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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品腐败
在传统的权钱交易模式中充当媒介的往往是古董、字画、珠宝玉石……高额的价值令这些物品有了等同于货币的作用,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以货币购买权力的赤裸裸。当社会整体性进入相对富足的阶段,财富不再是生存必需品时,被贴上精英或者上流社会标签的奢侈品,与古老的“送礼”传统和膨胀的虚荣心一拍即合,日益成为腐败的新宠。
作为贪腐案件中的一种物证,奢侈品的定位与价值评估存在相当大的争议。由于贿赂行为的私密性,行受贿双方的心理状态、言谈行为很难为第三人洞悉,所涉物品也较难以明确认定为非法所得还是正常购买,只能成为合法收入不足以支撑奢侈消费、有可能存在受贿行为的间接证据。即便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入罪,奢侈品的价值评估也存在相当大的模糊地带。
更深一层的顾虑是,经过二十年的发展,奢侈品腐败已经形成了一套成熟的模式,秩序渐生。除了商品类型相对固定外,收受方式、物品流转、最终走向等都已有迹可循,一套特别的供销循环链条已经隐约浮现。
高档手表这类奢侈品的价格鉴定比较特殊,因为它们基本上不存在贬值的可能,反而有很大的升值空间
刘宝在监狱服刑已经快半年了。他的身份真正变成罪犯是从6月30日开始的,因为这一天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他有期徒刑十年。
此前的刘宝曾是一个风光无限的人物:救火英雄,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原主任。虽然在京城副处的行政级别不是什么“大官”,但因为手握实权,也算是一言九鼎,尤其是在顺义区土地开发和利用领域。
然而,刘宝的风光人生因一块手表而改变,并因之被送进了囚牢。这一切得从2008年说起。
改变命运的一天
官方简历显示,现年50岁的刘宝曾经是出色的消防干警,参加过大兴安岭火灾扑救工作。1999年,他进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工作,从一名普通的科员做起,由副科长逐级提拔,2005年被任命为副局长,分管辖区内土地储备资源的调查、统计和分析工作。
据其妻子说,刘宝当消防员时,在工作上破过全国纪录;进了国土局后,一心扑在工作上,甚至在她怀孕时也很少回家。
就在仕途上正顺风顺水的时候,刘宝认识了潘京萍,其人生轨迹由此发生了巨变。
根据刘宝的供述,他与潘京萍相识于2008年,彼时的他已经出任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主任。这是一个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于2002年底成立,负责顺义区范围内土地收购储备、一级开发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
按照潘京萍的说法,经人介绍,她2006年下半年就认识了刘宝。那时,她是北京朗依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依公司)副总经理,负责销售和公司的对外联系工作,特别是与相关政府部门打交道。
且不管谁是谁非,可以肯定的是,2008年9月的一天,潘京萍敲门进了刘宝的办公室。
一番自我介绍之后,潘京萍告诉刘宝,朗依公司想到顺义区发展,需要买一块地,她来国土局咨询顺义区的土地规划情况。因为“觉得引进朗依公司有利于顺义区的经济发展”,刘宝向潘京萍作了说明。
不管是否真的是为了“顺义区的经济发展”,与潘京萍的这次见面成了刘宝人生的滑铁卢,却是确确实实的事。
三方面提供帮助
