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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股改的过于顺利,在一定程度上也与许多中小投资者的短视有关,自以为先对价能捞点小便宜,觉得最后的包袱可以由他人去背——殊不知,只要你还在这个市场中,在别人替你背包袱的同时,你也在替别人背
股权分置改革的实施,是中国资本市场面向未来、走向健康发展并与国际接轨的重要里程碑,无论给予多高的评价都不算过分。平心而论,在破解“股改”这一古今中外未曾遇到的难题时,我们不可能将所有的问题全部理清并一揽子解决。任何一项成功的变革也都免不了瑕疵,针对非流通股限售的“大小非解禁”对市场所带来的冲击,管理层也许始料不及。
解禁后,那些几乎零成本的原限售股犹如决堤的洪水抛向市场,对二级市场造成了巨大的冲击,自2007年10月的减持高峰起(当月可解禁数额新增2492亿元,相当于25只百亿元的基金),股指就不断向下,到目前3000点都岌岌可危。在疯狂减持的压力下,股指鲜有反弹。
股改分类表决机制的诞生在我国资本市场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它第一次让中小投资者有了在市场化条件下与大股东讨价还价的机会。但遗憾的是,绝大多数中小投资者并没有真正理解管理层的良苦用心,也没有意识到自己当家作主的重要性。由于对自己手中神圣的一票认识不足。被大股东天花乱坠的股改说明“成功忽悠”,轻易地放弃了自己投反对票的权利。在放弃投反对票权利的同时,也意味着放弃了大股东对小股东应有的尊重。时至今日,眼见着大股东肆无忌惮地抛售几乎无成本的解禁股,二级市场股票哀鸿遍野。回想当初,岂能不痛悔莫及。
当初股改进行过程中,管理层可能更多地考虑同般同价、考虑与国际惯例接轨、考虑铲除非流通股这一“怪胎”,却忽视了对市场中的基本元素——中小投资者如何面对未来可能的巨大风险的教育。如果当初接受过风险教育的中小投资者能够真正明白股改对于自己的意义所在,那么股改的进程就会大幅放缓,对价的过程就会多次反复,大股东也会通过与中小股东的反复沟通而了解到应该如何尊重中小投资者,同时也会更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对价成果,股改的成果将更加扎实——或许股改第二阶段的难堪将不会发生。
前期股改的过于顺利,在一定程度上也与许多中小投资者的短视有关。以为自己先对价能捞点小便宜,觉得最后的包袱可以由他人去背——殊不知,只要你还在这个市场中,在别人替你背包袱的同时,你也在替别人背。
有资料显示,截至2008年一季度,限售解禁的“大小非”股票市值已超过3.5万亿元,占沪深两地总市值的四成以上,超过所有基金市值的总和。在这样的背景下。股指势同危卵,管理层每周推出几只基金,无异杯水车薪。
鉴于目前股市“大小非”减持的现状,提出以下建议:
一、“大小非”减持须在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提前公告,告知减持的时间段及数量,给市场一个明确的信息。有利于市场公正、透明;
二、对个人原始股东及高管减持开征25%的所得税,对已套现部分进行追索,并给出期限。由于法人股东在套现后需缴纳25%的所得税,个人原始股东及高管如不缴纳有失公允,要体现税收的公平与公正;
三、在所得税基础上征收累进制暴利税,对已套现部分进行追索,并给出期限。由于原始股东、高管的持股成本太低,分过红的公司,有的还是负成本。套现后至少可获利数倍甚至上百倍,如此高的暴利对二级市场的投资者是不公平的。当然,对长期持有的原始股东、高管可以予以一定鼓励,比如持股10年以上减半征收、持股20年以上免征暴利税;
四、高管减持集体离职的,5年内同业禁入,10年内不得回购离职公司。高管手中掌握着企业的人力资本、核心技术及销售渠道,再加上套现后雄厚的资金资本,完全可以再注册一家公司并在同业竞争中取得优势,甚至可以将原上市公司掏空。更可怕的是当原上市公司ST或破产后,投资人的利益受到极大损失之时,当年套现离职的高管们可以堂而皇之地回来,以超低的价格对原上市公司进行MBO。有迹象表明,越是业绩差的公司,“小非”和高管减持的风险就越大,将来回购的可能性也就越大。所以,对高管做适当的限制既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也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高官们对股东的信托责任;
五、对“大小非”减持数额较大的公司,三年或五年内不得再融资,不允许一边减持,一边到二级市场圈钱来增厚自己;
