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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计算机在人们生活中的广泛应用,软件作为计算机的基本构成要件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一直不断的更新。因此,在计算机技术越来越重要的情况下,我国也开始给予少数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本文就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保护展开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计算机;概念;专利性保护
前言
研究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问题,必须要了解计算机软件的相关概念。计算机软件作为新兴自然科学发展的一部分,与微电子技术的发展密不可分。据有效数据显示,计算机的性能以每18个月的速度发展,而速度的提升又与计算机软件紧密相连。为了促进计算机软件的快速发展,法律的保护确实是有必要的。在人们的普遍意识当中,《版权法》是最为有效的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工具。然而,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版权法》有其本质的缺陷,不能完全适应软件行业的发展。在探索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进程中,《专利法》逐渐步入人们的视野。因此,为了更好的运用《专利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探析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相关概念及软件专利保护的必要性,有助于完善《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计算机软件概述
(1)软件工程学的基本概念
我们所讲的软件工程学主要是指研究如何通过先进的科学技术为计算机的软件开发提供指导服务,以最少的投资来换取高效的回报,以高质量的计算机软件为人们提供更好的科技服务。软件工程学涉及范围非常广,是一门边缘学科,其内容包括:人体工程学、系统工程学、经济学和心理学等多个学科领域。通过对各学科的交叉研究与指导,设计出应用更为方便、设计更加人性化的软件。
(2)计算机软件的基本功能
我们知道计算机作为一个电子设备,主要是由硬件和软件两个部分组成的,对于计算机的研发和更新既要考虑硬件因素,又必须在软件工程方面投入更多的精力,一般来讲,计算机的软件系统包括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两个组成部分,系统软件的功能是监控、维护、管理计算机运行过程中的各个软件,如人们常见的操作系统和病毒查杀系统;应用软件就是指能够满足人们工作和生活的需要,帮助人们解决实际问题的软件,如常见的Office办公系统、人事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系统等。软件的作用就是通过自身的逻辑分析和计算功能,指导计算机的正确有效运行,让用户能够更加方便的操作。
二、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保护的必要性
(1)有利于激励软件开发者
软件开发不是一件容易的工作,资金的投入是最为关键的因素。如IBM公司每年为开发软件的投资达到数亿美元,微软也是如此。因此可以说,优良的大型软件就是资金堆砌起来的,当然这种巨型软件的经济价值也是不可估量的。大型软件的开发需要很多技术人员,而各个阶段的工作也是非常复杂和艰难的,因而保护好软件以避免在软件使用过程中的侵权,保护软件开发者的经济利益是非常有必要的。由于软件自身的特点,很多软件投入到市场以后,很多使用者根据“反向工程”分析得出软件的算法、设计思想,进而设计原开发者一样的软件,据此与原开发者进行市场竞争,导致原开发者投入的资金得不到应有的回报。这种现象在软件版权保护时期是经常发生的,但是给予软件的专利保护,就可以避免“反向工程”这种高级侵权模式,从而更好地保护软件开发者的利益,达到软件的不断创新,激励软件开发者设计出更好的软件。
(2)有利于增强软件行业竞争
计算机软件获得专利保护后,很多问题都可以避免,如“反向工程”。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就是当某一个关键软件获得专利保护,就意味着其他软件开发商需要等待二十年才能够开发同样的软件,这是由专利保护的独占性特征决定的。为此很多软件开发商绝不会眼睁睁地看着对手独占市场,他们会加大资金投入,壮大软件开发队伍,开发出竞争性更强、经济价值更高的软件。尤其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国际竞争不断加强,软件行业的发展关系着国家正常运作的很多方面,因此,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不仅是法律应该规定的,也是为适应国际经济竞争环境下的一个必然要求。
(3)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
法律的产生,不仅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一个国家的法律制约着经济发展的模式和个人的行为方式,有效的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用《专利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也是对专利制度的考验。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有关经济增长的定义存在着四种不同的学说,如有资本说、人力与资本结合说、技术进步说、还有专业人员与特定技术的结合说。纵观这四种学说的实质内容,它们的一个共同点就是知识在经济增长中的巨大作用。知识产权是新兴产业创造财富的关键因素,而软件行业作为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聚集着专业的技术人员、特殊知识的积累和软件公司巨大的资金支撑,这是软件行业能够做到持续创造财富的关键。而人天生具有趋利的特性,为利益保持着高度的创新热情,专利制度正是利用了这一特点,让人们在创作和发明中给予创作者垄断的权利,从而鼓励创作者推陈出新,最终促进经济增长。专利制度的合理性,符合软件开发者的利益需求,又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
三、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保护的措施
(1)严格控制软件专利授权
