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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对民事再审程度的完善进行了探讨。民事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再审或依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以及人民法院依照自身的职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又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特殊的法律救济程序。
关键词 民事再审程序 完善
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
民事再审程序是我国司法制度中设立的一、二审程序之外的一种独立存在的审判程序,它作为一种特殊的纠错和救济程序,在保障当事人权利,纠正司法错误,维持当事人间的利益平衡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
2007 年10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立法机关首次以修正案的形式对施行了16年的《民事诉讼法》出台修改决定。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着重修改了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两大内容,其中关于再审程序的修改共有七处,涉及到申请再审管辖、再审事由、申请再审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期限等内容,意在解决当事人“申请再审难”的问题,切实保障再审程序主体的权利。
诚然,此次对再审程序的修改确有一定的进步,使之更加科学,操作性也更强,但是从一定意义上讲,依然无法从根本上满足完善我国再审程序的需要。目前,现行民事再审程序无论在法条规定上还是在程序设计的理念上,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在学术界及理论界已达成共识,全面改革民事再审程序已势在必行。对此,本文提出以下设想:
一、正名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定机关提起,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它又称为再审程序。”事实上,这两个概念是有区别的,再审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的上位概念,再审程序包括了审判监督程序和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基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监督权而引起的再审;再审程序则是人民法院对已经生效的裁判再次审理的程序。在实践中,把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程序等同起来会造成误解。有不少人认为,只有法定机关才有权提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与申诉一样,只是提供和发现错案的线索,而非发动再审程序的方式,这在深层次上反映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职权主义色彩。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的章名仍然为“审判监督程序”,并没有因为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而有所改变,使得章名与其规定的内容不符,也凸显了我国对于再审程序的定位,即侧重于以审判监督权为基础,主要依靠有权国家机关启动再审程序对错误的生效裁判加以纠正,这与其他国家所倡导的“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严重背离。因此,将“审判监督程序”正名为“再审程序”是完善我国民事再审制度中举足轻重的一步。
二、对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合理的限制
我国现行再审程序在再审提起方式的规定上,有着过于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在职权主义的观念下,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国家公权力过分介入,“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和“检察院抗诉”这两种再审提起方式得到了过大的发展,而“当事人申请再审”却近乎名存实亡。但目前我国由于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的,几乎90%以上是由当事人申请或案外人申诉而引起的,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自身主动检察、搜集材料而引发再审的情况微乎其微。并且,将再审的功能定位于恢复裁判的公信力更为准确,而非纠错。当裁判的公信力受到质疑时,司法的权威性受到挑战,生效裁判才有必要予以撤销。换言之,当裁判的公信力没有受到质疑,受裁判拘束的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的时候,以公权力提起再审将干涉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也会造成再审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的种种弊端。
三、构建再审之诉制度
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中,当事人的申请再审并不是作为一种诉权来对待,再审程序是由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由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特别是在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再审,使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重新回到诉讼程序。同时,由于当事人申请再审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诉,故对申请再审的提出以及审查处理均有不规范的地方,造成“无限申诉”、“无限再审”和“申请再审难”这类现象不断出现。
再审之诉与原来的诉讼虽然有密切关系,但与原来的诉讼并非承接关系,原来的诉讼程序已因裁判发生法律效力而终结。相对于原来的诉讼程序而言,再审程序是一个新的诉讼程序,所以当事人要求再审须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为此,应当将“申请再审”明确规定为“再审之诉”,通过赋予当事人再审诉权的立法规定形式来完善我国的再审程序。只有建立再审之诉,才能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解决“申请再审难”的问题,确立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和谐关系;才能消除“无限申诉”和“无限再审”的现象,实现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益的价值目标。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常怡.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2]廖中洪.民事诉讼改革热点问题研究综述.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3]齐树杰.民事司法改革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
[4]刘远.我国民事再审之诉构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优秀论文集,2006.
[5]张卫平.再审制度:新民事诉讼法的发展与实施.人民法院报,2007-11-08.
