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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日前组织新修订行政处罚法集体采访。针对交通违法“天量罚单”事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张晓莹指出,新法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质量要求、设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了全面规定,行政机关应及时清理超出权限作出的非现场执法规定,完善监控设备设置的合法性。
近年来,电子监控设备广泛运用于交通违法行为的抓拍中,在便利执法的同时,也产生了令人始料未及的“天量罚单”问题。今年4月,佛山广台高速43公里200米处一岔道口的“电子警察”一年多累计抓拍交通违法行为184373宗的新闻引爆舆论。如何遏制滥设乱设电子监控设备引发的“天量罚单”乱象,已成为交通执法部门必须面对的问题。
辅助交通执法的电子监控设备衍生出“天量罚单”问题,既有设备不合格不达标的因素,也有设置地点不合理的诱因。而这一切,主要源于法律的刚性约束不足。此前,行政处罚法对公安机关借助电子设备开展非现场执法的具体程序未予明确,让公安机关滥设乱设电子设备有了更多模糊空间。也正因如此,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在设置电子监控设备时,既不进行事前的实地勘察,又不对其进行合理性论证。如此一来,电子监控设备衍生的“天量罚单”乱象,自然也就在所难免。
令人担忧的是,法律对借助电子设备开展交通违法非现场执法行为刚性约束的缺失,更容易导致为创收而滥设乱设电子监控设备行为的多发,不但有损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也严重损害执法的公信力。
规范借助电子设备开展的交通违法非现场执法行为,首先需要“有法可依”。新版行政处罚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这种具体明确又富有操作性的规定,等于给公安机关量身定制了具有刚性约束的制度“笼子”,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电子监控设备在抓拍交通违法行为中的“天量罚单”问题。
新版行政處罚法已经实施,负责利用电子监控设备开展交通违法非现场执法的公安机关,要以抓铁有痕和踏石留印的决心与勇气,不折不扣地让各种刚性约束应声而落,确保其真正成为终结“天量罚单”的利器,促使电子监控设备在抓拍交通违法行为中,发挥出守护行车安全而非罚款工具的作用。
近年来,电子监控设备广泛运用于交通违法行为的抓拍中,在便利执法的同时,也产生了令人始料未及的“天量罚单”问题。今年4月,佛山广台高速43公里200米处一岔道口的“电子警察”一年多累计抓拍交通违法行为184373宗的新闻引爆舆论。如何遏制滥设乱设电子监控设备引发的“天量罚单”乱象,已成为交通执法部门必须面对的问题。
辅助交通执法的电子监控设备衍生出“天量罚单”问题,既有设备不合格不达标的因素,也有设置地点不合理的诱因。而这一切,主要源于法律的刚性约束不足。此前,行政处罚法对公安机关借助电子设备开展非现场执法的具体程序未予明确,让公安机关滥设乱设电子设备有了更多模糊空间。也正因如此,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在设置电子监控设备时,既不进行事前的实地勘察,又不对其进行合理性论证。如此一来,电子监控设备衍生的“天量罚单”乱象,自然也就在所难免。
令人担忧的是,法律对借助电子设备开展交通违法非现场执法行为刚性约束的缺失,更容易导致为创收而滥设乱设电子监控设备行为的多发,不但有损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也严重损害执法的公信力。
规范借助电子设备开展的交通违法非现场执法行为,首先需要“有法可依”。新版行政处罚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这种具体明确又富有操作性的规定,等于给公安机关量身定制了具有刚性约束的制度“笼子”,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电子监控设备在抓拍交通违法行为中的“天量罚单”问题。
新版行政處罚法已经实施,负责利用电子监控设备开展交通违法非现场执法的公安机关,要以抓铁有痕和踏石留印的决心与勇气,不折不扣地让各种刚性约束应声而落,确保其真正成为终结“天量罚单”的利器,促使电子监控设备在抓拍交通违法行为中,发挥出守护行车安全而非罚款工具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