为了帮朗依公司尽快落户顺义,刘宝介绍潘京萍认识了顺义区李桥镇原党委书记李丙春(李丙春受贿案已进入司法程序,他也收了潘京萍的一块手表)。一开始,朗依公司看中了李桥镇的一块地,但最终因为那块地要走法院的拍卖程序而没有买成。
此后,刘宝根据对方要建药厂的具体情况,建议朗依公司买顺义区北务镇北方印刷产业基地的地。获得认可后,刘宝便给时任印刷产业基地管委会副主任的李某打电话,让她在选地一事上为潘京萍提供一些便利,把朗依制药公司留在开发区。刘宝不仅向潘京萍提供了尚未进入土地市场交易的地块信息,并告诉她,如果朗依公司看上了,他再协调该地块上市交易。
在确定所要购买的土地后,朗依公司就土地价格和出让方进行了交易前的“商量”,朗依公司希望出3000多万元。很快,朗依公司与北方印刷产业基地管委会就购买土地问题达成意向,随后该土地随即经由顺义区土地整理储备分中心履行挂牌手续,并由朗依公司按照自己的报价如愿购得。
作为土地整理储备分中心主任,刘宝在上述土地交易过程中,按照职权和程序行使了审批权。刘宝在后来的庭审中辩解说,“在朗依公司购地过程中,他是依法行使职权,并未为朗依公司谋取利益。”
但潘京萍的供词起到了重要作用,她认为:“在我们公司购地过程中,刘宝至少在获取土地信息、土地价格形成和排斥竞争对手三个方面起了作用。”
事实上,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开发布后,有购买意向的企业才能获取相关地块信息。显然,这些程序性规定在刘宝的招呼下,都化为乌有。
与此同时,按照正常程序,土地价格应按土地评估结果等综合因素由政府部门最终决定,买地企业只能根据自己的承受能力预估价格,按照起始价和定价规则购买,不能提前和出让方协商。朗依公司说多少钱就多少钱成交,显然不是正常现象。
另一方面,土地交易要经过招、拍、挂程序,最终价高者得地,因此,每一个购地企业都无法保证自己选中的地块不被其他市场参与者通过竞价拿走。由于潘京萍与刘宝等人认识,且在价格方面与出让方达成了一致,朗依公司购得选中的地理所当然。“对方就不会再考虑其他企业了,即便有别的企业去看地,也会找理由推掉。”潘京萍说。
收受手表后上交
2009年9月的一天,刘宝正在办公室里看文件,潘京萍再次不约而至。不过,这一次她不是来咨询的,而是来感谢的。
公司顺利落户顺义,朗依公司决定由潘京萍给提供过帮助的人送一块手表表示一下谢意。她此番是专程来给刘宝送表表示感谢的。
潘京萍在案发后曾表示,给刘宝送表还有另一层意思——因为朗依公司今后要在顺义发展,因此,除了向他表示感谢,还希望通过他认识更多的政府官员。“刘宝是负责顺义国有土地储备交易的领导,知道很多土地政策上的法规、规定,也掌握很多辖区内的土地利用信息,可以提前提供一些土地出让的信息,并介绍一些土地的实际管理部门如开发区管委会或者乡政府的负责人认识,这样在通过市场交易土地出让之前,就可以提前获取更多的信息如购买的条件和资质要求、价格构成以及其他竞争者的动态。”潘京萍说,“既然与刘宝建立了联系,就不想断了这个关系。”
两人寒暄几句之后,潘京萍便将包装好的手表放在刘宝办公室的沙发上,随即离开。至于当时说了些什么,两人都说记不太清楚了。
按照刘宝的说法,潘京萍放下东西就走了,他不想要,但没追上,又因为与潘京萍联系不上,退回去的想法只得暂时作罢,他后来口头向领导汇报过。潘京萍也说,刘宝当时确实推辞了几下。
据刘宝供述,潘京萍走后他将手表从沙发上拿到了办公桌上。因为不是自己的东西,他甚至没有打开包装盒看看里面究竟装的是什么。此后将近一年时间里,这块表就一直躺在他的办公桌上。
2010年6月,潘京萍因涉嫌另一起行贿案被逮捕。两个月之后,刘宝将手表上交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纪检部门,并与相关工作人员商量,将上交时间提前至2009年9月24日。
2010年8月4日,北京市检察院反贪局将刘宝涉嫌受贿犯罪的线索交由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反贪局查办;10月11日,二分检反贪局对刘宝立案侦查;12日,刘宝被刑事拘留;26日,被决定逮捕。
真的无法退还?
