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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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各国之间的民商事往来日益频繁,国际民商事争议进入到诉讼程序,管辖权的确定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但是各国基于对本国主权的考虑以及对国家司法主权的维护,在确定管辖权时都会基于本国的考虑,不断扩张管辖权。当发生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时,各国之间应该相互协调相互配合解决。
  关键词: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协调
  一、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在国家拥有司法权的前提下,一国法院或其他有权审判机关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的民事、商事类案件的权限范围及法律依据。在国际民事诉讼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管辖权的确定,这是一国法院处理国际民商事争议案件的前提条件和基础。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是指在处理国际民商事争议进行诉讼时,与案件相关联的国家都主张自己有管辖权,或者都放弃对案件的管辖的情况。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因为涉外因素的介入,通常是各国之间的管辖权冲突问题,解决起来需要考虑的因素较多,解决的难度就会增加。
  1.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类型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积极冲突一般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当事人“一事两诉”,一种是“一事再理”。“一事两诉”是指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原告针对同一被告在两个国家的法院起诉,或者是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分别在两个国家的法院起诉。“一事再理”是指一个案件已经在甲国起诉,该国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并且已经作出了明确的终局判决,而当事人将同一案件又在乙国法院起诉。
  2.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产生原因
  各国在民事诉讼管辖权立法方面的差异是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产生的直接原因。各国在国际民事诉讼案件中,一般都是依据本国的相关规定而主张管辖权或者放弃管辖权,所以各国规定的不同是管辖权冲突产生的直接原因。
  在国际民商事争议发生时,当事人为了追求对其有利的判决结果,通常会“挑选法院”。当事人为了获得对其有利的判决结果,会在几个均有管辖权的法院中挑选出对其有利的法院进行诉讼,当事人“择地行诉”的现象屡见不鲜,这样就会使管辖权冲突由立法上的可能变为了现实。
  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解决途径
  当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发生时,各国不能仅仅为了本国的司法主权和保护本国公民利益的最大化而一味地争取或者放弃管辖权,这样不利于国家间的交往以及国际民商事来往。因此各国应该积极解决管辖权冲突,相互配合,相互协调。
  1.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应用广泛,是一种灵活的法律选择方法。因此其也可以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中作为一种指导性原则来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在立法上应当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制定本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规范的基础,将那些与案件存在密切联系的连结因素作为涉外民事管辖权的标志和根据肯定下来,以使司法管辖权建立在合理的基础之上,防止管辖权确定的偶然性。从实践来看,一国仅从扩张本国法院管辖权的片面利益出发,不去注重管辖权的国际协调,在立法上采用“最低限度联系点”、“单面连接点”等一些偶然的联系因素作为管辖根据,是产生管辖权冲突的一个很重要的根源。
  2.适用不方便法院规则
  “不方便法院规则”是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所特有的诉讼制度,用来解决“一事两诉”等不合理的诉讼。纵观司法实践,经常会出现当事人“挑选法院”的情况,在多国法院对一个案件都享有管辖权时,当事人便会选择对其有利的法院,但是考虑到诉讼成本以及从被告、证人的角度考虑不利于当事人的,法院可以以不便为由,放弃对案件的管辖权,由对当事人有利的其他外国法院审理。
  3.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事不再理”原则可以有效地解决“一事再理”问题,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一方面当一案件已经由外国法院作出判决的,针对当事人对同一案件向本国法院提起的诉讼,本国法院可以“一事不再理”为由,拒绝受理这样的案件。另一方面,如果本国法院对某个案件正在审理或者已经作出判决,但是某个外国法院也受理了同一案件并作出判决,本国法院则拒绝承认和执行该外国法院的判决,这也是许多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所确定的普遍原则。
  三、我国协调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规则及其完善
  在处理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时,我国法院过多强调国家主权而忽视了国际协调。对我国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不管一方当事人是否已经在它国法院起诉或者他国法院是否已经接受起诉并正在审理,我国法院均可受理另一方当事人的起诉,并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这样的做法在国际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看来,有违国际礼让和国际协调的精神。
  1.确立不方便法院规则
  不方便法院规则是法院在进行自我约束的一种规则,是减少和避免管辖权冲突的一种合理方法,在严格符合条件下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并不会影响内国法院的管辖权以及有损内国的司法主权。我国的国际私法学界也早已有了这样的探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享有管辖权的诉讼,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认为实际行使管辖权对当事人及案件的审理均极不方便,且有其他法院对该诉讼的审理更为方便时,经被告申请,可以决定不行使管辖权。当然在确定这种审理的不方便的时候,应该严格符合条件不能随意适用不方便法院规则。
  2.协议管辖规则
  国际民商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各国的国内立法也有相关的规定,同时有关国际条约中对协议管辖也有了明确的规定。协议管辖基于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所以协议管辖在解决和避免管辖权冲突方面有一定的作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应该紧跟国际立法趋势,扩大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这样有利于解决管辖权的冲突,并确保当事人意思自由,促进商业往来。
  四、结论
  各国在确定管辖权时,不能只是一味地扩张管辖权,在一个国际民商事往来日益频繁的当今时代下,各国应该相互协调解决管辖权冲突问题。我国也应该紧跟国际立法的趋势,在“最密切联系原则、不方便法院规则”的指导下,同时完善协议管辖制度,这样最终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民商事往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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