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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论述了广告的概念和历史发展,以及目前广告中存在的历史问题及其出现的原因
关键词广告 伦理问题 道德意识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62-02
一、广告的概念
广告顾名思义就是广而告之的意思,是为了某种特定的需要,通过一定形式的媒体,并消耗一定的费用,公开而广泛地向公众传递信息的宣传手段。广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广告包括非经济广告和经济广告。非经济广告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广告,如政府行政部门、社会事业单位乃至个人的各种公告、启事、声明等。狭义广告仅指经济广告,又称商业广告,是指以盈利为目的的广告,通常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沟通信息的重要手段,或企业占领市场、推销产品、提供劳务的重要形式。
二、目前广告中存在的伦理问题及其出现的原因
(一)社会环境影响广告环境
广告处在一个广阔的社会环境和传播环境中,广告产业的发展和广告活动的开展,都无法脱离它所处的外部社会大环境。在多环境因素的影响作用下,中国广告市场的发展明显受制于宏观经济环境。对广告市场的影响起主要作用的有以下几个方面:国家经济发展、国家政治环境、国家政策环境、国际经济环境等。其中国家经济发展环境对广告业的影响最大也最为直接。
我国当前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由封闭走向全面开放的社会转型期及广告受众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道德价值发生了重大变异,原有的居支配地位的道德观念受到来自不同方面的挑战,各种道德标准之间的差别、碰撞和冲突日益明显。
我国广告业在转型期所出现的行为失范,正是由于在这一时期原有的与自然经济或产品经济相适应的道德秩序受到严重冲击,而新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秩序尚未形成,在此背景下某些广告行为便进入了一种“道德无政府”状态。
(二)广告界道德意识有待提高
广告从业者的法律意识、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是广告业规范化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检验一个国家广告业发展和成熟水平的重要标志。总的来说,我国广告从业者的责任意识是强的,但对于正处于初级阶段的广告市场而言,人们的首要目标往往着重于利益问题,忽视责任意识。
1.部分广告从业人员缺乏职业道德
20世纪80年代初全国只有1160家专业广告公司和16160名广告从业者,到2005年已是12.5万余广告经营单位以及94万从业大军。来势迅猛的商品经济大潮,使尚未做好充分准备的广告人匆忙上阵,难免出现一些不适症。一是表现在正规广告教育中。虽然自1983年以来我国大陆专、本科广告教育方兴未艾,但却普遍存在着重“器”轻“道”的教育思想偏失。二是表现在人才录用标准方面。一些广告招聘单位片面强调应聘者的职业背景和社会关系,重业绩指标、轻德行的表现,在客观上为滋生急功近利的不良职业心态提供了生存土壤。三是由于某些以偏概全的社会评价。
2.广告业自律意识还需提高
在自律和他律的两相结合中,制约广告人人格形成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是广告人的自觉意识和自我道德的完善。一方面表现在我国广告业自律状况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广告业自律水平还有很大差距。尤其是在行业道德自律方面我国广告业存在一些弊端,难免出现行业不正之风,从而助长了不道德广告行为的滋生。另一方面表现在广告业信誉观念不强。一些广告公司在商业利益驱动下,对有损自身形象的不道德广告行为听之任之,甚至自身就投机取巧,进行违纪违法的广告活动,大大降低了广告业在社会公众中的信誉。
(三)广告法律制度不完善
《广告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改善我国广告市场的无序状况起了重要作用。我国现行的《广告法》是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到目前为止,十载有余。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渐进和市场经济的渐趋完善,《广告法》部分内容已无法适应新时期、新形势对市场秩序、市场平衡和公平的需要,广告法律制度还不够成熟和健全,有些法令、法规还不完善。
1.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一是一些广告经营者素质低下,缺乏守法意识。由于部分广告经营者从业素质低下、职业道德观念淡漠,无视国家法律尊严,在对广告客户的验证审查方面,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私自降低审查标准,有的甚至放弃审查,只要广告客户出钱,不管手续是否齐全合法,便予以刊登和播放。
2.相关法律制度滞后
原有广告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和立法本身所具有的滞后性致使某些广告有机可乘。随着时代和经济的发展,形势的不断变化,现行的相关广告法律法规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广告业的规范和发展要求,日益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如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不够不足以震慑发布违法广告的经营者,对以网络广告为代表的新型广告进行监管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等等,使得违法虚假广告难以得到法律的真正规范和制裁。
3.执法力度不大