经过近八个月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前准备工作,2011年6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刘宝受贿案。
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至2010年间,刘宝利用职务便利为北京朗依制药有限公司在顺义区购买国有建设用地提供帮助,于2009年6月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潘京萍给予的以12万余元价格购买的积家牌手表一枚(购买价格为12.53万元,经鉴定2009年9月实际价为17.9万元)。
据公诉人张启明介绍,受贿物品的价格鉴定程序比较复杂,实际购买价格和折旧通常是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而高档手表这类奢侈品的价格鉴定更为特殊,因为它们基本上不存在贬值的可能,反而有很大的升值空间。
出庭支持公诉的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张启明此前提讯时曾提醒过刘宝,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坦白已成为法定从轻情节。法庭上,他也再三提醒刘宝争取一个好的认罪态度。但是,刘宝不仅对此前的供述予以否认,甚至对有自己亲笔签名的土地批件,也否认知悉情况。
争议不是来自于收受手表的事实本身,而是手表的退还与上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该《意见》同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在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对行贿人送财物当场确实无法推辞,或者事后才发现留有财物,在知道真相后,能及时将财物退还或上交的,就不认为其存在受贿故意,不能作受贿罪处理。
公诉人指出,刘宝上交手表是因为得知潘京萍案发的消息,担心她供出自己。
而刘宝的辩护人之一、山西省律协主席、黄河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飞认为,刘宝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李飞说,对刘宝来说,潘京萍送表是不可预知的,他既没有向她索要,也没有事先约定;而且手表一直放在他办公室里从未使用,刘宝主观上没有收受、占有手表的故意,只是因为联系不上潘京萍而客观上无法退还。更为关键的是,不论是否更改上交时间,在立案前甚至是纪检部门谈话前,他就将手表上交单位纪检部门了,而没有证据证明他是因为获知潘京萍案发为掩饰罪行才上交的,他此前就曾上交过30万元。同时,对于上述《意见》规定的“及时”,也有一个认定问题。因此,刘宝行为不构成犯罪,而且值得鼓励。
刘宝自己也否认是因为知道潘京萍被抓才上交手表,而且多次表示根本不知道手表值那么多钱。他陈述收受手表经过时先是长叹了一口气,然后小声说:“记不清了。”他说不知道潘京萍送来的是什么东西,直到上交给纪检部门时才知道里面是块名贵手表,收到东西就向局长作了口头汇报,并且说收表后没及时上交是“马虎”了。
“不是我的东西就上交了。”刘宝说。“你都不知道是什么东西,怎么向局长汇报?”“你不知道是什么东西,为什么要上交?为什么要改上交时间?”公诉人的质疑,让刘宝哑口无言。
刘宝还辩解说,自己一直想把东西归还给潘京萍,只是因为找不到她而无法归还。
刑罚标准是否严苛?
据了解,刘宝的受贿经历是奢侈品受贿犯罪中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即收受贿赂时是被动的,不了解受贿物品的真正价值,受贿行为暴露之后就上交相关部门,并辩解说不知道所收受物品的真实价值,没有占有所收受物品的意图,不应构成受贿罪。
在庭审后接受《方圆》记者采访时,张启明也表示,目前受贿犯罪中,像刘宝这样受贿后观望的情形较为普遍:一些人存在“先收钱再说,是否退还观望再定”的想法,比如收受了购物卡、银行卡却并不使用,一有风吹草动马上退赃,以为这样就能不以受贿罪处理。
“其实这种想法存在误区,受贿后观望并不影响受贿罪的定性。”张启明说。即使事后因其他原因将贿赂款物退回或上交,只是犯罪后的悔罪态度问题,不影响其先行行为的定性,仍构成受贿犯罪。
