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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差役改革在组织上发生了州县役人由官雇向私募的转化,乡役人以都保为单位的地域组织因之遭到种种扭曲与变形。南宋经界与差役法的调整试图在清理土地关系的基础上更富弹性地容纳多种社会关系,使乡役组织能够在乡村社会自发而有序的完成,无需行政力量的过多介入,而对在城的胥吏活动则力求加以规限。乡与都的职能分化正反映出州县行政在实际运行中所发生的城乡观念的分野,其运行的内在理路主导了此后乡村基层组织的演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