《广告法》中有些规定不便执法者具体操作,使得广告活动在作决策时,可能使之处于合法但有悖伦理的‘灰色’区域。这种行为或法律难以覆盖,或是否属正当行为很难判断,从而极富争议,不利于有效地控制不道德广告的产生。如《广告法》中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然而什么是“不文明”,条文中并没有具体规定,让工商部门执法无所适从。《广告法》公布之后,广告作品中“遇着红灯绕着走”、打“擦边球”的现象就更为突出。如《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是一些广告主利用俚语、外文等其他形式来表达“最佳”的含义,如使用“天下无双”等广告语。因为没有使用“最”字,《广告法》奈何不得。
(四)社会舆论监督不得力
通过对广告行为者的外部监督,形成一定的压力,对于消除广告行为的道德负面影响,是不可缺少的方面。但是目前我国对广告的舆论监督不得力,主要是:
第一,新闻传媒监督缺乏社会责任感。客观地说,社会转型和市场经济的大潮在冲击着人们的道德观念,同样波及到媒体行业,在传统的道德规范滑坡中,部分媒体也扮演着不光彩的角色,由于新闻传媒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广告,有些新闻单位为了经济效益,为了短期的利润而忽视道德准则,不加分析审核就播发那些践踏道德标准的广告,往往丧失社会责任心,随意发布广告。
第二,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差。消费者舆论监督是广告道德监督系统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对于净化广告传播环境起到积极的作用。消费者法律意识不强,不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这等于无形中纵容了问题广告的存在和泛滥。据有关调查表明,为维护自己正当权益,采取投诉、举报广告等做法的人不到1/4,消费者缺乏参与广告监管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不道德、不健康广告的蔓延。
总而言之,广告产生道德负面影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需要在以上几个方面加强改进,并且要消除广告的道德负面影响也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广告与社会、法制与道德、自律与监督等因素相互配合,综合治理。
参考文献:
[1]广思.广告司明确下半年广告监管重点.工商行政管理.1999(13).
[2]切实转变观念改革探索监管模式确保广告监管职能到位——惠鲁生副局长在全国广告监管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工商行政管理.2000(14).
[3]黄立,丁浩哲.改革广告监管方式确保广告监管和行政执法双到位.工商行政管理.1999(13).
[4]广告监管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韩新民同志在全国广告监管干部培训班上的讲话(节选).工商行政管理.2002(20).
关键词广告 伦理问题 道德意识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62-02
一、广告的概念
广告顾名思义就是广而告之的意思,是为了某种特定的需要,通过一定形式的媒体,并消耗一定的费用,公开而广泛地向公众传递信息的宣传手段。广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广告包括非经济广告和经济广告。非经济广告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广告,如政府行政部门、社会事业单位乃至个人的各种公告、启事、声明等。狭义广告仅指经济广告,又称商业广告,是指以盈利为目的的广告,通常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沟通信息的重要手段,或企业占领市场、推销产品、提供劳务的重要形式。
二、目前广告中存在的伦理问题及其出现的原因
(一)社会环境影响广告环境
广告处在一个广阔的社会环境和传播环境中,广告产业的发展和广告活动的开展,都无法脱离它所处的外部社会大环境。在多环境因素的影响作用下,中国广告市场的发展明显受制于宏观经济环境。对广告市场的影响起主要作用的有以下几个方面:国家经济发展、国家政治环境、国家政策环境、国际经济环境等。其中国家经济发展环境对广告业的影响最大也最为直接。
我国当前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由封闭走向全面开放的社会转型期及广告受众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道德价值发生了重大变异,原有的居支配地位的道德观念受到来自不同方面的挑战,各种道德标准之间的差别、碰撞和冲突日益明显。
我国广告业在转型期所出现的行为失范,正是由于在这一时期原有的与自然经济或产品经济相适应的道德秩序受到严重冲击,而新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秩序尚未形成,在此背景下某些广告行为便进入了一种“道德无政府”状态。
(二)广告界道德意识有待提高
广告从业者的法律意识、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是广告业规范化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检验一个国家广告业发展和成熟水平的重要标志。总的来说,我国广告从业者的责任意识是强的,但对于正处于初级阶段的广告市场而言,人们的首要目标往往着重于利益问题,忽视责任意识。
1.部分广告从业人员缺乏职业道德
20世纪80年代初全国只有1160家专业广告公司和16160名广告从业者,到2005年已是12.5万余广告经营单位以及94万从业大军。来势迅猛的商品经济大潮,使尚未做好充分准备的广告人匆忙上阵,难免出现一些不适症。一是表现在正规广告教育中。虽然自1983年以来我国大陆专、本科广告教育方兴未艾,但却普遍存在着重“器”轻“道”的教育思想偏失。二是表现在人才录用标准方面。一些广告招聘单位片面强调应聘者的职业背景和社会关系,重业绩指标、轻德行的表现,在客观上为滋生急功近利的不良职业心态提供了生存土壤。三是由于某些以偏概全的社会评价。
