题。
1.7 高强度钢筋替代问题
2013年8月7日,铁总建设[2013]99号发布的《关于铁路工程推广运用高强钢筋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铁路工程设计应积极采用HRB400及以上级别高强钢筋,逐步淘汰HRB335钢筋”,同时明确:“凡因执行本通知要求需要变更设计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并按规定程序办理”。但实际实施过程中,很少有完善了变更设计手续的项目,在材料价差调整时,又是按高强度钢筋选取的信息价格,缺乏相应的支撑材料及是否已经进行了替代的证明文件。
1.8 火工品调差存在的问题
在230号文颁布之前,火工品是作为辅助材料纳入系数调差,因此在经规院公布的材料信息价格中没有火工品的信息价格。在230号文颁布之后,将火工品纳入主要材料进行实施阶段价差调整,为满足调差的技术要求,经规院重新公布了原价差系数中火工品的材料信息价格,且在之后发布的各季度材料信息价格时同步公布火工品的信息价格。但是由于公布的火工品类别不全,导致在计算材料价差时部分火工品不仅没有实施阶段的信息价格,连编制期的价格也无法获取,给价差计算工作带来不便。
2 相关建议
①建议重新制定并颁布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办法,对原指导意见中存在的不完备之处给予补充完善。
②建议对经规院分布信息价格中的材料类别进行扩容,力争对价差调整办法中明确的调差材料进行全覆盖,以解決实施阶段材料价格获取困难的问题。
③建议对公布了多个品牌材料信息价格的材料,在价格选择的方式上给予明确,比如:参考地方发布信息价格或参考实际采购价格,采用信息价格中的相近价格,尽量减少人为控制因素。
3 结束语
自《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发布实施以来至今已历经多年,该指导意见为铁路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真实反映建设成本,为又好又快地完成大规模高标准铁路建设任务,建设精品工程、安全工程和节约工程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
但是,随着铁路建设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不断涌现,以及建筑材料价格的高低起伏,46号文在操作过程中以及与客观情况的契合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日渐显现,本文结合铁路建设项目自购材料价差调整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对价差调整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剖析,希望能给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提供一些参考。
参考文献:
[1] 铁建设[2006]113号,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
[2] 铁建设[2009]46号,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
[3] 铁建设[2012]230号,关于补充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目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