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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行政裁量权即滥用职权,应属于司法审查的范畴。滥用裁量权与行政行为显失公正或者是一果多因关系,或者是一因多果关系。既然滥用裁量权作为违法形态可被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则没有必要再将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单独列出来作为司法审查的对象,更没有必要以司法机关的“变更判决”替代行政机关份内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