在量刑建议阶段,公诉人建议法庭量刑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三年。这立即引发了旁听席上的窃窃私语声,很多旁听者都没想到收一块手表,会判得这么重。
对此,张启明指出,盗窃6万元就可判十年以上,而受贿罪要达到10万元。“有的行窃者是迫于生计,但受贿官员通常衣食无忧,并且受贿犯罪的权钱交易往往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所以目前受贿罪的刑罚标准并非过于严苛。”
对于量刑,刘宝的辩护人提出,如果认定刘宝构成犯罪,他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向单位上交手表,自动投案并如实说明收受手表的主要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此外,没有证据证明刘宝指使他人修改上交日期,上交日期不是刘宝受贿的犯罪事实部分,因此应对刘宝减轻处罚,但未被法庭采纳。
6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刘宝有期徒刑十年,他没有提起上诉。
在传统的权钱交易模式中充当媒介的往往是古董、字画、珠宝玉石……高额的价值令这些物品有了等同于货币的作用,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以货币购买权力的赤裸裸。当社会整体性进入相对富足的阶段,财富不再是生存必需品时,被贴上精英或者上流社会标签的奢侈品,与古老的“送礼”传统和膨胀的虚荣心一拍即合,日益成为腐败的新宠。
作为贪腐案件中的一种物证,奢侈品的定位与价值评估存在相当大的争议。由于贿赂行为的私密性,行受贿双方的心理状态、言谈行为很难为第三人洞悉,所涉物品也较难以明确认定为非法所得还是正常购买,只能成为合法收入不足以支撑奢侈消费、有可能存在受贿行为的间接证据。即便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入罪,奢侈品的价值评估也存在相当大的模糊地带。
更深一层的顾虑是,经过二十年的发展,奢侈品腐败已经形成了一套成熟的模式,秩序渐生。除了商品类型相对固定外,收受方式、物品流转、最终走向等都已有迹可循,一套特别的供销循环链条已经隐约浮现。
高档手表这类奢侈品的价格鉴定比较特殊,因为它们基本上不存在贬值的可能,反而有很大的升值空间
刘宝在监狱服刑已经快半年了。他的身份真正变成罪犯是从6月30日开始的,因为这一天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他有期徒刑十年。
此前的刘宝曾是一个风光无限的人物:救火英雄,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原主任。虽然在京城副处的行政级别不是什么“大官”,但因为手握实权,也算是一言九鼎,尤其是在顺义区土地开发和利用领域。
然而,刘宝的风光人生因一块手表而改变,并因之被送进了囚牢。这一切得从2008年说起。
改变命运的一天
官方简历显示,现年50岁的刘宝曾经是出色的消防干警,参加过大兴安岭火灾扑救工作。1999年,他进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工作,从一名普通的科员做起,由副科长逐级提拔,2005年被任命为副局长,分管辖区内土地储备资源的调查、统计和分析工作。
据其妻子说,刘宝当消防员时,在工作上破过全国纪录;进了国土局后,一心扑在工作上,甚至在她怀孕时也很少回家。
就在仕途上正顺风顺水的时候,刘宝认识了潘京萍,其人生轨迹由此发生了巨变。
根据刘宝的供述,他与潘京萍相识于2008年,彼时的他已经出任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主任。这是一个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于2002年底成立,负责顺义区范围内土地收购储备、一级开发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
按照潘京萍的说法,经人介绍,她2006年下半年就认识了刘宝。那时,她是北京朗依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依公司)副总经理,负责销售和公司的对外联系工作,特别是与相关政府部门打交道。
