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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在企业中处于顺应地位,在社会分配体系之中处于弱势地位,在转型社会结构中处于底层地位;农民工作为生产诸要素的合作者具有分享社会财富合理份额的诉求,作为人和公民具有享有基本权利保护的诉求,也有通过社会群体力量表达利益的诉求;农民工身份群体的利益应通过基本权利保护机制、结社机制、社会风险保障机制与行政保护机制获得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