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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自从财政部第一次公开中央财政预算,将中国建设阳光财政的序幕拉开,便正式将政府财政向外“晒”了出来,让其可以面向社会各界,同时公开透明而地接受大众的监督。然而,在建设过程中依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笔者分析了目前基层阳光财政在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借鉴国外的经验与教训提出了改进建议。
【关键词】阳光财政;现存单号;改进建议
1.导语
随着2009年中央有关部门对该年的预算进行了公开后,随即引发了大众对财政透明度的热切关注。直到2010年3月5日财政部第一次向外公开中央财政预算。2011年4月,财政部再一次率先公布当年的“部门账本”,将日常行政运作的支出情况进行公布,自此我国阳光财政建设工作正式被掀起。
所谓“阳光财政”,指的是根据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以及公共财政的相关要求,经过建立公开、民主、监督以及考评的政府理财行为标准,而有利用于实成政府理财活动的科学化、民主化以及法治化的一类制度。同时,它还是财政部门能够充分落实监督法,国务院能够充分推进依法行政纲要的重要举措。
2.基层阳光财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2.1 公开信息的内容太过单薄
地方政府常常将阳光财政的公开信息进行偷换概念的处理,使用将表面事项进行公开,而将实际情况进行遮盖的处理。因而,导致单位财务公开经常有着不同程度地的内容单薄的问题,往往公开的内容只是一个大体的概括而没有详细的说明;有些单位只是向外公布关于“阳光财政”方面的上级通知以及通告,普遍公布的均是些抽象的信息,并没有关于政府阳光财政的实际性的内容;部分单位则是简单地公布单位的财务运用流程、相关的财务规章制度等,并没有公开单位的详细的财务状况以及资金的运作状况。例如,我们可以看到地方政府提交至人代会审议的预算里面,一般来说当年的预算支出,只是只是公开至“一般公共服务、国防、教育、科学技术……”等的类级科目。而每个单位对社会公开这一个单位该年度的预算之时,也只是公开至“工资以及福利的支出”、“商品服务的支出”、以及“其他资本性支出”等类级科目,而针对目前大众希望知道的“会议费”、“招待费”以及“公车费用”等明细科目往往是遮遮掩掩。
2.2 公开信息的公开数据与实际数据不一致
尽管现在不断地提出“阳光政府”与“阳光财政”的说法。这便要求政府的日常行政活动均需要进行公开,提高透明度。然而,事实表示,不管这些口号叫得怎样的响亮,然而实际上却是不如人愿。乃至是最基本的财政政策目标、公共部门的相关账目、日常公务消费的状况等均躲闪着地不愿对大众进行公示。
以某市为例,其最近三年进行的节约规范公务活动的数据为例(如下表1)所示。
表1 某市2009年——2011年三公支出费用对比表
某市对于这三年统计的数据并没有运用任何的渠道进行公开与公示。同时,从数据当中,还可以发现:数据可以分成实际数据以及上报数据两部分,同时两部分的数据更存在着差异,并不一致,有着瞒报数据的问题,更让信息公开难以得到公众的认可与肯定。
2.3 政府的财政预算编制太粗,精准性不足
(1)政府部门收支测算太粗略。在这方面主要表现在支出部门的预算往往编制只是到类,而没有具体的关于款、项以及目上面的编制。同时还只有支出之时才会出现明细,因而,基层的财政预算编制走的是粗线条路线。正是因为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的详细状况认识不深,导致其对预算单位的人员以及资产状况、业务状况等的掌握都不够不明;就算预算可以细化至有关的科目,然而,各个不同的所对应的人员的具体状况以及资产运用等情况都是不一样的,又是难以全局地掌握的,而最终只会造成预算编制结果不如人意。
(2)各个项目的支出预算编制精准度不足。进行定员与定额是编制相关支出的重要方法。然而,各政府部门在对来年的预算进行编制的时候,政府各个相关部分的工作规划与方向还没有确定,导致项目支出不能全面反映到工作目标上;因而,单位对于项目支出并没有一个长远的规划,常常出现随意增加预算的情况。
3.基层阳光财政建设的改进建议
3.1 法律先行,进一步完善基层阳光财政的法律法规
我们通过分析国内外关于政府财政预算编制、监督的差异与各自的特点,发现我国的阳光财政的其中的一个关键不足之处便在法律上。在欧美国家其对于政府的预算编制以及民主监督均是法律先行的。因而,我国可以通过下面的措施以进一步完善基层阳光财政的法律法规。
(1)构建预算公开的法律保障体系。在国外的发达国家以及地区,其政府预算以及预算公开是相同的一条法律。因而,要做好基层阳光财政建设,必须要健全预算公开的地方性法律。
现时,我国关于预算公开的法律,还只有《预算法》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法》两条,同时两者之间有存在着交叉重复以及空白的地方。同时,当中关于基层预算公开的相关法律规定还处于空白状态。针对这一个问题,我国应该加快健全与优化上述的法律规定,以弥补这一空白以及存在的各种问题。