[6]李浩.民事再审程序的修订:问题与探索——兼评《修正案(草案)》对再审程序的修订.法律科学,2007(6).
关键词 民事再审程序 完善
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
民事再审程序是我国司法制度中设立的一、二审程序之外的一种独立存在的审判程序,它作为一种特殊的纠错和救济程序,在保障当事人权利,纠正司法错误,维持当事人间的利益平衡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
2007 年10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立法机关首次以修正案的形式对施行了16年的《民事诉讼法》出台修改决定。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着重修改了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两大内容,其中关于再审程序的修改共有七处,涉及到申请再审管辖、再审事由、申请再审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期限等内容,意在解决当事人“申请再审难”的问题,切实保障再审程序主体的权利。
诚然,此次对再审程序的修改确有一定的进步,使之更加科学,操作性也更强,但是从一定意义上讲,依然无法从根本上满足完善我国再审程序的需要。目前,现行民事再审程序无论在法条规定上还是在程序设计的理念上,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在学术界及理论界已达成共识,全面改革民事再审程序已势在必行。对此,本文提出以下设想:
一、正名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定机关提起,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它又称为再审程序。”事实上,这两个概念是有区别的,再审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的上位概念,再审程序包括了审判监督程序和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基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监督权而引起的再审;再审程序则是人民法院对已经生效的裁判再次审理的程序。在实践中,把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程序等同起来会造成误解。有不少人认为,只有法定机关才有权提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与申诉一样,只是提供和发现错案的线索,而非发动再审程序的方式,这在深层次上反映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职权主义色彩。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的章名仍然为“审判监督程序”,并没有因为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而有所改变,使得章名与其规定的内容不符,也凸显了我国对于再审程序的定位,即侧重于以审判监督权为基础,主要依靠有权国家机关启动再审程序对错误的生效裁判加以纠正,这与其他国家所倡导的“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严重背离。因此,将“审判监督程序”正名为“再审程序”是完善我国民事再审制度中举足轻重的一步。
二、对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合理的限制
我国现行再审程序在再审提起方式的规定上,有着过于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在职权主义的观念下,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国家公权力过分介入,“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和“检察院抗诉”这两种再审提起方式得到了过大的发展,而“当事人申请再审”却近乎名存实亡。但目前我国由于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的,几乎90%以上是由当事人申请或案外人申诉而引起的,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自身主动检察、搜集材料而引发再审的情况微乎其微。并且,将再审的功能定位于恢复裁判的公信力更为准确,而非纠错。当裁判的公信力受到质疑时,司法的权威性受到挑战,生效裁判才有必要予以撤销。换言之,当裁判的公信力没有受到质疑,受裁判拘束的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的时候,以公权力提起再审将干涉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也会造成再审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的种种弊端。
三、构建再审之诉制度
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中,当事人的申请再审并不是作为一种诉权来对待,再审程序是由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由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特别是在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再审,使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重新回到诉讼程序。同时,由于当事人申请再审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诉,故对申请再审的提出以及审查处理均有不规范的地方,造成“无限申诉”、“无限再审”和“申请再审难”这类现象不断出现。
再审之诉与原来的诉讼虽然有密切关系,但与原来的诉讼并非承接关系,原来的诉讼程序已因裁判发生法律效力而终结。相对于原来的诉讼程序而言,再审程序是一个新的诉讼程序,所以当事人要求再审须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为此,应当将“申请再审”明确规定为“再审之诉”,通过赋予当事人再审诉权的立法规定形式来完善我国的再审程序。只有建立再审之诉,才能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解决“申请再审难”的问题,确立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和谐关系;才能消除“无限申诉”和“无限再审”的现象,实现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益的价值目标。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常怡.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2]廖中洪.民事诉讼改革热点问题研究综述.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3]齐树杰.民事司法改革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
[4]刘远.我国民事再审之诉构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优秀论文集,2006.
[5]张卫平.再审制度:新民事诉讼法的发展与实施.人民法院报,2007-11-08.
[6]李浩.民事再审程序的修订:问题与探索——兼评《修正案(草案)》对再审程序的修订.法律科学,20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