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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织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根本性法规。因此,在银行的信贷工作中,对该法的深入研究和探讨,就显得尤为必要。
[关键词]公司法;信贷;银行
在银行的信贷客户中,企业客户无疑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从法理上来说,企业可大致分为三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毫无疑问,在各种企业类型中,公司制企业是其中的最常见类型。尤其是在《公司法》正式颁布后,很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都经过公司制改造后设立为公司制的形式。
本文所述及的《公司法》,如无特别说明,是指2005年10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该法经过了较多修改,主要是在资本制度和公司治理方面。对银行而言,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和修订,对银行债权保护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新公司法也赋予了公司主体更大的自治空间,这同时意味着银行作为相对人要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和风险。
考虑到公司法条款众多,内容极为丰富详尽,本文仅就其在银行信贷工作中的若干应用进行分析,以下为具体条款在信贷实践中的应用:
一、公司的章程
通观整部《公司法》,出现频率最高的一个关键词就是“章程”。在英语词汇中,章程和宪法是同一个词:constitution,由见章程之于公司,正如同宪法之于国家,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规则,是设立公司的一个基本条件。设立一个公司除了必须有法定的股东或发起人、法定最低资本、组织机构、场所外,还必须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连接人与物两个要件的关键节点。是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等必须遵守的“宪法”。
在信贷工作中,银行的相关人员,如营销人员、授信审批人员均应认真阅读授信申请企业提供的公司章程,尤其应关注其中的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如有的企业章程明文规定,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应取得股东会的授权,并可能对其后的程序有严格限定,如银行在办理时忽略,就很有可能会带来授信风险。
二、公司的注册资本
针对目前公司法中注册资本制度的淡化,作为银行信贷从业人员,应当认识到,公司注册资本门槛的降低,公司设立和注销更为便利,难免良莠不齐。同时,银行应注意实缴资本与注册资本间的差距。新法允许分期缴纳出资,将使公司在设立后一段时期内处于资本不确定状态。在出资未全部到位期间,应重点关注公司现金流和其他有效资产的动态变化,增强对企业经营、盈利、偿债能力等综合实力的考察。
三、公司对外投资的情况
根据目前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而且并未规定公司对外比例的上限。这样规定,使一般的公司在很大程度上也获得了类似投资公司的待遇,有利于企业的扩张,方便企业主体的变化组合,增强企业活力。但同时,这也为贷款企业转移有效资产、逃避银行债务提供了便利条件,有些不良企业可能通过将资产移至新成立的公司,然后再以低价转让股权等形式,掏空贷款企业,将银行债权陷于危险境地。因此,银行除了关注贷款企业日常的经营活动以后,还应关注企业财务报表中的对外投资科目,有无对外投资情况。如有,此还应进一步了解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与经营情况等。
四、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情况
在05版《公司法》出台以前,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关于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问题,不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是一个争议不断的话题。原因在于,旧的《公司法》中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对此条款,各方解读不一而足,也导致了相当多的银行由于该条款而败诉,致使银行出现大量坏账。
而05版《公司法》此进行了明确,即:“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作如此修改,主要是考虑到关联交易并不会必然损害任何一方交易者的利益。就像亲兄弟明算账那样,只要关联交易是按照通常的商业判断准则来进行,谁也没有理由来禁止这类的交易。
但我们必须注意到的是,上述股东会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并不能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在信贷实践中,我们有时往往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即被担保股东也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参与了投票表决,而这种情况是被禁止的,如果银行以这样的決议认可公司的授信或担保申请,就会陷于风险之中。
五、中介机构
公司法明确了相关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使作为相对人的债权银行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加强保护。在银行的日常信贷业务中,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与银行有很多交集,如企业的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用于抵押资产的评估均有赖于中介机构的参与。在以往,由于各类中介机构资质不一,其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也有待考察。而公司法现规定对此类中介机构在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
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同时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从中长期而言,面对明确的法律责任,相关中介机构的由于利益驱使而产生的造假等行为等得到遏制,这一点,在目前的实践中已得到部分验证。
总体而言,目前的公司法增加了企业经营的自主性,取消了很多限制性的条款,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市场活力。同时,我们也应该承认,更具灵活性的公司法无疑增加了信贷风险概率,这就要求银行的信贷从业人员需要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知识,强化法律意识,积极运用多种法律手段,在最大程度上保护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
