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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条有悖于《行政处罚法》对公正的价值追求;违背《行政处罚法》所倡导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权力和权利这对行政法所关注的主要矛盾的价值取向上与现代法治对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不相适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条的内容可以作如后调整: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罚的证据;对有记录资料且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应当即时依法予以处罚;对有记录资料但不能确定驾驶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一般程序查明违法事实,即时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