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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在仅规定了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物质性人格要素的商事利用, 其实,随着经济的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人格利益可以用于商业,使这些人格利益发挥其自身逻辑中所包含的物质效应,做到物尽其用.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出发,借鉴美国及其它国家的先进经验,对我国今后可能出现的人格利益的商事利用做出预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