[作者简介]鲁放,华夏银行无锡惠山支行。
[关键词]公司法;信贷;银行
在银行的信贷客户中,企业客户无疑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从法理上来说,企业可大致分为三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毫无疑问,在各种企业类型中,公司制企业是其中的最常见类型。尤其是在《公司法》正式颁布后,很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都经过公司制改造后设立为公司制的形式。
本文所述及的《公司法》,如无特别说明,是指2005年10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该法经过了较多修改,主要是在资本制度和公司治理方面。对银行而言,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和修订,对银行债权保护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新公司法也赋予了公司主体更大的自治空间,这同时意味着银行作为相对人要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和风险。
考虑到公司法条款众多,内容极为丰富详尽,本文仅就其在银行信贷工作中的若干应用进行分析,以下为具体条款在信贷实践中的应用:
一、公司的章程
通观整部《公司法》,出现频率最高的一个关键词就是“章程”。在英语词汇中,章程和宪法是同一个词:constitution,由见章程之于公司,正如同宪法之于国家,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规则,是设立公司的一个基本条件。设立一个公司除了必须有法定的股东或发起人、法定最低资本、组织机构、场所外,还必须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连接人与物两个要件的关键节点。是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等必须遵守的“宪法”。
在信贷工作中,银行的相关人员,如营销人员、授信审批人员均应认真阅读授信申请企业提供的公司章程,尤其应关注其中的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如有的企业章程明文规定,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应取得股东会的授权,并可能对其后的程序有严格限定,如银行在办理时忽略,就很有可能会带来授信风险。
二、公司的注册资本
针对目前公司法中注册资本制度的淡化,作为银行信贷从业人员,应当认识到,公司注册资本门槛的降低,公司设立和注销更为便利,难免良莠不齐。同时,银行应注意实缴资本与注册资本间的差距。新法允许分期缴纳出资,将使公司在设立后一段时期内处于资本不确定状态。在出资未全部到位期间,应重点关注公司现金流和其他有效资产的动态变化,增强对企业经营、盈利、偿债能力等综合实力的考察。
三、公司对外投资的情况
根据目前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而且并未规定公司对外比例的上限。这样规定,使一般的公司在很大程度上也获得了类似投资公司的待遇,有利于企业的扩张,方便企业主体的变化组合,增强企业活力。但同时,这也为贷款企业转移有效资产、逃避银行债务提供了便利条件,有些不良企业可能通过将资产移至新成立的公司,然后再以低价转让股权等形式,掏空贷款企业,将银行债权陷于危险境地。因此,银行除了关注贷款企业日常的经营活动以后,还应关注企业财务报表中的对外投资科目,有无对外投资情况。如有,此还应进一步了解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与经营情况等。
四、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情况
在05版《公司法》出台以前,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关于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问题,不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是一个争议不断的话题。原因在于,旧的《公司法》中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对此条款,各方解读不一而足,也导致了相当多的银行由于该条款而败诉,致使银行出现大量坏账。
而05版《公司法》此进行了明确,即:“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作如此修改,主要是考虑到关联交易并不会必然损害任何一方交易者的利益。就像亲兄弟明算账那样,只要关联交易是按照通常的商业判断准则来进行,谁也没有理由来禁止这类的交易。
但我们必须注意到的是,上述股东会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并不能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在信贷实践中,我们有时往往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即被担保股东也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参与了投票表决,而这种情况是被禁止的,如果银行以这样的決议认可公司的授信或担保申请,就会陷于风险之中。
五、中介机构
公司法明确了相关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使作为相对人的债权银行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加强保护。在银行的日常信贷业务中,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与银行有很多交集,如企业的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用于抵押资产的评估均有赖于中介机构的参与。在以往,由于各类中介机构资质不一,其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也有待考察。而公司法现规定对此类中介机构在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
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同时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从中长期而言,面对明确的法律责任,相关中介机构的由于利益驱使而产生的造假等行为等得到遏制,这一点,在目前的实践中已得到部分验证。
总体而言,目前的公司法增加了企业经营的自主性,取消了很多限制性的条款,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市场活力。同时,我们也应该承认,更具灵活性的公司法无疑增加了信贷风险概率,这就要求银行的信贷从业人员需要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知识,强化法律意识,积极运用多种法律手段,在最大程度上保护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
[作者简介]鲁放,华夏银行无锡惠山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