坚持传统专利法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三性判断,确保有革新意义的软件才能获得专利保护。据统计,全世界每年开发的软件中只有10%具備申请专利的条件,得到专利授权的不到3%,因此,我国也应设定适合中国具体情况的评价标准。对于新颖性而言,应尽量做到推陈出新,具备从无到有的革新内容。对于创造性,要求有资格获得专利的发明必须具有一定的创造高度,达到较高的创新水平,“必须与现有技术存在显著区别,不能从现有技术一望便可知”。如果一项软件没有对所属领域作出技术上的贡献,那么该发明就不具有创造性,也就不具有可专利性。产品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都体现在产品结构上,因此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也应该从产品的结构入手。在考察软件产品时,还应立足于“功能性描述材料”进行考察,也就是软件中指令和代码部分,因为软件指令以及通过指令传递的技术方案本身就是软件专利审查的核心部分。最后,必须考虑软件的实用性,一项软件设计出来和硬件不兼容,不能为需求者带来便利,那么这项软件技术再高也没有使用价值。因此,“申请专利的软件,要有明确的与之配套的硬件设施手段,能够切实交付使用的软件,而不能总停留在纸面的务虚的构想”。
(2)适当限制专利人行使权利
“必须在专利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之间寻求平衡,对专利人权利的行使加以适当的限制”。因为专利权的排他性很强,如果不对专利权人的权利进行适当限制,很可能会引起垄断,不但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危害,还会阻碍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开发出来的软件一旦获得专利保护,专利人很容易选择垄断或者以价格谋取暴利,对于一些必要的软件,公众无法找到可替代的软件,就只能花费大笔钱买进此软件。因此,对专利权人的权利必须采取适当的限制,由国家专利管理机构在特定的条件下直接干预专利权人的权利行使,以防止专利权人对专利技术的不合理垄断,确保公共利益得到保护。
三、结语
总而言之,计算机作为科学技术发展中的必然产物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已被广泛的应用,网络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也推动了计算机软件行业的快速发展。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作为现今最重要的模式,在技术层面已经得到广泛认可,如商业软件、技术软件上已经取得很大成效。我们要充分完善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制度,促进计算机软件行业的繁荣,全面推动知识产权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林承铎.计算机软件版权与专利交叉保护立法探析[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5:728-731.
[2]彭佳伟.关于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探析[J].无线互联科技,2012,12:71.
[3]华鹰.论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及保护方式[J].中国发明与专利,2005,06:60-62.
[4]刘娟,佟晓慧,肖霞.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浅谈[J].电子制作,2013,14:97.
[5]朴京顺.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制度的问题研究[J].电子知识产权,2011,08:92-94.
[6]吴佳.对计算机软件专利法保护的几点思考[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1:101-105.
[7]刘静.计算机软件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9,04:342+344.
【关键词】计算机;概念;专利性保护
前言
研究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问题,必须要了解计算机软件的相关概念。计算机软件作为新兴自然科学发展的一部分,与微电子技术的发展密不可分。据有效数据显示,计算机的性能以每18个月的速度发展,而速度的提升又与计算机软件紧密相连。为了促进计算机软件的快速发展,法律的保护确实是有必要的。在人们的普遍意识当中,《版权法》是最为有效的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工具。然而,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版权法》有其本质的缺陷,不能完全适应软件行业的发展。在探索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进程中,《专利法》逐渐步入人们的视野。因此,为了更好的运用《专利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探析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相关概念及软件专利保护的必要性,有助于完善《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计算机软件概述
(1)软件工程学的基本概念
我们所讲的软件工程学主要是指研究如何通过先进的科学技术为计算机的软件开发提供指导服务,以最少的投资来换取高效的回报,以高质量的计算机软件为人们提供更好的科技服务。软件工程学涉及范围非常广,是一门边缘学科,其内容包括:人体工程学、系统工程学、经济学和心理学等多个学科领域。通过对各学科的交叉研究与指导,设计出应用更为方便、设计更加人性化的软件。
(2)计算机软件的基本功能
我们知道计算机作为一个电子设备,主要是由硬件和软件两个部分组成的,对于计算机的研发和更新既要考虑硬件因素,又必须在软件工程方面投入更多的精力,一般来讲,计算机的软件系统包括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两个组成部分,系统软件的功能是监控、维护、管理计算机运行过程中的各个软件,如人们常见的操作系统和病毒查杀系统;应用软件就是指能够满足人们工作和生活的需要,帮助人们解决实际问题的软件,如常见的Office办公系统、人事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系统等。软件的作用就是通过自身的逻辑分析和计算功能,指导计算机的正确有效运行,让用户能够更加方便的操作。
二、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保护的必要性
(1)有利于激励软件开发者
软件开发不是一件容易的工作,资金的投入是最为关键的因素。如IBM公司每年为开发软件的投资达到数亿美元,微软也是如此。因此可以说,优良的大型软件就是资金堆砌起来的,当然这种巨型软件的经济价值也是不可估量的。大型软件的开发需要很多技术人员,而各个阶段的工作也是非常复杂和艰难的,因而保护好软件以避免在软件使用过程中的侵权,保护软件开发者的经济利益是非常有必要的。由于软件自身的特点,很多软件投入到市场以后,很多使用者根据“反向工程”分析得出软件的算法、设计思想,进而设计原开发者一样的软件,据此与原开发者进行市场竞争,导致原开发者投入的资金得不到应有的回报。这种现象在软件版权保护时期是经常发生的,但是给予软件的专利保护,就可以避免“反向工程”这种高级侵权模式,从而更好地保护软件开发者的利益,达到软件的不断创新,激励软件开发者设计出更好的软件。