且不管谁是谁非,可以肯定的是,2008年9月的一天,潘京萍敲门进了刘宝的办公室。
一番自我介绍之后,潘京萍告诉刘宝,朗依公司想到顺义区发展,需要买一块地,她来国土局咨询顺义区的土地规划情况。因为“觉得引进朗依公司有利于顺义区的经济发展”,刘宝向潘京萍作了说明。
不管是否真的是为了“顺义区的经济发展”,与潘京萍的这次见面成了刘宝人生的滑铁卢,却是确确实实的事。
三方面提供帮助
为了帮朗依公司尽快落户顺义,刘宝介绍潘京萍认识了顺义区李桥镇原党委书记李丙春(李丙春受贿案已进入司法程序,他也收了潘京萍的一块手表)。一开始,朗依公司看中了李桥镇的一块地,但最终因为那块地要走法院的拍卖程序而没有买成。
此后,刘宝根据对方要建药厂的具体情况,建议朗依公司买顺义区北务镇北方印刷产业基地的地。获得认可后,刘宝便给时任印刷产业基地管委会副主任的李某打电话,让她在选地一事上为潘京萍提供一些便利,把朗依制药公司留在开发区。刘宝不仅向潘京萍提供了尚未进入土地市场交易的地块信息,并告诉她,如果朗依公司看上了,他再协调该地块上市交易。
在确定所要购买的土地后,朗依公司就土地价格和出让方进行了交易前的“商量”,朗依公司希望出3000多万元。很快,朗依公司与北方印刷产业基地管委会就购买土地问题达成意向,随后该土地随即经由顺义区土地整理储备分中心履行挂牌手续,并由朗依公司按照自己的报价如愿购得。
作为土地整理储备分中心主任,刘宝在上述土地交易过程中,按照职权和程序行使了审批权。刘宝在后来的庭审中辩解说,“在朗依公司购地过程中,他是依法行使职权,并未为朗依公司谋取利益。”
但潘京萍的供词起到了重要作用,她认为:“在我们公司购地过程中,刘宝至少在获取土地信息、土地价格形成和排斥竞争对手三个方面起了作用。”
事实上,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开发布后,有购买意向的企业才能获取相关地块信息。显然,这些程序性规定在刘宝的招呼下,都化为乌有。
与此同时,按照正常程序,土地价格应按土地评估结果等综合因素由政府部门最终决定,买地企业只能根据自己的承受能力预估价格,按照起始价和定价规则购买,不能提前和出让方协商。朗依公司说多少钱就多少钱成交,显然不是正常现象。
另一方面,土地交易要经过招、拍、挂程序,最终价高者得地,因此,每一个购地企业都无法保证自己选中的地块不被其他市场参与者通过竞价拿走。由于潘京萍与刘宝等人认识,且在价格方面与出让方达成了一致,朗依公司购得选中的地理所当然。“对方就不会再考虑其他企业了,即便有别的企业去看地,也会找理由推掉。”潘京萍说。
收受手表后上交
2009年9月的一天,刘宝正在办公室里看文件,潘京萍再次不约而至。不过,这一次她不是来咨询的,而是来感谢的。
公司顺利落户顺义,朗依公司决定由潘京萍给提供过帮助的人送一块手表表示一下谢意。她此番是专程来给刘宝送表表示感谢的。
潘京萍在案发后曾表示,给刘宝送表还有另一层意思——因为朗依公司今后要在顺义发展,因此,除了向他表示感谢,还希望通过他认识更多的政府官员。“刘宝是负责顺义国有土地储备交易的领导,知道很多土地政策上的法规、规定,也掌握很多辖区内的土地利用信息,可以提前提供一些土地出让的信息,并介绍一些土地的实际管理部门如开发区管委会或者乡政府的负责人认识,这样在通过市场交易土地出让之前,就可以提前获取更多的信息如购买的条件和资质要求、价格构成以及其他竞争者的动态。”潘京萍说,“既然与刘宝建立了联系,就不想断了这个关系。”
两人寒暄几句之后,潘京萍便将包装好的手表放在刘宝办公室的沙发上,随即离开。至于当时说了些什么,两人都说记不太清楚了。
按照刘宝的说法,潘京萍放下东西就走了,他不想要,但没追上,又因为与潘京萍联系不上,退回去的想法只得暂时作罢,他后来口头向领导汇报过。潘京萍也说,刘宝当时确实推辞了几下。
据刘宝供述,潘京萍走后他将手表从沙发上拿到了办公桌上。因为不是自己的东西,他甚至没有打开包装盒看看里面究竟装的是什么。此后将近一年时间里,这块表就一直躺在他的办公桌上。
2010年6月,潘京萍因涉嫌另一起行贿案被逮捕。两个月之后,刘宝将手表上交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纪检部门,并与相关工作人员商量,将上交时间提前至2009年9月24日。
2010年8月4日,北京市检察院反贪局将刘宝涉嫌受贿犯罪的线索交由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反贪局查办;10月11日,二分检反贪局对刘宝立案侦查;12日,刘宝被刑事拘留;26日,被决定逮捕。
真的无法退还?
