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双轨制”选择下的被执行人实体救济

来源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f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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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和解争议的救济方式,《执行和解规定》第九条赋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或者另行起诉的“双轨制”救济途径。作为被执行人最终的债权履行方案,无论是恢复执行原执行名义抑或继续履行执行和解协议,都取决于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存在无效、撤销或者解除事由。上述问题均属实体问题,故应赋予被执行人诉讼的救济途径。关于诉讼途径的选择,鉴于《执行和解规定》第十六条已肯定另行起诉以及债务人异议之诉在我国缺失的现实,进一步完善另行起诉应成为对被执行人实体救济的首选方案。从我国执行和解制度的特殊性出发,另行起诉也可达成停止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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