六、尽快完善柜台交易和做市商交易规则,尽早设立并开通场外交易系统。利用柜台交易制度、做市商交易制度在场外吸纳“大小非”减持的流动性,缓解减持对二级市场带来的冲击;
七、修改《公司法》的有关章程,允许上市公司通过回购本公司的股票来加大持股比例;
八、依照股改承诺书中的约定,凡未履行股改承诺的大股东应负违约责任。对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除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应暂停原非流通股份的流通和再融资的权利,对已上市流通部分进行追索并在二级市场给予每日5%的涨幅限制。股改承诺是白纸黑字郑重写入股改协议中的,是股改契约的一部分,非同儿戏,履行协议是对市场的尊重;
九、成立保护小股东权益的民间组织,依靠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力量,协助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不良行为进行监督,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提高上市公司对投资者的信托责任。
有必要规范“大小非”减持的行为,切断制度性利益输送。加强舆论监督,重奖中小投资者对违约者的举报,让违约无处藏身。对违法、违规行为决不可仅仅以谴责或罚款了事,须大大提高违法、违规者的成本,让违法、违规者知难而退,不敢挑战法规的底线。
诚然,制定法规不难,难的是当法规出台后的监管力度。由于上市公司多、高管数量大,其监管难度可想而知。我们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建立和完善举报、督察制度。铲除违法违规,既是监管部门的事,更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分内的事。
今年8月份限售解禁再一次达到高峰,其解禁数量将远大于2007年10月的最高值。而8月份恰逢我国第一次举办全球瞩目的奥运盛会。为了二级市场的公正、透明,也为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少受侵害,监管部门应该正确认识股改初期因措施不足所带来的非常规问题。针对目前股市的现状,拿出勇气和智慧,尽快推出相应法规来保护中小投资者,提高资本市场投资者的信心,恢复股市的真实面目。
股权分置改革的实施,是中国资本市场面向未来、走向健康发展并与国际接轨的重要里程碑,无论给予多高的评价都不算过分。平心而论,在破解“股改”这一古今中外未曾遇到的难题时,我们不可能将所有的问题全部理清并一揽子解决。任何一项成功的变革也都免不了瑕疵,针对非流通股限售的“大小非解禁”对市场所带来的冲击,管理层也许始料不及。
解禁后,那些几乎零成本的原限售股犹如决堤的洪水抛向市场,对二级市场造成了巨大的冲击,自2007年10月的减持高峰起(当月可解禁数额新增2492亿元,相当于25只百亿元的基金),股指就不断向下,到目前3000点都岌岌可危。在疯狂减持的压力下,股指鲜有反弹。
股改分类表决机制的诞生在我国资本市场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它第一次让中小投资者有了在市场化条件下与大股东讨价还价的机会。但遗憾的是,绝大多数中小投资者并没有真正理解管理层的良苦用心,也没有意识到自己当家作主的重要性。由于对自己手中神圣的一票认识不足。被大股东天花乱坠的股改说明“成功忽悠”,轻易地放弃了自己投反对票的权利。在放弃投反对票权利的同时,也意味着放弃了大股东对小股东应有的尊重。时至今日,眼见着大股东肆无忌惮地抛售几乎无成本的解禁股,二级市场股票哀鸿遍野。回想当初,岂能不痛悔莫及。
当初股改进行过程中,管理层可能更多地考虑同般同价、考虑与国际惯例接轨、考虑铲除非流通股这一“怪胎”,却忽视了对市场中的基本元素——中小投资者如何面对未来可能的巨大风险的教育。如果当初接受过风险教育的中小投资者能够真正明白股改对于自己的意义所在,那么股改的进程就会大幅放缓,对价的过程就会多次反复,大股东也会通过与中小股东的反复沟通而了解到应该如何尊重中小投资者,同时也会更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对价成果,股改的成果将更加扎实——或许股改第二阶段的难堪将不会发生。
前期股改的过于顺利,在一定程度上也与许多中小投资者的短视有关。以为自己先对价能捞点小便宜,觉得最后的包袱可以由他人去背——殊不知,只要你还在这个市场中,在别人替你背包袱的同时,你也在替别人背。
