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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中引入重整制度使得许多公司从困境中得到更生,免于破产,对于稳定社会政治、经济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例如,法院对公司重整制度的开始要件审理比较宽泛,审理条件没有细化,这极易造成债务人滥用重整程序,不利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本文将结合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的地区关于重整制度的立法规定,提出完善审查我国破产重整程序开始要件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