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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
2007年4月24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介绍了温家宝总理此前签署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情况,并答记者问。《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确立的主要制度有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和保障制度等项。
谈到制定信息公开条例的好处时,张穹说:“政府信息公开以后,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信息能够为广大群众知晓,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利于人民群众监督政府部门正确地行使行政权力,实现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通过立法来明确政府在信息公开上的责任、主体、原则、重点内容,无论对推进我国法治进程,还是对加速政务公开和社会信息化建设,无疑都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条例出台后,引起了国内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人民日报》发表文章指出:“继政务网上公开、政府新闻发布、政府决策听证等制度渐次推出之后,这一条例的出台,以法律的强制性,为打造透明政府上了最坚实的保险。”国际各大主流媒体也都在第一时间报道了此事。《华尔街日报》称:“中国增加政府透明度的新条例可能会让公众获得更多信息,帮助中央政府遏制腐败现象。”“美国之音”在网站发文,认为条例的公布是中国向着政府透明化、确保公众知情权的正确方向迈出的具有深远意义的一步。文章还援引推动各国反腐败“透明国际”组织一位高级官员的话,“全球有46个国家制定了信息公开法”。他认为,中国愿意学习别国的先进管理经验,与国际常规做法接轨,是向着政府透明化的方向迈出的重要一步。
政府信息公开必须准确、及时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速。在《条例》出台之前,全国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6个较大的市都推行了政务公开的试点。张穹对此给了很高的评价:“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府的权力运行过程公开透明就会大大地降低腐败发生的概率。”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反腐倡廉的进程中,媒体曝光的作用也如同阳光一样,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信息公开仍然存在内容不够广泛、公开形式不够规范、信息失真等问题;记者采访难,重大事件、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披露不及时,甚至不披露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张穹就“条例对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在哪些方面会有比较具体的改善”答记者问时说,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中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宪法规定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政府和媒体对政府信息的发布,都要依法进行。《条例》规定了必须准确、及时,这和媒体报道信息的要求是一致的。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系教授展江指出,《条例》对媒体而言益处显而易见。过去,媒体报道政府活动相对来说较为困难,采访政府部门往往会被以各种理由拒绝。而《条例》规定,政府信息需要及时公开,这就便于媒体跟进报道;政府是依法管理社会的组织,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离不开法律的授权,因此它是如何获得授权的、法律又对它作了哪些规定,公众亦需要知晓,从而也需借助媒体。
专家们同时呼吁,作为信息公开的主要责任方,政府一方面要在信息公开操作过程中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切实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另一方面政府应逐步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允许媒体对决策过程进行报道。
新闻发言人心里更有数了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副主任王国庆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指出,《条例》实施后,新闻发言人承担的职责更加明确了。以往开展新闻发布,是否定时定点、发布什么信息、发布到什么程度,都有很大的随意性。现在有条例管着,就不能想说什么才说什么,半年或一年才发布一次。新闻发言人违反条例规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该公布信息的时候没有公布,公布的信息不到位,都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条例》从四个方面对各级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作了基本要求,对市县、乡镇一级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重点内容作了更具体的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要重点公开的信息都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其中涉及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有关部门和新闻发言人须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公民知情权若受到侵犯,可以进行举报或提起行政诉讼。这些都将推动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健全和不断完善。
王国庆说,《条例》实施以后,新闻发言人和其团队面临的任务也更艰巨。在《条例》实施前的一年准备期中,各个行政机关都要对本机关大量的政府信息进行整理,哪些信息是必须公开的,哪些是不能公开的,不能无限放大不能公开的信息。还应该有专门的机构来负责建设政务网站等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因为新闻发布的渠道很多,除了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也是一个公布信息的重要载体。
此外,《条例》还规定,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进行沟通、确认。另外,这个信息是应该上一级机关才有权发布,下一级机关不经批准,不能擅自发布。这种信息发布的协调机制有助于建立一个完整的政府信息发布体系,新闻发言人可以在一个信息畅通的内部环境中工作,既能从决策层实时更新自己对全局情况的了解,又可以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协调,从而迅速搜集和掌握媒体和公众所关心的信息,得以随时接受外界的咨询。即使是回答敏感和棘手的问题,站在发布台上也能底气十足。
站在政府新闻发布最前沿的新闻发言人意识到,《条例》出台后对他们的要求提高了,工作方式也随之要变。除了不说“无可奉告”和及时发布新闻外,还要让发布的信息更能为公众所理解和接受。对此,江苏省南京市政府女新闻发言人徐宁认为,对于政策类的新闻发布,不仅仅是政策条文的公开,还必须是政策内涵的公开。公文有其写作规范,可能不是很通俗易懂。这就对政务公开提出了一个新的大众化解读的要求。当了三年新闻发言人的她用两句话总结了自己的职责:“通过各种方式让政策在第一时间到达市民的口眼耳,让政策切实地为市民服务。”
在阳光、透明政府和行使知情权的社会公众之间,真正连接民心、民意、民情,这将是步入政府信息公开时代的中国社会对新闻发言人的一大期望。
