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愤型群体性事件的刑事政策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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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群体性事件是指有一定人数参加的,通过没有法定依据的行为对社会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事件。从行为目的出发,可将群体性事件分为泄愤型群体性事件和维权型群体性事件。本文所探讨的反日游行中暴力行为属于典型的泄愤型群体性事件,试图就此类行为的性质、特征、转化机制加以分析,对其中的一些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如何进行刑法规制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求将预防和处置此类行为纳入法制化轨道。
  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 泄愤型群体性事件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作者简介:娄云,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书记员,刑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刑法学;刘丹丹,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书记员,宪法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中图分類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146-02
  2012年9月10日,日本宣布“购买”钓鱼岛本岛、北小岛、南小岛,正式将三岛“收归国有”,由此引发民间新一轮反日浪潮。从9月11日起,民间抵制日货的情绪持续高涨,各地开始出现反对日本“购岛”的示威游行,随着9月15日、9月16日周末以及“九一八”纪念日的到来,抗议逐渐升级,北京、上海、西安、青岛、长沙、广州、深圳等多个城市频现非理性的抗议活动,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另一方面,“打砸抢烧”暴力行为,也给这次本着良好初衷的集体行为蒙上了沉重的阴影。
  一、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及类型界定
  对于群体性事件的内涵并无明确规定,学界对此也没有达成共识。关于群体性事件的表述只在两个官方文件中有所涉及。2000年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条文中规定的第二项行为方式为“集会、游行、示威和集体上访活动中出现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行为”,此行为形式与反日游行示威中出现的暴力行为相契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33号)中规定“本工作意见适用于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的群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于建嵘教授将群体性事件定义为“有一定人数参加的,通过没有法定依据的行为对社会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事件”。豍类型分为:维权行为、社会泄愤事件、社会骚乱、社会纠纷和有组织犯罪。豎从行为者的行为目的出发,可将群体性事件分为泄愤型群体性事件和维权型群体性事件。本文所探讨的反日游行中暴力行为的施害方与受害方并无直接的利益冲突,不存在所谓的维权,因此属于典型的泄愤型群体性事件。
  二、泄愤型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特点和成因分析
  (一)泄愤型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特点
  1.参与行动的群体构成具有复杂性
  反日游行参与者包括:一是民族主义群体,其抗议对象是日本,包括比较理性的和非理性的民族主义者。二是泄愤者,他们利用此次事件来表达意见或者发泄不满,又可分为一般民众和知识分子两个群体。一般民众参与这个运动主要是为了发泄,他们与非理性的民主主义者相互影响。三是示威人群中参杂的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黑恶势力”以及“不法分子”。
  2.行动组织、目的不明确性
  从行动的组织来看,行为主体之间无密切联系,也无明显的社会组织。爱国游行不知道具体是谁先在网络上发起,参加者很多都是“纯自发”。其中以9月15日发生在西安的游行最为明显。“早上从长安路和纬二街的路口出发时不过100多人,进西安城墙南门时已经过了3万,到钟楼下时,数目已经相当惊人。”“爱国、砸日系车、围观人群,三者混杂在一起,断续前行,留下砸烂或掀翻的车辆。”由此可见,砸车者混杂于围观者和爱国者之中,砸日系车是他们转嫁自身愤怒的一种方式,保钓口号为他们的违法行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3.行为发展的急剧性
  在行为发展过程中,新兴媒体,特别是微博、微信等微媒体的介入,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促使事件不断升温。日本“购岛”行为先是在网络上遭到网民强烈谴责,引起了网上大规模的群体性抗议,而博客、微博、微信等自媒体豏,因其特有的功能,在短时间内迅速传播舆论,并集合、煽动周边的人群,促使更多的人从虚拟走向游行示威的现实中去。
  4.行为方式、后果的犯罪性
  从行为方式及行为后果来看,泄愤型群体性事件通常伴随着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9月15日、16日两天的游行示威中,西安和长沙被公认为最失控,前者一位车主被砸穿颅脑致重伤,后者一间日资背景百货商场“平和堂”遭遇洗劫,/J)Q(X,f:`5[1y(来自:濠滨论坛bbs.0513.org-南通濠滨网)??W(N.O’}3这些都还不包括被砸的日系车。暴力行为后果,给本着良好初衷的反日游行示威活动蒙上了阴影,也使普通民众感到忧虑和愤怒。
  (二)泄愤型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分析0T1X8t$u2d#p;P(来自:濠滨论坛bbs.0513.org-南通濠滨网),u7B*c,R,X
