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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197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是本世纪西方自由主义的典型代表人物,他极力捍卫个人自由,崇尚自由竞争和市场秩序,强烈反对国家计划指令干涉。自生自发秩序是其整个理论体系的基石,在其整个理论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本文将围绕秩序、自生自发秩序的概念,和其发展脉络以及与组织这一术语的关系等问题进行详细的阐述与说明。试图对自生自发秩序进行一个最详细、最真实、最原初的解读。
关键词 秩序 自生自发秩序 组织
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是本世纪西方自由主义的典型代表人物,他极力捍卫个人自由,崇尚自由竞争和市场秩序。他倡导自生自发秩序,认为唯有遵循自生自发秩序才不会摧毁我们的文明。自生自发秩序在其整个理论体系中占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这一理念是支撑其整个社会理论的基石,是其自由理论生发的基础。哈耶克对自生自发秩序的阐释在《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中有着相当精彩的论述,理清了秩序、自生自发秩序概念的脉络,详细阐述了自生自发秩序理论。
一、 何为秩序
每一个社会的正常运行,必定会有一种秩序或明或暗,或强或弱的影响着整个社会。故理解自生自发秩序,我们首先需对秩序是什么有一个准确的理解。哈耶克认为:“秩序,意指一种事态,其间,无数且各种各样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极为密切的,所以我们可以从我们对整体中的某个空间部分或某个时间部分所作的了解中学会对其余部分作出正确的预期。”可见,不仅每个社会都会有一种秩序,而且这种秩序不是刻意创造出来的。同时,对他人所做行动的预期与他人实际的所作所为的一致性是我们满足自己目标的一种评判标准,也可以说是一种秩序。
在哈耶克看来,秩序分两种,一种是“人造的秩序”,一种是“增长的秩序”。
“人造的秩序”就是源于外部的秩序或刻意的安排。“人造的秩序”相对简单、具体,并服务于该秩序创造者的意图和目的。“增长的秩序”是源于内部的秩序或是自我生成的秩序。也就是自生自发秩序。社会的运行发展大多是增长的秩序也就是自生自发秩序起主导作用。
二、 自生自发秩序的源出和特点
(一)自生自发秩序源出于其要素对某些行为规则的遵循
哈耶克反复强调:“自生自发秩序的形成乃是他们的要素在应对其即时性环境的过程中遵循某些规则所产生的结果。”但是在哈耶克看来,规则一词常常意指了错误的观点,因此有必要对规则这一概念进行一下界定。首先,我们需要将常规性与规则区别开来。其次,“规则是在那些遵循它们的要素并不明确知道它们的情况下存在并发挥作用的。”由此,人们接受、传播这些规则,人们违反规则的行为能够得到纠正,并对适当行为的不同见解进行裁定。
需注意“不是每一种常规性都一定会产生整体秩序的。”由此,我们就需弄清楚,何种规则能够形成社会秩序。要素之行为规则并不一定产生秩序。人們在选择进化的过程中趋向于遵循整个群体的行为秩序所依赖为基础的行为规则方面的倾向。那么,规则须拥有什么样的特性才能使个人行动产生出一种整体秩序?首先,他们行动的环境氛围相同;其次他们有有共同的文化传统;再次,普遍遵守某项规则,有助于他们的行动取得成功,也就是说对他们有益。
(二)自生自发秩序的特点
1、复杂性。自生自发秩序是源于内部的秩序或是自我生成的秩序。不是任何智者刻意制造出来的秩序。因为自生自发秩序的复杂程度不是人之心智刻意把握的。“自生自发秩序的存在无需为我们的感官能力所及,因为它有可能是以那些只能被我们从心智上加以重构的纯粹的抽象关系为基础的。”因此,自生自发秩序是复杂的。这并不是说任何自生自发秩序都是复杂的,相较于人造秩序相比,自生自发秩序的复杂程度更高。
2、抽象性。自生自发秩序不可能由人们的直觉而认知到,自生自发秩序“是由那些只能根据抽象特征性加以界定的要素之间的抽象关系构成的。”而其重要性在于对这样一种抽象秩序的维续“是对某种特定的关系结构加以维护,或者使某一特定种类的要素继续以一种特定的方式发生关系。”
除此以外,我们需要注意自生自发秩序与目的之间的微妙关系。自生自发秩序本身不具有目的,因为这种秩序不是由外在的力量所创设的。但是,如果此处的目的不是指要素的目的意识,而是功能的意思话,二者有一定相关性。
三、自生自发秩序的构成
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是由个人和组织构成的。在一个较大规模的群体中,人们之间的合作都是以自生自发秩序和组织为基础的。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可以发现这样一个事实:“尽管一些群体会为了实现某些特定的目的而组织起来,但是所有这些分立的组织和个人所从事的活动之间的协调,则是由那些有助益于自生自发秩序的力量所促成的。”比如说家庭、工厂、公共部门等,它们都是组织,它们被整合进一种更为宽泛的自生自发秩序中。这么说来,“社会”一词可以描述自生自发秩序。这种社会的自生自发秩序无须具有一个组织所通常具有的那种明确的边界。因为这种社会中往往会有好几个联系密切的个人组成的核心。此时,每个个人既是大社会的成员也是众多其它部分社会中的成员。在大社会中,有一个占据着特别位置的组织——政府。政府在确保社会的自生自发秩序得到人们遵循方面是不可或缺的。
本文为中国政法大学创新实践项目《基于哈耶克“否定性正义观”审视我国社会公平问题——以贫富分化问题为例》(项目编号:201413SSCX106)部分成果。
参考文献:
[1][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第一卷)[M].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12,54,55,57,58,63,64,65,68,70.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 秩序 自生自发秩序 组织
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是本世纪西方自由主义的典型代表人物,他极力捍卫个人自由,崇尚自由竞争和市场秩序。他倡导自生自发秩序,认为唯有遵循自生自发秩序才不会摧毁我们的文明。自生自发秩序在其整个理论体系中占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这一理念是支撑其整个社会理论的基石,是其自由理论生发的基础。哈耶克对自生自发秩序的阐释在《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中有着相当精彩的论述,理清了秩序、自生自发秩序概念的脉络,详细阐述了自生自发秩序理论。
一、 何为秩序
每一个社会的正常运行,必定会有一种秩序或明或暗,或强或弱的影响着整个社会。故理解自生自发秩序,我们首先需对秩序是什么有一个准确的理解。哈耶克认为:“秩序,意指一种事态,其间,无数且各种各样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极为密切的,所以我们可以从我们对整体中的某个空间部分或某个时间部分所作的了解中学会对其余部分作出正确的预期。”可见,不仅每个社会都会有一种秩序,而且这种秩序不是刻意创造出来的。同时,对他人所做行动的预期与他人实际的所作所为的一致性是我们满足自己目标的一种评判标准,也可以说是一种秩序。
在哈耶克看来,秩序分两种,一种是“人造的秩序”,一种是“增长的秩序”。
“人造的秩序”就是源于外部的秩序或刻意的安排。“人造的秩序”相对简单、具体,并服务于该秩序创造者的意图和目的。“增长的秩序”是源于内部的秩序或是自我生成的秩序。也就是自生自发秩序。社会的运行发展大多是增长的秩序也就是自生自发秩序起主导作用。
二、 自生自发秩序的源出和特点
(一)自生自发秩序源出于其要素对某些行为规则的遵循
哈耶克反复强调:“自生自发秩序的形成乃是他们的要素在应对其即时性环境的过程中遵循某些规则所产生的结果。”但是在哈耶克看来,规则一词常常意指了错误的观点,因此有必要对规则这一概念进行一下界定。首先,我们需要将常规性与规则区别开来。其次,“规则是在那些遵循它们的要素并不明确知道它们的情况下存在并发挥作用的。”由此,人们接受、传播这些规则,人们违反规则的行为能够得到纠正,并对适当行为的不同见解进行裁定。
需注意“不是每一种常规性都一定会产生整体秩序的。”由此,我们就需弄清楚,何种规则能够形成社会秩序。要素之行为规则并不一定产生秩序。人們在选择进化的过程中趋向于遵循整个群体的行为秩序所依赖为基础的行为规则方面的倾向。那么,规则须拥有什么样的特性才能使个人行动产生出一种整体秩序?首先,他们行动的环境氛围相同;其次他们有有共同的文化传统;再次,普遍遵守某项规则,有助于他们的行动取得成功,也就是说对他们有益。
(二)自生自发秩序的特点
1、复杂性。自生自发秩序是源于内部的秩序或是自我生成的秩序。不是任何智者刻意制造出来的秩序。因为自生自发秩序的复杂程度不是人之心智刻意把握的。“自生自发秩序的存在无需为我们的感官能力所及,因为它有可能是以那些只能被我们从心智上加以重构的纯粹的抽象关系为基础的。”因此,自生自发秩序是复杂的。这并不是说任何自生自发秩序都是复杂的,相较于人造秩序相比,自生自发秩序的复杂程度更高。
2、抽象性。自生自发秩序不可能由人们的直觉而认知到,自生自发秩序“是由那些只能根据抽象特征性加以界定的要素之间的抽象关系构成的。”而其重要性在于对这样一种抽象秩序的维续“是对某种特定的关系结构加以维护,或者使某一特定种类的要素继续以一种特定的方式发生关系。”
除此以外,我们需要注意自生自发秩序与目的之间的微妙关系。自生自发秩序本身不具有目的,因为这种秩序不是由外在的力量所创设的。但是,如果此处的目的不是指要素的目的意识,而是功能的意思话,二者有一定相关性。
三、自生自发秩序的构成
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是由个人和组织构成的。在一个较大规模的群体中,人们之间的合作都是以自生自发秩序和组织为基础的。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可以发现这样一个事实:“尽管一些群体会为了实现某些特定的目的而组织起来,但是所有这些分立的组织和个人所从事的活动之间的协调,则是由那些有助益于自生自发秩序的力量所促成的。”比如说家庭、工厂、公共部门等,它们都是组织,它们被整合进一种更为宽泛的自生自发秩序中。这么说来,“社会”一词可以描述自生自发秩序。这种社会的自生自发秩序无须具有一个组织所通常具有的那种明确的边界。因为这种社会中往往会有好几个联系密切的个人组成的核心。此时,每个个人既是大社会的成员也是众多其它部分社会中的成员。在大社会中,有一个占据着特别位置的组织——政府。政府在确保社会的自生自发秩序得到人们遵循方面是不可或缺的。
本文为中国政法大学创新实践项目《基于哈耶克“否定性正义观”审视我国社会公平问题——以贫富分化问题为例》(项目编号:201413SSCX106)部分成果。
参考文献:
[1][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第一卷)[M].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12,54,55,57,58,63,64,65,68,70.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