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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存,国民经济日益向好,同时,各地区财经违纪现象也频繁发生。为了减少财经违纪给国家和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需要对现象的主要表现形式、产生的原因进行剖析,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符合当前国情的治理措施。
【关键词】财经违纪;原因分析;治理对策
长期以来,财经领域的违法违纪行为和贪污腐败现象都是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事情。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得到不断建设与完善,但是财经领域的违法范围行为依然时有发生,同时伴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犯罪的形式和方向也会出现变动。要想从根本上遏制财经违纪行为的发生,就要对违纪的特点和原因进行深度剖析,从源头上寻找防止财经违纪行为的对策。
一、财经违纪的表现形式
近年来,通过对财政监督检查查处的财经违纪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目前的财经违纪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隐瞒收入,私自设立小金库,挥霍浪费;公款吃喝送礼;挤占、挪用国家专项资金;违规购置;任意处置国家财产,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等。通过分析发现,这些违纪行为呈现出金额大、涉及面广,集体违纪、窝案串案,隐蔽性增强,执法部门违纪现象增多的趋势。同时,一些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的经济违纪现象相当严重,部分领导具有审批权,能够更加直接的接触到项目资金,便于将这些资金挪作他用。目前的执法部门具有执法处罚权、收费权等,一方面他们查处他人违纪行为并收取罚金;另一方面他们将收取的罚金挪作他用。同时一些监管部门在管理其他部门的同时,自身公款吃喝的现象也相当严重。
二、财经违纪现象产生的原因
造成财经违纪的原因有很多,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自身法制意识淡薄,经受不住诱惑
一直以来,我国政府对财经违纪行为都秉持着不宽恕严格按法律规程处罚的态度,尽管如此,依然不少人在面对金钱诱惑时,没有把持住自己,铤而走险,为了一时之快,葬送自己的一生。他们并不缺少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但是不认为自己就会成为法律适用的对象,认为能够凭借自己的权利逃脱法律的制裁,因此这些人就很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诱惑和驱使,在经济生活中不能自觉守法,为了个人利益制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做出侵犯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2.经济体制不健全
我国正处在经济改革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旧的经济思想观念已经打破,但是新的体系还没有建立完善,原有的法律法規尽管正在不断修改,但是依然同目前的经济形势无法完美契合,这就给了部分单位“钻法律空子”的机会,他们踩着法规的边界办事,同时各个单位之前存在相互攀比的现象,使得违纪行为变得十分常见。
3.执法环境差,监督管理流于形式
目前,我国不少政府部门依靠收费养活自己单位的员工,因此一旦经济监督审查触及到自身利益他们就会百般阻挠,甚至采取报复行为,希望审查不要落实到自己头上。一旦审查发现问题并处理下来,他们也会采取阻碍行为,使处理的效果大打折扣,加剧执法环境的恶劣。此外,一部分部门领导认为发展经济、加强经济建设和项目引进才是重中之重,而认为对财政的监督管理是很次要的事。因此在财政监督管理方面投入的资金和关注不足,导致监督管理流于形式,为贪污腐败现象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三、防止财经违纪现象的对策
针对目前已经暴露出来的财经违纪现象,有关部门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坚持查防并举、管教结合的方针,从根本上消除财经违纪现象滋生的土壤。
1.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
守法和执法的前提是要有法可依,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社会活动包括经济活动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社会正在经历转型的关键时期,原有的法律法规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近几年查处的一些违纪行为是由规章制度上存在的问题造成的,因此需要针对制度上存在的问题进行法律法规的完善,加快财政监督立法进程,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财政监督管理的地位,用符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法律来约束经济行为,切实改变目前财政监管部门无法可依的局面。
2.加强对领导干部及群众的法制教育
法律对人的行为具有强制约束作用,但是仅有法律还是不够的,必须对领导干部和群众进行法制教育,使他们了解法、认识法,从而增强自身的法制观念和抵抗诱惑的能力。目前,一些地区挪用公款的现象较为严重,这些行为多是领导指挥财会人员进行的,财会人员在制度与领导命令之间很难做出选择,往往为了自身利益,而听取领导的错误指挥,因此尽管制度和法律是存在的,但是依然有很多人冒着受到处罚的风险违背法律,这就说明健全和完善法律仅仅是法治道路上走第一步,对人们进行普法教育才是关键,制度只有有人执行了才能突出它的作用。因此需要对领导关不和群众进行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觉悟,特别是对领导干部,必须组织干部轮训学习财政和财务管理的知识,加强政治思想和精神文明教育,使他们认识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违法行为都要付出相应的代价。