  1.从行为主体的角度分析,非理性的民族主义者和单纯的泄愤者表现出同样的暴力行为,但发生机制不同,前者受民粹主义的鼓动,“民族主义是指对一个民族的忠诚和奉献,当民族主义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也会促动民粹主义的产生。”豐当本国民众感到本民族遭到外国民众欺辱或敌对势力威胁时,会迅速形成对外的敌视情绪。豑使得网络上的爱国民粹主义最终走向现实中的非理性极端行为。后者的心理机制则有所不同,他们曾经因为受到不公平待遇导致利益受损,当行为上遭受挫折后,心理上的不满、怨恨、暴躁、抵触情绪就更容易导致行为具有攻击性,并在合适的场合寻找借口发泄出来。豒受到群体意识的催化,两种心理相互感染,行为相互模仿,最终走向极端。   2.从地方政府管理的角度分析,警方管理活动的缺位是造成事件升级的另一个原因。游行示威前,对游行的参与人群、路线没有制定详细的预案,示威人群情绪失控而发生打砸抢烧从另一个角度也说明了政府治安管理能力薄弱,对游行的人群没有加以引导和控制。同时,不少地方也出现了由警方规划管理监督地非常有秩序的游行示威,表现了这些地方政府对大型群体活动应急应对管理的专业能力。
  3.从媒体角度分析,在事件发生之前主流媒体未能正确引导舆论方向。在日本宣布“购岛”三天以来,各大门户网站、主流报刊杂志等各大媒体,均报道民间出现了以抗议示威、抵制日货、放弃赴日为典型代表的反日现象。当媒体大肆渲染民间开始出现抵制日货的行为时,爱国主义就已经开始走向了极端,而如果舆论一开始就没有引导正确的导向,非理性的声音战胜了理性的声音,那么任何理性的声音想要发生就会更加的艰难。
  三、刑事政策在泄愤型群体性事件引发犯罪中的适用
  刑事政策是指根据犯罪情况的变化,运用刑罚及其有关制度,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以期实现抑制和预防犯罪之目的的策略、方针、措施和原则。豓新中国的刑事政策历经调整,直至2006年10月召开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表现为非犯罪化、非监禁化、非刑罚化。“严”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济”有三层含义:一是救济,即所谓以宽济严、以严济宽;二是协调,即所谓宽严有度、宽严审势;三是结合,即所谓宽中有严、严中有宽。豔
  在涉罪泄愤型群体性事件中如何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无明确规定,可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高检发研字〔2007〕2号)第14条规定,“处理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治少数,争取、团结、教育大多数的原则。对极少数插手群体性事件,策划、组织、指挥闹事的严重犯罪分子以及进行打砸抢等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或者骨干分子,要依法严厉打击。对一般参与者,要慎重适用强制措施和提起公诉;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第30条第2款规定,“对于群体性事件中发生的杀人、放火、抢劫、伤害等犯罪案件,要注意重点打击其中的组织、指挥、策划者和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积极参与者;对因被煽动、欺骗、裹胁而参加,情节较轻,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上述两条文的规定检察機关、审判机关如何从宏观上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有指导意义。但基于事件成因的复杂性与特殊性,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重视证据的收集
  不仅要查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收集直接证据,同时也应查明案件的细节事实,收集间接证据。豖同时要注重搜集程序的合法性,避免因片面追求“实质正义”而忽视“形式正义”。此次暴力游行示威引发的犯罪中,公安机关及时发布犯罪嫌疑人照片,敦促其自首,案件的顺利破获的得益于市民提供线索以及公共空间内摄像头的拍摄,此类证据能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犯罪事实。与此同时,公安机关还应注重搜集犯罪嫌疑人其他入罪出罪的证据,避免为了“从快”、“从严”打击此类犯罪而人为缩短调查取证时间。
  (二)刑罚谦抑原则的适用
  在区分罪与非罪的时候,应坚持刑罚谦抑处置的立场,审慎把握入罪标准。在群体中有人借助合法的维权手段维权失败,有人对他人遭遇有心理共鸣,还有人完全是受失控的群体情绪感染。这些行为人大多不具有强烈的反社会性,对他们的暴力行为,如果能通过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措施妥善解决的,就不必再诉诸刑罚。与此同时,部分事件中,混入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黑恶势力”以及“不法分子”,对此类人群应当坚决运用刑罚手段予以惩治,以有效防止暴力传染与暴力示范效果。
  (三)充分重视刑事和解的作用
  新《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设“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一章,明确了刑事和解适用的范围、程序及结果。泄愤型群体性事件中适用刑事和解,前提是应当在法律框架内明确适用对象,笔者认为,刑事和解应适用于那些因泄愤或者受群体感染而涉嫌犯罪的行为人,他们是因为冲动而犯罪,其主观恶性不同于一般的恶性刑事犯罪,对一些“黑恶势力”、“不法分子”等排除适用。
  注释:
  于建嵘.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及其基本特征.中国政法大学报.2009(6).
  俞可平.现代进程中的民粹主义.战略与管理.1997(1).
  夏亮.网络群体事件中民粹主义兴起的成因分析.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7).
  于建嵘.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及其基本特征.中国政法大学报.2009(6).
  杨春洗,高铭暄,等.刑事法学大辞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78页.
  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法学杂志.2006(1).
  方顺才,李益明.宽严相济:司法机关在群体性事件引发犯罪处理中的定位与选择.铜仁学院学报.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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