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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入权依内部人短线交易而产生 ,对内部人短线交易之收益行使归入权旨在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性。我国《证券法》对归入权的行使规定过于宽松和机械 ,操作性不强。结合美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交易法的有关规定和我国的实践 ,对行使归入权的主体、归入权行使的对象、行使归入权的期间以及归入权的利益计算等进行分析 ,指出我国在归入权的行使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