3.积极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现有的财政管理办法不足以及资金支付办法落后等问题是导致乱收费、乱罚款现象频发的主要原因。为了改变这一问题,需要积极推进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加强单位预算管理,减少财政资金在各个部门之间的中转流程,提高电子财政财务管理的时效性,收回部分单位对财政收入的直接支配权,交给市政府统一管理,从而减少乱收费现象的发生。
4.加大监督审查力度
监督和审查不力是造成当前财经违纪现象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此不论是国家监督还是单位内部监督,都应当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行事,定期不定期对一些重点区域进行审查,加强前期审查与中后期审查的结合。同时,加强对已发现问题的分析,探讨问题出现的原因,并积极寻找对策。目前,财经违纪现象屡禁不止还与处罚力度不足有很大关系,不少人在违纪行为中得到的利益要远远高于他受到的惩罚,因此要彻底改变过去处罚不力的情况,任何违纪行为都不能简单罚款就了事,还要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甚至追求其刑事责任,以儆效尤,提高其他人员对法律的敬畏意识,使他们认清违纪行为可能会给自己和家庭带来的严重后果,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最后,还要加强财政干部职工的廉政教育,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素养,确保他们在工作过程中能够自觉遵纪守法。
5.加强财会队伍建设
财经领域的违纪行为有一部分是由于财会人员自身工作能力不足引起的,有的是因为不熟悉法律法规,有的是因为业务不熟练,有的是因为思想道德素养不高,对领导言听计从,有的甚至心怀鬼胎,为领导出谋划策指导他们进行财经违纪行为。针对这一现象,要求财经主管部门不断加强财会队伍建设,不仅要定期组织他们参加财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同时还要对他们的个人素质和能力进行考核,只有审查合格的财会人员才能入职从事财会管理工作。此外,要加强对在职财会人员的管理,建立信用档案,根据他们的信用状况确定是否继续聘用或辞退,对有违纪行为的财会人员要采取吊销资格证的措施并且规定其永远不得从事该行业工作,从而为财会人员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为优秀的财会人员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优化整个财会行业的风气,为经济建设和单位的财政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四、结束语
财经违纪深刻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有关部门必须针对当前暴露出来的问题寻找积极有效的解决措施,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减少违纪现象滋生的土壤,为经济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空间。
参考文献:
[1]陈焕玲.关于财经违纪现象的剖析及治理对策[J].农场经济管理,2012,01:51-52.
[2]方向平.财经违纪问题浅析[J].财政监督,2011,19:42.
[3]李彪.财经违纪现象及其治理措施[J].财会通讯,2013,02:128.
【关键词】财经违纪;原因分析;治理对策
长期以来,财经领域的违法违纪行为和贪污腐败现象都是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事情。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得到不断建设与完善,但是财经领域的违法范围行为依然时有发生,同时伴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犯罪的形式和方向也会出现变动。要想从根本上遏制财经违纪行为的发生,就要对违纪的特点和原因进行深度剖析,从源头上寻找防止财经违纪行为的对策。
一、财经违纪的表现形式
近年来,通过对财政监督检查查处的财经违纪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目前的财经违纪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隐瞒收入,私自设立小金库,挥霍浪费;公款吃喝送礼;挤占、挪用国家专项资金;违规购置;任意处置国家财产,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等。通过分析发现,这些违纪行为呈现出金额大、涉及面广,集体违纪、窝案串案,隐蔽性增强,执法部门违纪现象增多的趋势。同时,一些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的经济违纪现象相当严重,部分领导具有审批权,能够更加直接的接触到项目资金,便于将这些资金挪作他用。目前的执法部门具有执法处罚权、收费权等,一方面他们查处他人违纪行为并收取罚金;另一方面他们将收取的罚金挪作他用。同时一些监管部门在管理其他部门的同时,自身公款吃喝的现象也相当严重。
二、财经违纪现象产生的原因
造成财经违纪的原因有很多,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自身法制意识淡薄,经受不住诱惑
一直以来,我国政府对财经违纪行为都秉持着不宽恕严格按法律规程处罚的态度,尽管如此,依然不少人在面对金钱诱惑时,没有把持住自己,铤而走险,为了一时之快,葬送自己的一生。他们并不缺少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但是不认为自己就会成为法律适用的对象,认为能够凭借自己的权利逃脱法律的制裁,因此这些人就很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诱惑和驱使,在经济生活中不能自觉守法,为了个人利益制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做出侵犯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2.经济体制不健全
我国正处在经济改革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旧的经济思想观念已经打破,但是新的体系还没有建立完善,原有的法律法規尽管正在不断修改,但是依然同目前的经济形势无法完美契合,这就给了部分单位“钻法律空子”的机会,他们踩着法规的边界办事,同时各个单位之前存在相互攀比的现象,使得违纪行为变得十分常见。
