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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仲裁以快速决策为目标,其“效率高” 、 “专业性强”等特点弥补了诉讼解决金融纠纷的不足,在解决金融纠纷方面成为一项重要的权利救济制度.然而,我国金融仲裁在实践运用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各地区仲裁机构发展水平差距较大、金融仲裁具体制度不完整以及缺乏对新型金融仲裁的进一步探索.在完善以上这些不足时,要通过落实仲裁“意思自治”原则、调整业内外人员比例搭配,增强仲裁公信力减小地区差距;通过增设“第三人制度” “临时保全措施” ,强化仲裁员身份“披露制度”等填补具体制度缺失;通过鼓励金融仲裁机构与金融市场主体多种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