(2)建设明确基层预算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以提高对地方预算的约束。在健全预算法的时候,需要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公开财政预算必须要细化至“款”以及“项”,之后再逐渐细化至“目”。同时,财政预算所编制的内容必须要根据具体资金的使用的用途以及功能做一个详细的划分,同时以确保人大代表、社会可以清晰明白地了解。
(3)加快对《政府信息公开法》完善与修改,逐渐拓宽规定的范围,清晰明确地方财政信息所公开的具体内容、领域以及详细流程,以尽可能地保障纳税人知情权的同时,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法》以后的信息不会出现涉漏。
3.2 提升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加强民主监督的质量水平
预算编制不科学将会降低预算公开的作用与意义,而阳光财政的其意义在于可以完善政府于预决算管理各个方面的质量与水平。
(1)积极做好预算编制工作,不断提升预算编制的质量与水平,引入绩效预算编制制度,以实现阳光财政建设的进一步完善。
(2)加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以及准确性便是加强管理、提升资金运作效率的重要措施。应该要细化以及规范地方政府的预算编报系统,进一步将编报工作规范起来。同时,对预算编制进行新的收支分类制度,将其划分成为收与支两条线;同时,将收支科目进行步细化起来,将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收、支科目充分细化至款、项以及目,在将这些科目进行细化之后,便能够清晰地看出政府资金的流动情况。可以让政府的收入情况更加清晰、支出情况更加清楚、资金的运用流程更加精细。
(3)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对预算编制的重视程度,健全预算编制制度的规章制度与流程。在这方面可以学习西方先进国家和地区关于预算编制的流程,将预算编制周期从原来的六个月延长至十二个月。这样便可以给政府的各部门以充分的时间对预算进行精细化编制,同时也需要给予足够的时间以对该预算编制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做准备的论证。以全面调动政府内部以及经济部门的参性,逐渐构建长期、系统的地方政府预算制度,并且与中央的5年规划相结合,将原本编制当年的预算而改变成为编制5年的总预算,同时成立一直长期有效的调研机制,有针对性地对每年预算项目的运用以及资金运用状况、地方政府各个部门的支出状况等进行调研,保障每一年预算的合理性来提升整体预算的效率。
【参考文献】
[1]江中亮.公共财政视野中的预算绩效管理[J].预算管理与会计,2011(1).
[2]丁淑芳.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财政,2012(23).
【关键词】阳光财政;现存单号;改进建议
1.导语
随着2009年中央有关部门对该年的预算进行了公开后,随即引发了大众对财政透明度的热切关注。直到2010年3月5日财政部第一次向外公开中央财政预算。2011年4月,财政部再一次率先公布当年的“部门账本”,将日常行政运作的支出情况进行公布,自此我国阳光财政建设工作正式被掀起。
所谓“阳光财政”,指的是根据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以及公共财政的相关要求,经过建立公开、民主、监督以及考评的政府理财行为标准,而有利用于实成政府理财活动的科学化、民主化以及法治化的一类制度。同时,它还是财政部门能够充分落实监督法,国务院能够充分推进依法行政纲要的重要举措。
2.基层阳光财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2.1 公开信息的内容太过单薄
地方政府常常将阳光财政的公开信息进行偷换概念的处理,使用将表面事项进行公开,而将实际情况进行遮盖的处理。因而,导致单位财务公开经常有着不同程度地的内容单薄的问题,往往公开的内容只是一个大体的概括而没有详细的说明;有些单位只是向外公布关于“阳光财政”方面的上级通知以及通告,普遍公布的均是些抽象的信息,并没有关于政府阳光财政的实际性的内容;部分单位则是简单地公布单位的财务运用流程、相关的财务规章制度等,并没有公开单位的详细的财务状况以及资金的运作状况。例如,我们可以看到地方政府提交至人代会审议的预算里面,一般来说当年的预算支出,只是只是公开至“一般公共服务、国防、教育、科学技术……”等的类级科目。而每个单位对社会公开这一个单位该年度的预算之时,也只是公开至“工资以及福利的支出”、“商品服务的支出”、以及“其他资本性支出”等类级科目,而针对目前大众希望知道的“会议费”、“招待费”以及“公车费用”等明细科目往往是遮遮掩掩。
2.2 公开信息的公开数据与实际数据不一致
尽管现在不断地提出“阳光政府”与“阳光财政”的说法。这便要求政府的日常行政活动均需要进行公开,提高透明度。然而,事实表示,不管这些口号叫得怎样的响亮,然而实际上却是不如人愿。乃至是最基本的财政政策目标、公共部门的相关账目、日常公务消费的状况等均躲闪着地不愿对大众进行公示。
以某市为例,其最近三年进行的节约规范公务活动的数据为例(如下表1)所示。
