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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土地补偿费在具体发放上通常采用投票表决的方式。本文认为这种做法不仅引发了无效率的游说活动,而且由于得不到相关制度的支撑,特别是在产权的界定、土地调整的适用标准以及土地承包期限方面的不匹配,使其难以达到既定目的。在进一步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本着村民组成员应该风险共担、损失共负的思想,笔者对现有的补偿费发放规则提出了改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