有资料显示,截至2008年一季度,限售解禁的“大小非”股票市值已超过3.5万亿元,占沪深两地总市值的四成以上,超过所有基金市值的总和。在这样的背景下。股指势同危卵,管理层每周推出几只基金,无异杯水车薪。
鉴于目前股市“大小非”减持的现状,提出以下建议:
一、“大小非”减持须在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提前公告,告知减持的时间段及数量,给市场一个明确的信息。有利于市场公正、透明;
二、对个人原始股东及高管减持开征25%的所得税,对已套现部分进行追索,并给出期限。由于法人股东在套现后需缴纳25%的所得税,个人原始股东及高管如不缴纳有失公允,要体现税收的公平与公正;
三、在所得税基础上征收累进制暴利税,对已套现部分进行追索,并给出期限。由于原始股东、高管的持股成本太低,分过红的公司,有的还是负成本。套现后至少可获利数倍甚至上百倍,如此高的暴利对二级市场的投资者是不公平的。当然,对长期持有的原始股东、高管可以予以一定鼓励,比如持股10年以上减半征收、持股20年以上免征暴利税;
四、高管减持集体离职的,5年内同业禁入,10年内不得回购离职公司。高管手中掌握着企业的人力资本、核心技术及销售渠道,再加上套现后雄厚的资金资本,完全可以再注册一家公司并在同业竞争中取得优势,甚至可以将原上市公司掏空。更可怕的是当原上市公司ST或破产后,投资人的利益受到极大损失之时,当年套现离职的高管们可以堂而皇之地回来,以超低的价格对原上市公司进行MBO。有迹象表明,越是业绩差的公司,“小非”和高管减持的风险就越大,将来回购的可能性也就越大。所以,对高管做适当的限制既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也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高官们对股东的信托责任;
五、对“大小非”减持数额较大的公司,三年或五年内不得再融资,不允许一边减持,一边到二级市场圈钱来增厚自己;
六、尽快完善柜台交易和做市商交易规则,尽早设立并开通场外交易系统。利用柜台交易制度、做市商交易制度在场外吸纳“大小非”减持的流动性,缓解减持对二级市场带来的冲击;
七、修改《公司法》的有关章程,允许上市公司通过回购本公司的股票来加大持股比例;
八、依照股改承诺书中的约定,凡未履行股改承诺的大股东应负违约责任。对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除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应暂停原非流通股份的流通和再融资的权利,对已上市流通部分进行追索并在二级市场给予每日5%的涨幅限制。股改承诺是白纸黑字郑重写入股改协议中的,是股改契约的一部分,非同儿戏,履行协议是对市场的尊重;
九、成立保护小股东权益的民间组织,依靠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力量,协助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不良行为进行监督,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提高上市公司对投资者的信托责任。
有必要规范“大小非”减持的行为,切断制度性利益输送。加强舆论监督,重奖中小投资者对违约者的举报,让违约无处藏身。对违法、违规行为决不可仅仅以谴责或罚款了事,须大大提高违法、违规者的成本,让违法、违规者知难而退,不敢挑战法规的底线。
诚然,制定法规不难,难的是当法规出台后的监管力度。由于上市公司多、高管数量大,其监管难度可想而知。我们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建立和完善举报、督察制度。铲除违法违规,既是监管部门的事,更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分内的事。
今年8月份限售解禁再一次达到高峰,其解禁数量将远大于2007年10月的最高值。而8月份恰逢我国第一次举办全球瞩目的奥运盛会。为了二级市场的公正、透明,也为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少受侵害,监管部门应该正确认识股改初期因措施不足所带来的非常规问题。针对目前股市的现状,拿出勇气和智慧,尽快推出相应法规来保护中小投资者,提高资本市场投资者的信心,恢复股市的真实面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