经过近八个月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前准备工作,2011年6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刘宝受贿案。
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至2010年间,刘宝利用职务便利为北京朗依制药有限公司在顺义区购买国有建设用地提供帮助,于2009年6月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潘京萍给予的以12万余元价格购买的积家牌手表一枚(购买价格为12.53万元,经鉴定2009年9月实际价为17.9万元)。
据公诉人张启明介绍,受贿物品的价格鉴定程序比较复杂,实际购买价格和折旧通常是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而高档手表这类奢侈品的价格鉴定更为特殊,因为它们基本上不存在贬值的可能,反而有很大的升值空间。
出庭支持公诉的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张启明此前提讯时曾提醒过刘宝,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坦白已成为法定从轻情节。法庭上,他也再三提醒刘宝争取一个好的认罪态度。但是,刘宝不仅对此前的供述予以否认,甚至对有自己亲笔签名的土地批件,也否认知悉情况。
争议不是来自于收受手表的事实本身,而是手表的退还与上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该《意见》同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在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对行贿人送财物当场确实无法推辞,或者事后才发现留有财物,在知道真相后,能及时将财物退还或上交的,就不认为其存在受贿故意,不能作受贿罪处理。
公诉人指出,刘宝上交手表是因为得知潘京萍案发的消息,担心她供出自己。
而刘宝的辩护人之一、山西省律协主席、黄河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飞认为,刘宝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李飞说,对刘宝来说,潘京萍送表是不可预知的,他既没有向她索要,也没有事先约定;而且手表一直放在他办公室里从未使用,刘宝主观上没有收受、占有手表的故意,只是因为联系不上潘京萍而客观上无法退还。更为关键的是,不论是否更改上交时间,在立案前甚至是纪检部门谈话前,他就将手表上交单位纪检部门了,而没有证据证明他是因为获知潘京萍案发为掩饰罪行才上交的,他此前就曾上交过30万元。同时,对于上述《意见》规定的“及时”,也有一个认定问题。因此,刘宝行为不构成犯罪,而且值得鼓励。
刘宝自己也否认是因为知道潘京萍被抓才上交手表,而且多次表示根本不知道手表值那么多钱。他陈述收受手表经过时先是长叹了一口气,然后小声说:“记不清了。”他说不知道潘京萍送来的是什么东西,直到上交给纪检部门时才知道里面是块名贵手表,收到东西就向局长作了口头汇报,并且说收表后没及时上交是“马虎”了。
“不是我的东西就上交了。”刘宝说。“你都不知道是什么东西,怎么向局长汇报?”“你不知道是什么东西,为什么要上交?为什么要改上交时间?”公诉人的质疑,让刘宝哑口无言。
刘宝还辩解说,自己一直想把东西归还给潘京萍,只是因为找不到她而无法归还。
刑罚标准是否严苛?
据了解,刘宝的受贿经历是奢侈品受贿犯罪中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即收受贿赂时是被动的,不了解受贿物品的真正价值,受贿行为暴露之后就上交相关部门,并辩解说不知道所收受物品的真实价值,没有占有所收受物品的意图,不应构成受贿罪。
在庭审后接受《方圆》记者采访时,张启明也表示,目前受贿犯罪中,像刘宝这样受贿后观望的情形较为普遍:一些人存在“先收钱再说,是否退还观望再定”的想法,比如收受了购物卡、银行卡却并不使用,一有风吹草动马上退赃,以为这样就能不以受贿罪处理。
“其实这种想法存在误区,受贿后观望并不影响受贿罪的定性。”张启明说。即使事后因其他原因将贿赂款物退回或上交,只是犯罪后的悔罪态度问题,不影响其先行行为的定性,仍构成受贿犯罪。
在量刑建议阶段,公诉人建议法庭量刑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三年。这立即引发了旁听席上的窃窃私语声,很多旁听者都没想到收一块手表,会判得这么重。
对此,张启明指出,盗窃6万元就可判十年以上,而受贿罪要达到10万元。“有的行窃者是迫于生计,但受贿官员通常衣食无忧,并且受贿犯罪的权钱交易往往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所以目前受贿罪的刑罚标准并非过于严苛。”
对于量刑,刘宝的辩护人提出,如果认定刘宝构成犯罪,他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向单位上交手表,自动投案并如实说明收受手表的主要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此外,没有证据证明刘宝指使他人修改上交日期,上交日期不是刘宝受贿的犯罪事实部分,因此应对刘宝减轻处罚,但未被法庭采纳。
6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刘宝有期徒刑十年,他没有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