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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当事人对一审民事判决不服,在上诉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而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法院早请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再审早请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5条的规定,遂以通知书的形式驳回申请。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提出抗诉。而有些法院的同志认为,此案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