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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品是一种无形产品(体现为保险合同),它依赖于诚信而建立,并在市场上流通。但保险的特殊性又在一定程度上怂恿、默许着“不诚信”的行为。
众所周知,保险的一项根本原则是“最大诚信”原则,即在建立和执行保险合同过程的双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必须就保险合约规定的有关情况告知对方,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不诚信”行为。从保险人角度来讲,主要表现在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以及在处理索赔的过程中,由于经济利益关系,导致在对一些“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事件的处理过程中,难免会含有“不诚信”因素。从被保险人角度来讲,类似的“不诚信”似乎更为常见。被保险人投保时,“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他向保险人告知有关被保险人的各种情况,因为它直接影响到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保费。出于对个人利益的追逐,很自然地,他会故意或无意地隐瞒一些情况。保险人无从了解被保险人是否已经提供了足够的、准确的信息。于是,“不诚信”行为就发生了。因此,从保险诞生的那一天起,以“最大诚信”为基础的保险,就和“不诚信”有着必然的、不可避免的联系,离不开“诚信”的保险或多或少地偏离了诚信。由于在保险经营过程中,“不诚信”行为不可避免,保险人往往把它当作保险经营中一种合理的“前提”,在价格中附加了可能的“不诚信”成本。
但是,在意识到“不诚信”不可避免的同时,我们应该清楚地看到,羊毛出在羊身上。个人的“不诚信”行为,最后通过价格的提高,由全体被保险人以及整个社会承担。
因此,“不诚信”虽然有其产生的不可避免性。但作为一名消费者,都应该意识到以诚信为本,时时恪守之,为营造一个更美好的社会,作出一份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