2.广告业自律意识还需提高
在自律和他律的两相结合中,制约广告人人格形成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是广告人的自觉意识和自我道德的完善。一方面表现在我国广告业自律状况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广告业自律水平还有很大差距。尤其是在行业道德自律方面我国广告业存在一些弊端,难免出现行业不正之风,从而助长了不道德广告行为的滋生。另一方面表现在广告业信誉观念不强。一些广告公司在商业利益驱动下,对有损自身形象的不道德广告行为听之任之,甚至自身就投机取巧,进行违纪违法的广告活动,大大降低了广告业在社会公众中的信誉。
(三)广告法律制度不完善
《广告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改善我国广告市场的无序状况起了重要作用。我国现行的《广告法》是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到目前为止,十载有余。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渐进和市场经济的渐趋完善,《广告法》部分内容已无法适应新时期、新形势对市场秩序、市场平衡和公平的需要,广告法律制度还不够成熟和健全,有些法令、法规还不完善。
1.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一是一些广告经营者素质低下,缺乏守法意识。由于部分广告经营者从业素质低下、职业道德观念淡漠,无视国家法律尊严,在对广告客户的验证审查方面,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私自降低审查标准,有的甚至放弃审查,只要广告客户出钱,不管手续是否齐全合法,便予以刊登和播放。
2.相关法律制度滞后
原有广告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和立法本身所具有的滞后性致使某些广告有机可乘。随着时代和经济的发展,形势的不断变化,现行的相关广告法律法规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广告业的规范和发展要求,日益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如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不够不足以震慑发布违法广告的经营者,对以网络广告为代表的新型广告进行监管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等等,使得违法虚假广告难以得到法律的真正规范和制裁。
3.执法力度不大
《广告法》中有些规定不便执法者具体操作,使得广告活动在作决策时,可能使之处于合法但有悖伦理的‘灰色’区域。这种行为或法律难以覆盖,或是否属正当行为很难判断,从而极富争议,不利于有效地控制不道德广告的产生。如《广告法》中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然而什么是“不文明”,条文中并没有具体规定,让工商部门执法无所适从。《广告法》公布之后,广告作品中“遇着红灯绕着走”、打“擦边球”的现象就更为突出。如《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是一些广告主利用俚语、外文等其他形式来表达“最佳”的含义,如使用“天下无双”等广告语。因为没有使用“最”字,《广告法》奈何不得。
(四)社会舆论监督不得力
通过对广告行为者的外部监督,形成一定的压力,对于消除广告行为的道德负面影响,是不可缺少的方面。但是目前我国对广告的舆论监督不得力,主要是:
第一,新闻传媒监督缺乏社会责任感。客观地说,社会转型和市场经济的大潮在冲击着人们的道德观念,同样波及到媒体行业,在传统的道德规范滑坡中,部分媒体也扮演着不光彩的角色,由于新闻传媒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广告,有些新闻单位为了经济效益,为了短期的利润而忽视道德准则,不加分析审核就播发那些践踏道德标准的广告,往往丧失社会责任心,随意发布广告。
第二,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差。消费者舆论监督是广告道德监督系统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对于净化广告传播环境起到积极的作用。消费者法律意识不强,不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这等于无形中纵容了问题广告的存在和泛滥。据有关调查表明,为维护自己正当权益,采取投诉、举报广告等做法的人不到1/4,消费者缺乏参与广告监管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不道德、不健康广告的蔓延。
总而言之,广告产生道德负面影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需要在以上几个方面加强改进,并且要消除广告的道德负面影响也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广告与社会、法制与道德、自律与监督等因素相互配合,综合治理。
参考文献:
[1]广思.广告司明确下半年广告监管重点.工商行政管理.1999(13).
[2]切实转变观念改革探索监管模式确保广告监管职能到位——惠鲁生副局长在全国广告监管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工商行政管理.2000(14).
[3]黄立,丁浩哲.改革广告监管方式确保广告监管和行政执法双到位.工商行政管理.1999(13).
[4]广告监管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韩新民同志在全国广告监管干部培训班上的讲话(节选).工商行政管理.20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