责编 少鸽
2007年4月24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介绍了温家宝总理此前签署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情况,并答记者问。《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确立的主要制度有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和保障制度等项。
谈到制定信息公开条例的好处时,张穹说:“政府信息公开以后,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信息能够为广大群众知晓,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利于人民群众监督政府部门正确地行使行政权力,实现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通过立法来明确政府在信息公开上的责任、主体、原则、重点内容,无论对推进我国法治进程,还是对加速政务公开和社会信息化建设,无疑都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条例出台后,引起了国内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人民日报》发表文章指出:“继政务网上公开、政府新闻发布、政府决策听证等制度渐次推出之后,这一条例的出台,以法律的强制性,为打造透明政府上了最坚实的保险。”国际各大主流媒体也都在第一时间报道了此事。《华尔街日报》称:“中国增加政府透明度的新条例可能会让公众获得更多信息,帮助中央政府遏制腐败现象。”“美国之音”在网站发文,认为条例的公布是中国向着政府透明化、确保公众知情权的正确方向迈出的具有深远意义的一步。文章还援引推动各国反腐败“透明国际”组织一位高级官员的话,“全球有46个国家制定了信息公开法”。他认为,中国愿意学习别国的先进管理经验,与国际常规做法接轨,是向着政府透明化的方向迈出的重要一步。
政府信息公开必须准确、及时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速。在《条例》出台之前,全国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6个较大的市都推行了政务公开的试点。张穹对此给了很高的评价:“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府的权力运行过程公开透明就会大大地降低腐败发生的概率。”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反腐倡廉的进程中,媒体曝光的作用也如同阳光一样,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信息公开仍然存在内容不够广泛、公开形式不够规范、信息失真等问题;记者采访难,重大事件、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披露不及时,甚至不披露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张穹就“条例对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在哪些方面会有比较具体的改善”答记者问时说,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中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宪法规定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政府和媒体对政府信息的发布,都要依法进行。《条例》规定了必须准确、及时,这和媒体报道信息的要求是一致的。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系教授展江指出,《条例》对媒体而言益处显而易见。过去,媒体报道政府活动相对来说较为困难,采访政府部门往往会被以各种理由拒绝。而《条例》规定,政府信息需要及时公开,这就便于媒体跟进报道;政府是依法管理社会的组织,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离不开法律的授权,因此它是如何获得授权的、法律又对它作了哪些规定,公众亦需要知晓,从而也需借助媒体。
专家们同时呼吁,作为信息公开的主要责任方,政府一方面要在信息公开操作过程中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切实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另一方面政府应逐步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允许媒体对决策过程进行报道。
新闻发言人心里更有数了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副主任王国庆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指出,《条例》实施后,新闻发言人承担的职责更加明确了。以往开展新闻发布,是否定时定点、发布什么信息、发布到什么程度,都有很大的随意性。现在有条例管着,就不能想说什么才说什么,半年或一年才发布一次。新闻发言人违反条例规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该公布信息的时候没有公布,公布的信息不到位,都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条例》从四个方面对各级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作了基本要求,对市县、乡镇一级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重点内容作了更具体的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要重点公开的信息都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其中涉及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有关部门和新闻发言人须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公民知情权若受到侵犯,可以进行举报或提起行政诉讼。这些都将推动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健全和不断完善。
王国庆说,《条例》实施以后,新闻发言人和其团队面临的任务也更艰巨。在《条例》实施前的一年准备期中,各个行政机关都要对本机关大量的政府信息进行整理,哪些信息是必须公开的,哪些是不能公开的,不能无限放大不能公开的信息。还应该有专门的机构来负责建设政务网站等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因为新闻发布的渠道很多,除了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也是一个公布信息的重要载体。
此外,《条例》还规定,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进行沟通、确认。另外,这个信息是应该上一级机关才有权发布,下一级机关不经批准,不能擅自发布。这种信息发布的协调机制有助于建立一个完整的政府信息发布体系,新闻发言人可以在一个信息畅通的内部环境中工作,既能从决策层实时更新自己对全局情况的了解,又可以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协调,从而迅速搜集和掌握媒体和公众所关心的信息,得以随时接受外界的咨询。即使是回答敏感和棘手的问题,站在发布台上也能底气十足。
站在政府新闻发布最前沿的新闻发言人意识到,《条例》出台后对他们的要求提高了,工作方式也随之要变。除了不说“无可奉告”和及时发布新闻外,还要让发布的信息更能为公众所理解和接受。对此,江苏省南京市政府女新闻发言人徐宁认为,对于政策类的新闻发布,不仅仅是政策条文的公开,还必须是政策内涵的公开。公文有其写作规范,可能不是很通俗易懂。这就对政务公开提出了一个新的大众化解读的要求。当了三年新闻发言人的她用两句话总结了自己的职责:“通过各种方式让政策在第一时间到达市民的口眼耳,让政策切实地为市民服务。”
在阳光、透明政府和行使知情权的社会公众之间,真正连接民心、民意、民情,这将是步入政府信息公开时代的中国社会对新闻发言人的一大期望。
责编 少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