(2)有利于增强软件行业竞争
计算机软件获得专利保护后,很多问题都可以避免,如“反向工程”。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就是当某一个关键软件获得专利保护,就意味着其他软件开发商需要等待二十年才能够开发同样的软件,这是由专利保护的独占性特征决定的。为此很多软件开发商绝不会眼睁睁地看着对手独占市场,他们会加大资金投入,壮大软件开发队伍,开发出竞争性更强、经济价值更高的软件。尤其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国际竞争不断加强,软件行业的发展关系着国家正常运作的很多方面,因此,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不仅是法律应该规定的,也是为适应国际经济竞争环境下的一个必然要求。
(3)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
法律的产生,不仅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一个国家的法律制约着经济发展的模式和个人的行为方式,有效的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用《专利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也是对专利制度的考验。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有关经济增长的定义存在着四种不同的学说,如有资本说、人力与资本结合说、技术进步说、还有专业人员与特定技术的结合说。纵观这四种学说的实质内容,它们的一个共同点就是知识在经济增长中的巨大作用。知识产权是新兴产业创造财富的关键因素,而软件行业作为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聚集着专业的技术人员、特殊知识的积累和软件公司巨大的资金支撑,这是软件行业能够做到持续创造财富的关键。而人天生具有趋利的特性,为利益保持着高度的创新热情,专利制度正是利用了这一特点,让人们在创作和发明中给予创作者垄断的权利,从而鼓励创作者推陈出新,最终促进经济增长。专利制度的合理性,符合软件开发者的利益需求,又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
三、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保护的措施
(1)严格控制软件专利授权
坚持传统专利法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三性判断,确保有革新意义的软件才能获得专利保护。据统计,全世界每年开发的软件中只有10%具備申请专利的条件,得到专利授权的不到3%,因此,我国也应设定适合中国具体情况的评价标准。对于新颖性而言,应尽量做到推陈出新,具备从无到有的革新内容。对于创造性,要求有资格获得专利的发明必须具有一定的创造高度,达到较高的创新水平,“必须与现有技术存在显著区别,不能从现有技术一望便可知”。如果一项软件没有对所属领域作出技术上的贡献,那么该发明就不具有创造性,也就不具有可专利性。产品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都体现在产品结构上,因此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也应该从产品的结构入手。在考察软件产品时,还应立足于“功能性描述材料”进行考察,也就是软件中指令和代码部分,因为软件指令以及通过指令传递的技术方案本身就是软件专利审查的核心部分。最后,必须考虑软件的实用性,一项软件设计出来和硬件不兼容,不能为需求者带来便利,那么这项软件技术再高也没有使用价值。因此,“申请专利的软件,要有明确的与之配套的硬件设施手段,能够切实交付使用的软件,而不能总停留在纸面的务虚的构想”。
(2)适当限制专利人行使权利
“必须在专利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之间寻求平衡,对专利人权利的行使加以适当的限制”。因为专利权的排他性很强,如果不对专利权人的权利进行适当限制,很可能会引起垄断,不但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危害,还会阻碍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开发出来的软件一旦获得专利保护,专利人很容易选择垄断或者以价格谋取暴利,对于一些必要的软件,公众无法找到可替代的软件,就只能花费大笔钱买进此软件。因此,对专利权人的权利必须采取适当的限制,由国家专利管理机构在特定的条件下直接干预专利权人的权利行使,以防止专利权人对专利技术的不合理垄断,确保公共利益得到保护。
三、结语
总而言之,计算机作为科学技术发展中的必然产物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已被广泛的应用,网络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也推动了计算机软件行业的快速发展。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作为现今最重要的模式,在技术层面已经得到广泛认可,如商业软件、技术软件上已经取得很大成效。我们要充分完善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制度,促进计算机软件行业的繁荣,全面推动知识产权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林承铎.计算机软件版权与专利交叉保护立法探析[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5:728-731.
[2]彭佳伟.关于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探析[J].无线互联科技,2012,12:71.
[3]华鹰.论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及保护方式[J].中国发明与专利,2005,06:60-62.
[4]刘娟,佟晓慧,肖霞.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浅谈[J].电子制作,2013,14:97.
[5]朴京顺.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制度的问题研究[J].电子知识产权,2011,08:92-94.
[6]吴佳.对计算机软件专利法保护的几点思考[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1:101-105.
[7]刘静.计算机软件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9,04:342+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