3.执法环境差,监督管理流于形式
目前,我国不少政府部门依靠收费养活自己单位的员工,因此一旦经济监督审查触及到自身利益他们就会百般阻挠,甚至采取报复行为,希望审查不要落实到自己头上。一旦审查发现问题并处理下来,他们也会采取阻碍行为,使处理的效果大打折扣,加剧执法环境的恶劣。此外,一部分部门领导认为发展经济、加强经济建设和项目引进才是重中之重,而认为对财政的监督管理是很次要的事。因此在财政监督管理方面投入的资金和关注不足,导致监督管理流于形式,为贪污腐败现象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三、防止财经违纪现象的对策
针对目前已经暴露出来的财经违纪现象,有关部门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坚持查防并举、管教结合的方针,从根本上消除财经违纪现象滋生的土壤。
1.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
守法和执法的前提是要有法可依,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社会活动包括经济活动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社会正在经历转型的关键时期,原有的法律法规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近几年查处的一些违纪行为是由规章制度上存在的问题造成的,因此需要针对制度上存在的问题进行法律法规的完善,加快财政监督立法进程,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财政监督管理的地位,用符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法律来约束经济行为,切实改变目前财政监管部门无法可依的局面。
2.加强对领导干部及群众的法制教育
法律对人的行为具有强制约束作用,但是仅有法律还是不够的,必须对领导干部和群众进行法制教育,使他们了解法、认识法,从而增强自身的法制观念和抵抗诱惑的能力。目前,一些地区挪用公款的现象较为严重,这些行为多是领导指挥财会人员进行的,财会人员在制度与领导命令之间很难做出选择,往往为了自身利益,而听取领导的错误指挥,因此尽管制度和法律是存在的,但是依然有很多人冒着受到处罚的风险违背法律,这就说明健全和完善法律仅仅是法治道路上走第一步,对人们进行普法教育才是关键,制度只有有人执行了才能突出它的作用。因此需要对领导关不和群众进行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觉悟,特别是对领导干部,必须组织干部轮训学习财政和财务管理的知识,加强政治思想和精神文明教育,使他们认识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违法行为都要付出相应的代价。
3.积极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现有的财政管理办法不足以及资金支付办法落后等问题是导致乱收费、乱罚款现象频发的主要原因。为了改变这一问题,需要积极推进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加强单位预算管理,减少财政资金在各个部门之间的中转流程,提高电子财政财务管理的时效性,收回部分单位对财政收入的直接支配权,交给市政府统一管理,从而减少乱收费现象的发生。
4.加大监督审查力度
监督和审查不力是造成当前财经违纪现象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此不论是国家监督还是单位内部监督,都应当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行事,定期不定期对一些重点区域进行审查,加强前期审查与中后期审查的结合。同时,加强对已发现问题的分析,探讨问题出现的原因,并积极寻找对策。目前,财经违纪现象屡禁不止还与处罚力度不足有很大关系,不少人在违纪行为中得到的利益要远远高于他受到的惩罚,因此要彻底改变过去处罚不力的情况,任何违纪行为都不能简单罚款就了事,还要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甚至追求其刑事责任,以儆效尤,提高其他人员对法律的敬畏意识,使他们认清违纪行为可能会给自己和家庭带来的严重后果,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最后,还要加强财政干部职工的廉政教育,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素养,确保他们在工作过程中能够自觉遵纪守法。
5.加强财会队伍建设
财经领域的违纪行为有一部分是由于财会人员自身工作能力不足引起的,有的是因为不熟悉法律法规,有的是因为业务不熟练,有的是因为思想道德素养不高,对领导言听计从,有的甚至心怀鬼胎,为领导出谋划策指导他们进行财经违纪行为。针对这一现象,要求财经主管部门不断加强财会队伍建设,不仅要定期组织他们参加财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同时还要对他们的个人素质和能力进行考核,只有审查合格的财会人员才能入职从事财会管理工作。此外,要加强对在职财会人员的管理,建立信用档案,根据他们的信用状况确定是否继续聘用或辞退,对有违纪行为的财会人员要采取吊销资格证的措施并且规定其永远不得从事该行业工作,从而为财会人员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为优秀的财会人员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优化整个财会行业的风气,为经济建设和单位的财政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四、结束语
财经违纪深刻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有关部门必须针对当前暴露出来的问题寻找积极有效的解决措施,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减少违纪现象滋生的土壤,为经济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空间。
参考文献:
[1]陈焕玲.关于财经违纪现象的剖析及治理对策[J].农场经济管理,2012,01:51-52.
[2]方向平.财经违纪问题浅析[J].财政监督,2011,19:42.
[3]李彪.财经违纪现象及其治理措施[J].财会通讯,2013,0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