表1 某市2009年——2011年三公支出费用对比表
某市对于这三年统计的数据并没有运用任何的渠道进行公开与公示。同时,从数据当中,还可以发现:数据可以分成实际数据以及上报数据两部分,同时两部分的数据更存在着差异,并不一致,有着瞒报数据的问题,更让信息公开难以得到公众的认可与肯定。
2.3 政府的财政预算编制太粗,精准性不足
(1)政府部门收支测算太粗略。在这方面主要表现在支出部门的预算往往编制只是到类,而没有具体的关于款、项以及目上面的编制。同时还只有支出之时才会出现明细,因而,基层的财政预算编制走的是粗线条路线。正是因为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的详细状况认识不深,导致其对预算单位的人员以及资产状况、业务状况等的掌握都不够不明;就算预算可以细化至有关的科目,然而,各个不同的所对应的人员的具体状况以及资产运用等情况都是不一样的,又是难以全局地掌握的,而最终只会造成预算编制结果不如人意。
(2)各个项目的支出预算编制精准度不足。进行定员与定额是编制相关支出的重要方法。然而,各政府部门在对来年的预算进行编制的时候,政府各个相关部分的工作规划与方向还没有确定,导致项目支出不能全面反映到工作目标上;因而,单位对于项目支出并没有一个长远的规划,常常出现随意增加预算的情况。
3.基层阳光财政建设的改进建议
3.1 法律先行,进一步完善基层阳光财政的法律法规
我们通过分析国内外关于政府财政预算编制、监督的差异与各自的特点,发现我国的阳光财政的其中的一个关键不足之处便在法律上。在欧美国家其对于政府的预算编制以及民主监督均是法律先行的。因而,我国可以通过下面的措施以进一步完善基层阳光财政的法律法规。
(1)构建预算公开的法律保障体系。在国外的发达国家以及地区,其政府预算以及预算公开是相同的一条法律。因而,要做好基层阳光财政建设,必须要健全预算公开的地方性法律。
现时,我国关于预算公开的法律,还只有《预算法》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法》两条,同时两者之间有存在着交叉重复以及空白的地方。同时,当中关于基层预算公开的相关法律规定还处于空白状态。针对这一个问题,我国应该加快健全与优化上述的法律规定,以弥补这一空白以及存在的各种问题。
(2)建设明确基层预算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以提高对地方预算的约束。在健全预算法的时候,需要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公开财政预算必须要细化至“款”以及“项”,之后再逐渐细化至“目”。同时,财政预算所编制的内容必须要根据具体资金的使用的用途以及功能做一个详细的划分,同时以确保人大代表、社会可以清晰明白地了解。
(3)加快对《政府信息公开法》完善与修改,逐渐拓宽规定的范围,清晰明确地方财政信息所公开的具体内容、领域以及详细流程,以尽可能地保障纳税人知情权的同时,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法》以后的信息不会出现涉漏。
3.2 提升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加强民主监督的质量水平
预算编制不科学将会降低预算公开的作用与意义,而阳光财政的其意义在于可以完善政府于预决算管理各个方面的质量与水平。
(1)积极做好预算编制工作,不断提升预算编制的质量与水平,引入绩效预算编制制度,以实现阳光财政建设的进一步完善。
(2)加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以及准确性便是加强管理、提升资金运作效率的重要措施。应该要细化以及规范地方政府的预算编报系统,进一步将编报工作规范起来。同时,对预算编制进行新的收支分类制度,将其划分成为收与支两条线;同时,将收支科目进行步细化起来,将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收、支科目充分细化至款、项以及目,在将这些科目进行细化之后,便能够清晰地看出政府资金的流动情况。可以让政府的收入情况更加清晰、支出情况更加清楚、资金的运用流程更加精细。
(3)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对预算编制的重视程度,健全预算编制制度的规章制度与流程。在这方面可以学习西方先进国家和地区关于预算编制的流程,将预算编制周期从原来的六个月延长至十二个月。这样便可以给政府的各部门以充分的时间对预算进行精细化编制,同时也需要给予足够的时间以对该预算编制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做准备的论证。以全面调动政府内部以及经济部门的参性,逐渐构建长期、系统的地方政府预算制度,并且与中央的5年规划相结合,将原本编制当年的预算而改变成为编制5年的总预算,同时成立一直长期有效的调研机制,有针对性地对每年预算项目的运用以及资金运用状况、地方政府各个部门的支出状况等进行调研,保障每一年预算的合理性来提升整体预算的效率。
【参考文献】
[1]江中亮.公共财政视野中的预算绩效管理[J].预算管理与会计,2011(1).
[2]丁淑芳.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财政,2012(23).